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南京市江北新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北新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规范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流程,预防、控制承包商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江北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北新区区域内各化工企业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承担改、扩建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维护、检修,物料转运、装卸服务等涉及外来人员在化工企业区域或业务范围内实施作业的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分包以及勘察、
2、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特殊作业是化工企业在设备检修等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第二章 化工企业和承包商的安全职责第四条 化工企业对承包商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2(一)负有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订并严格执行本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承包商安全资质、能力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列入本单位合格承包商名录。(四)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五)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书面告
3、知承包商。(六)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为考核合格的承包商人员办理“二道门”出入卡。(七)对承包商入厂的工机具、设备等进行检查。(八)审查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九)审查承包商的应急预案,组织承包商参与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中关于作业许可的要求,做好承包商作业许可证审批管理。(十一)负责承包商作业的全过程安全监管,记录其安全表现,对承包商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十二)建立作业协调联系机制。定期召开承包商工作例会,让承包商及时了解化工企业的安全要求,为承包商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十三)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双方共融、共生、
4、共存的企业安全文化。(十四)建立承包商奖惩机制,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3管理混乱的承包商作出处罚,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商进行奖励。(十五)定期对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建立本单位的承包商“黑名单”(依照附件 1南京市江北新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黑名单”实施细则实施)。(十六)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将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公示,为承包商提供特殊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十七)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企业的事故管理。(十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承包商负有下列安全职责:(一)遵守化工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安全管理、监督和指
5、导,做好各类安全检查问题和隐患的整改。(二)制定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范围、作业步骤、安全管理要求及安全防范措施等。(三)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四)确保进入现场的工机具设备达到安全标准的要求。(五)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通用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4(六)制定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化工企业的应急演练,及时向化工企业报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未遂事故以及不安全的状况。(七)依法为作业人员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主动向化工企业提供投保有效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
6、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第六条 安全资质审查(一)化工企业主要对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安全健康和环境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员工的保险及体检情况、以往安全业绩表现等进行审查。 (二)化工企业可寻求公安部门的帮助,对入厂的承包商员工进行身份鉴别,防范有违法及有禁忌的人员进入现场作业。第七条 招标文件中应提出安全保证措施、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等要求。第八条 签订工程合同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九条 开工前安全管理5(一)化工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
7、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妥善保管承包商的培训记录。(二)化工企业应对承包商入厂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个体防护用品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三)化工企业应和承包商共同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风险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四)化工企业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核。(五)化工企业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现场交底的内容应包括作业范围、作业内容、作业点对周围的影响等,并如实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
8、炸、中毒窒息、触电等危害信息和应急处置措施。(六)化工企业和承包商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相关安全措施落实后,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七)承包商应开展每天班前喊话,简要概述当日的作业项目、作业内容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第十条 作业过程安全管理(一)承包商施工人员凭“二道门”出入卡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且只能在规定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活动,严禁擅自6扩大施工区域范围,作业过程中发现施工项目发生变更或临时追加施工项目时,需要待施工手续补齐后方可进行施工。(二) 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的作业活动时,化工企业应组织各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指定专职安
9、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三)承包商作业人员应做到严格遵守各项作业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计划或施工方案,对作业区域、作业内容、作业要求等重要安全信息进行核实,并在化工企业规定的作业许可或审批核准后方可实施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化工企业不得强令承包商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作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四)化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对承包商施工现场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五)化工企业装置大修、重点工程项目修理,当自身的安全管理力量不能满足现场安全监管的需求时
10、,应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第三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为其提供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第三方机构可为化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支持、安全教育、应急7救援培训等工作。化工企业委托第三方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化工企业负责。(六)鼓励各化工企业对大型和重要的项目实行网格化安全监管,明确各级网格的工作职责,并对网格化的监管过程实行动态公示。(七) 鼓励化工企业与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在大型和重要项目等作业现场设立医疗点,为承包商人员提供应急医疗救助、健康诊疗及健康教育培训等各项医疗专业技术服务。(八)作业完成后,化
11、工企业和承包商应进行完工验收,共同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第十一条 特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一)对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必须强化作业申请人、项目负责人、监护人、审批人的责任落实,强化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确认。(二)作业前,作业审批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等相关人员,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运用 JSA 等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应选派工作认真负责、安全管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现场人员作为现场监护人。对高风险的特殊作业,应实行化工企业和承包商“双监护”。监护人应在现场全程监护,应全面了解作业区域及作业内容,了解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确认各项安全防范
12、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作业,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8的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并注意观察人员作业状况,及时发现并终止不安全行为和状态,能在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进行应急通报并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置。作业过程中,作业审批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作业现场的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作业完成后,经现场检查确认,办理完工验收手续。第十二条 事故管理(一)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化工企业应立即向江北新区安监局汇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使用必要的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二)承包商发生生产安
13、全事故后,化工企业应暂停该承包商所有作业,进行停工整顿。整顿完成后,化工企业对该承包商及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条件等重新进行检查确认,认为满足复工条件的,该承包商方可复工;认为不再符合进厂施工条件的,停用该承包商或将其拉入本单位的承包商“黑名单”。化工企业及承包商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四章 承包商的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 化工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台账,台账中应包括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9印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合格承包商目录、承包商教育培训记录、日常对承包商的检
14、查和奖惩记录、承包商年度安全业绩排名、优秀承包商名单等内容。第十四条 化工企业应定期进行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价,及时淘汰安全业绩差的承包商。第十五条 实行化工企业承包商信息报备。江北新区安监局建立江北新区化工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各化工企业通过该平台将本单位承包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江北新区安监局做好相关的检查督促等工作(依照附件2江北新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实施细则实施)。第十六条 江北新区安监局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内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化工企业的承包商管理进行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化工企业的承包商管理台账、承包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技术方案、
15、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应急预案、作业人员的投保证明等。(二)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项目票证办理情况、作业人员依法依规作业情况等。(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纪等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五)检查结束后,安监局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
16、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北新区安监局将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 15 号令)、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一)化工企业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单位或者个人。(二)化工企业未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未将承包商纳入日常安全监管,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职责,未对承包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三)化工企业未对提供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