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公路路政处罚案件审核与审批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路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公路路政执法办案责任,严肃路政执法纪律,提高路政执法质量,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路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路路政执法办案责任是指案件承办人员在路政执法中应履行的法律职责。公路路政案件审核制度是指路政处罚前,案件审核人员对路政案件的案由、证据、处罚依据等进行核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路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公路路政案件审查与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法、适当
2、、准确的原则,以事实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五条 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路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所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履行路政执法监督的职责。第六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身监督机制,通过自我约束,保障路政处罚准确、合法、高效,防止、减少、纠正不当的路政执法行为。第七条 审查、审核的内容:(一) 重大路政案件的处罚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二) 使用的路政处罚每一句是否正确;(三)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五) 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六) 路政处罚是否符合青海省
3、公路路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定,处罚幅度是否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七) 是否告知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案件审查、审核完毕后,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经过听证程序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二)应当组织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三)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不予路政处罚的,不予处罚;(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路政处罚;(五)案件还需作出进一步调查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六)案情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九条 对公路路政违法行为处罚超出本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权限,路政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将路政案件移送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
4、理。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意路政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的路政处罚。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路政处罚(路政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路政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算起)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案件调查、审核、审批实行分工负责、各负其责、责任到人。第十三条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路政处罚决定,必须在15 日内报所属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备案,处罚机构负责人必须审核、审查、签字。第十四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应当由处罚机构领导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并在 15 日内报上级备案。第十五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据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醉酒制度的规定,醉酒审核、审批人员责任:(一)审批人员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二)审批人员不采纳和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三)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但审批人不采纳和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