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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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财经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与研究生的管理。学校对接受继续(网络)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

2、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传播和创造知识,服务和奉献社会,传承和创新文化,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国际视野的财经领域的卓越人才,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2步。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

3、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诚实守信、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

4、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和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3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5、,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三)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4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和规定期限,持学校录取通知

6、书及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校报到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学生所在培养单位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在报到前按规定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到校学生,应在五日内离校;无故不离校者,不再

7、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备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5(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

8、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期注册。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二周内缴清该学年应缴费用,凭学校财务处出具的缴费收据在该学年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到本人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如因家庭困难未能按时缴费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待学校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

9、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6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 学生应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在所在培养单位或导师的指导下,安排自己的学习计划和学业进程。学生选学课程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本着先易后难、先基础后提高、先修读先行课再修读后续课的原则进行。第十四条 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为学生所修课程及取得的学分数。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

10、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六条 学生修学课程不合格,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后续学期课程、其他专业或者修读双学位课程。第十八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学生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已修课程成绩及学分数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及学校教务部门认定。7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未请

11、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 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学校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其学位申请按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处理。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在完成第一学年的课程学习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因特殊情形提出转专业,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

12、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申请转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8(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其基本学制和修业年限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

13、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如因病休学,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第三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备部队),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自主创业的在校学生,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限按学校学籍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含交流学习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应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9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

14、五节 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试读、退学等学业处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 学业处理时学生已修读课程的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规定数量的;(二) 研究生经中期考核认定不宜继续培养的;(三) 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四)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六) 未经批准连续二周不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七)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八) 被武警选培部门解除国防生培养协议且不符合转入其他专业条件的;

15、(九)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处理的,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10退学手续。校务会议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对无法送交学生本人或本人拒绝签收的退学决定书,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决定同时报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本科生应按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四川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相关规定办理。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学生作出全面总结与鉴定。对学生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身心素质等方面作出评价。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本科生修满第二专业要求学分,颁发第二专业修读证书。第三十八条 符合有关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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