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月份末计提未发工资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
2、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 ,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
3、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 2009 年发放 2008 年欠发的 10-12 月份工资,应如何处理,具体在哪一年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因此,企业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工资薪金。但企业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已计提汇缴年度的工资,则可在汇缴年度扣除。企业
4、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 5 月 31 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1、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问:企业 2010 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5、 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 2010 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 5 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6、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上一年度已经计提但未支付的工资、 “五险一金”及类似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支付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
7、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实行“后发薪”制度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 12 月份工资,允许 12 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 1 月份) 。问:企业 2010 年 1 月发放 2009 年 12 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
8、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规定未明确税前扣除时间,也未明确必须实际发放。请省局予以明确。意见: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或已支付但未取得相关凭证的问题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问:汇算清缴终了后补发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材料成本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期间或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上有何不同?
9、答: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暂估材料成本、工资薪金在年末入账,次年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发票或发放的,如企业当年已做纳税调整,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或实际发放可以进行纳税调减。五、关于企业欠发工资的扣除问题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即企业当年计提工资计入“应付工资”科目,实际发放工资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形成欠发工资。这部分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1、关于跨年支付、缴纳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
10、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 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年终绩效考核奖金) 、上缴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 准予扣除。企业本年度已计提由于种种原因当年未发放给员工,但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 5 月末前)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与工资相关的其他税前扣除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关于企业跨年度补发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执行。对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支付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在所属年度据实扣除。对企业按其规范
11、的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确属应计入并已计入到当期成本费用的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等相关联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工资薪金的提取,以减少或逃避当期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在提取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当年度提取的工资薪金未支付的,具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2、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列支数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生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上海市税
12、务局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次年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答: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问:某企业 2009 年发放给管理人员的工资通过“借:管理费用;贷:应付工资”进行核算,对于该企业 2009 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尚未发放的工
13、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 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不得从 2009 年度税前扣除,当年该企业进行了纳税调增。2010 年 2 月,该企业向员工发放了这部分已于 2009年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其在 2010 年度纳税申报时能否进行纳税调减? 答:按照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该企业 2009 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未发放,并已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在 2010 年 2 月向本企业任职的员工发放时允许从税前扣除。因 2010 年会计核算中不再列支此部分工资,2010 年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纳税调减的方式将此部分工资从税前扣除。
14、关于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税前扣除的问题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应该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问:企业在 2008 年发放的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或在 2009 年发放的属于 2008 年度的工资薪金能否在 2008 年度税前扣除答: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
15、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在纳税年度内支付是指在当年实际发放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即工资薪金支出在 2008 年以后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扣除,而在 2008 年度以前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原税法”) ,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扣除。因此在 2008 年度发放但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在计算 2008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按税收规定可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企业 2006 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工资储备基金在 2008 年度发放的除外)。属于 2008 年度,但是在2009 年发放的 关于企业在年末(12 月 31 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是否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企业在年末(12 月 31 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次年 5 月 31 日)前已经支付的,允许在计提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不允许在计提年度作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