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 )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 称 登记证 号 登记日 期 社会统一信用 码 业务主管单 位 所属行 (事 )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监 制 填 表 须 知 一、 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 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 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 A4 纸。表内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 A4 开纸的附页。 五、 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 单位名称 住 所 电 话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从业人员数 其中执业人员数 业务主管单位 电
2、话 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日期 宗 旨 业 务 范 围 举 办 单 位 情 况 举 办 单 位 名 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 办 者 情 况 姓名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及职务 电话 签字 理(董)事会人员名单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及职务 电话 理(董)事 会职务 签字 备注: 1、 理(董)事会职务 指理 (董) 事长、副理 (董) 事长、理 (董) 事。在职 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 监事会(或监事)人员名单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及职务 电话 监事会职务 签字 备注: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长、监事
3、。 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 行政负责人名单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及职务 电话 民非职务 签字 备注:民非职务指校长(院长、所长、主任等)、 副 校长( 副 院长、 副 所长、 副 主任等) 。 内 设 机 构 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基本设备、设施 开办资金数额 验 资 单 位 开办资金来源 住所情况 产 权 单 位 用 房 面 积 租(借)期 限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意 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受 理 受理人: 年 月 日 审 核 审核人: 年 月 日 批 准 年 月 日 登记证号 领证日期 注:“领证人”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领证人签字 发证人签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