天津工业大学专利工作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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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7114 号 签发人:杨庆新天津工业大学专利工作管理规定(2017 年修订)为了加强学校专利管理工作,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维护学校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 2015 年颁布实施的天津工业大学专利工作管理规定(“ 津工大 2015131 号”文件)进行修 订。第一章 专利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一条 学校建立专利事务管理机构,设在科技处成果科,在主管校长及科技处处长领导下,负责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我国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积极进行专利法律、法规

2、的宣传教育; 组织开展学校专利的申请、登记、鉴定、评估和管理2工作; 审核学校专利的开发、实施许可和转让合同; 协助有关部门调处专利纠纷,保护学校及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对在专利成果开发、专利技术转化以及专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其他在专利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二章 专利申请程序第二条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应由发明人向科技处成果科提出申请后办理。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的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时,应由所在单位审查并出具证明材料,报科技处核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其申请专利所支出的费用自理,授予的专利权也归个人所有。凡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变更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3、的,学校将依法收回申请权,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第四条 发明人委托专利代理时,应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按规定缴纳代理费,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第五条 在申请专利及其他相关程序中,发明人、代理人、各级领导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通知无效。第六条 专利获得授权后,需要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3行登记。在专利权转让或者失效后,也需要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变更登记。第七条 在专利有效期内,发明人应当按时缴纳年费,以保证专利有效性。根据技术发展及市场变化情况,发明人认为需要中止或放弃专利权的,应当由发明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原因,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核,由

4、科技处专利工作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中止或放弃专利权手续。第三章 专利申请费用第八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需缴纳的各项费用(如代理费、申请费、实审费、维持费、年费等),一般应由发明人科技项目经费中开支。支付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重大发明创造,可申请由学校或其所在单位借支或资助。学校与校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申请专利的,所需费用由双方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承担。第四章 专利实施转化第九条 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参加专利技术推广或实施工作,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学校职工特别是发明人有义务积极推广或实施学校的专利技术。学校鼓励并奖励推广和实施专利技术并给学校带来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的实施许可由科

5、技处负责审批。第十条 对于学校职务发明,当发明人有转让专利需求时,由发明人提出书面专利转让申请,确定定价方式,如需“资4产评估报告”,则需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专利权进行评估,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科技处;科技处审核专利转让申请,审核通过后,将专利转让申请依次提交至主管处长、处长审核,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或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审议,必要时由非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或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相关文件由科技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科技处按照审议意见将专利转让信息在学校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合同签订手续;专利转让完成后,由科技处更新固定资产管理

6、系统中的“专 利台 账 ”。第十一条 在专利实施转化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对损害学校利益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行政、经济甚至刑事责任。专利纠纷发生时,发明人可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奖励、收益的分配第十二条 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授权后,学校对发明人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学校关于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有关文件。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对专利进行实施转化。收益的具体分配方式参见学校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5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工业大学专利工作管理规定(津工大2015131 号)文件同时废止。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天津工业大学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印发: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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