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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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工 作 程 序(2018 年 8 修订)为保证本协会自律公约的有效落实,维护各缔约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确保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工作程序。1总则11 管委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办事原则,自觉接受各会员单位的监督。12 管委会在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13 管委会工作重点是:维护广大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打击扰乱市场的不良行为;接受举报人对会员单位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管委会成员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对管委会各项收入和支出进行管理;对我市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14 管

2、委会的年度工作情况由管委会主任在全体缔约会员单位的年会上汇报。2举报程序21 管委会设立举报电子邮箱,由管委会秘书组接收检测协会内、外单位与个人的实名举报。22 举报信须列出举报内容和举报证据,否则原则上不予受理。 23 举报主要针对检测单位超资质承接检测业务、无证上岗、检测过程严重弄虚作假、低于年度综合成本价承接检测业务为主。24 举报人以单位为主,也可以是个人。原则上单位举报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举报应有举报人签名。允许多单位或多人对违约单位进行联名举报。管委会同时接受电话举报,电话举报者应在 3 天内补交盖章或签名的举报材料。25 举报采用“违约举报、受理、核查情况一览

3、表” ,该一览表可在协会网站上下载。26 举报人应将填好并签字或盖章的专用表格扫描后发送至管委会指定的举报电子信箱。27 举报证据材料应在举报邮件发出或电话举报后 3 个工作日内送交协会秘书组,超过 5 个工作日仍未提供证据材料的视为无效举报。28 举报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材料,也可是与被举报人举报内容直接相关的影、音等证据。举报材料一经上报,举报人不能随意撤消举报。在举报后欲撤销举报的,应向管委会提交撤销书面申请并写明理由。3受理与核查程序31 协会秘书组在收到举报信及证据材料后,应及时将举报相关内容报送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根据举报材料的完备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由秘书

4、组向举报人书面或电子邮件通报。如不予受理,须向举报人说明原因。32 举报一经受理,由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确定核查组组长,组员原则上在管委会成员中产生。核查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 3 人。33 核查组长对核查任务负责。核查组接到核查任务后,原则上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由核查组组长完成核查报告并上报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34 对低于综合成本价承接检测业务的举报,被举报单位负有举证义务。被举报单位应按核查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应的举证材料。核查组对被举报单位举证的被举报项目的合同、财务进账、检测报告、检测现场等进行核查。35 举报核查内容原则上只限于举报人的举报内容。核查组可要求举报人协助核

5、查组的查证工作。36 管委会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若发生泄密事件,应对泄密人员取消其管委会委员和核查成员资格,并对其所在单位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额度待定)和通报批评。37 核查组成员须保持廉洁奉公、客观公正,如在举报核查中有受贿或给出明显有违事实结论等行为的,应取消管委会委员或核查成员资格。38 举报与核查涉及管委会成员单位时,该成员须遵守回避制度,并不得干预其他管委会委员的执法行为。4违约行为认定和处理4.1 下列行为认定为违约行为4.1.1 出租、出借资质;4.1.2 项目负责人、检测人员等从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的;4.1.3 将检测任务转包的;4.1.4 检测过程有偷工减料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6、4.1.5 不按国家规范、行政主管要求、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检测的;4.1.6 不及时进行开工告知的;4.1.7 在收到管委会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4.1.8 不按规定使用静载自动采集系统的;4.1.9 违约单位不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4.1.10 低于规定的综合成本价;4.1.11 签订阴阳合同的;4.1.12 缔约单位不配合检查的;4.1.13 违反公约的其他不诚信行为。4.2 违约处理4.2.1 对被举报单位的处理决定在每季度一次的管委会工作例会上作出。如情况特殊,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可召集管委会成员召开管委会临时会议予以处理。对未予受理的举报,由管委会主任在管委

7、会工作会议上对未受理原因加以说明。4.2.2 核查处理通知书由协会秘书组以书面形式发送给被举报单位。如被举报单位对核查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 5 个工作日内向南京地基基础测试协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南京地基基础测试协会组织管委会全体成员并邀请被举报单位代表举行核查申诉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作出最终处理决定。4.2.3 处理结束后,秘书组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举报人。4.2.4 为鼓励会员单位形成自查自纠风气,对被举报单位在核查组开展现场检查 1 天前主动如实承认与举报有关问题的,经济处罚减半执行。4.2.5 为鼓励举报行为,处罚执行后,管委会给予举报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8、奖励标准为 1000 元/次。4.2.6 如发现举报人假借毫无根据的举报对被举报单位进行诽谤或打击的,或被举报单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协会将根据事实和产生的后果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4.2.7 管委会秘书组应对举报、核查和处理的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存。4.3 处罚细则4.3.1 重大违约行为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重大违约行为:1、不配合检查的;2、出借、出租资质的;3、非法将检测任务分包的;4、签订阴阳合同的;5、有弄虚作假行为的;6、被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的;7、超资质等级开展检测业务的。对缔约单位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的,将处以 1 万元罚款

9、,责令其改正,并在上报地基协会在其网站上公示。4.3.2 一般违约行为处罚1 管委会组织的各项外业或内业检查评分中,如总分在 90 分(含 90 分) ,不罚款;总分 80-90 分(含 80 分)按每扣 1 分 100 元计;总分 80 分以下的,按每扣 1 分 200 元计。2 违约单位不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按罚金的 1%/天缴纳滞纳金(累计不超过罚金) 。3 在一个自然年度中,中标单位第一次恶意压价(低于综合成本价)将处以按其投标价的 15%,且不低于 1 万元的罚款;同一单位年度内被发现第二次及以上恶意压价形为的将处以其投标价 30%,且不低于 2 万元的罚款。4 未中标单位恶意压价

10、的,每次处以投标报价的 1%且不低于 1 万元的违约罚金。5 违反公约的其他不诚信行为,处以不少于 5000 元罚款。5费用管理51 管委会在管理过程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由管委会主任审批,秘书组经手支出。52 在每 6 个月末的管委会工作例会上,秘书组书面汇报管委会管理过程中的费用收入和支出情况。53 在每年最后一次管委会工作例会上,秘书组书面汇报管委会管理过程中年度费用收入和支出情况。6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对我市检测机构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检查组人员组成参照上述核查组组成原则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组成员资格有明确要求的除外。7工作程序的解释权归协会管委会;未尽事宜,由管委会工作例会补充。8本工作程序自 2018 年 9 月 7 日执行。2018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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