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 年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一、毕业生要素分(一)基本要素1.最高学位、学历博士、研究生 27 分硕士、研究生 24 分学士、本科生 21 分2.毕业学校“985 工程”建设高校、在沪“211 工程”建设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 1)15 分其它“211 工程”建设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 2)12 分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8 分3.学习成绩(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 25)8 分二级(成绩综合排名 26-50)6 分三级(成绩综合
2、排名 51-75)4 分四级(成绩综合排名 76-100)2 分4.外语水平(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所在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CET-6 级证书或成绩达到 425 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八级 8 分CET-4 级证书或成绩达到 425 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四级 7 分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 分 5.计算机水平毕业研究生 7 分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本科 2013 年前入学毕业生: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本科 2013 年(含)后入学毕业生:数学类、电子信息类、电气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7 分文科类专业计
3、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 7 分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 6 分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或省级一级水平 6 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 分(二)导向要素1.荣誉称号(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经认定的国家级 10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 分学校级(每次 1 分,不超过 2 分)2 分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一等奖 10 分二等奖 8 分三等奖 6
4、分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一等奖 5 分二等奖 3 分三等奖 1 分(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最高学历就读期间获得;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 15 分。)3.科研创新最高学历就读期间参加学校科学研究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发明专利 5 分(须提供以下材料:1.在最高学历就读期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落户申请人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2.经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指导教师签名的证明材料(须载明该发明专利相对应的科研课题或论文名称);3.该发明专利相对应的学位论文、已发表论文、课题立项书复印件(验原件)之一
5、,论文须由落户申请人署名,立项书须载明落户申请人为课题组成员)4.国家就业项目服务期满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满(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评分办法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5 分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满按相关政策执行二、用人单位要素分(一)基本要素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行为诚信规范,并与毕业生直接签订录用协议 5 分(二)导向要素1.引进重点领域人才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件 3)毕业生 3分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中的教育部、上海市、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毕业研究生 3 分2.承担重大项目用
6、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 3 分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3 分(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后予以公布)3.自主创业(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且经营状况良好)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5 分创办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5 分三、标准分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可按照相关规定
7、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获得相应的积分。标准分由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2016 年为 72 分。附件:1.“985 工程”建设高校、在沪“211 工程”建设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2.其它“211 工程”建设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3.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名单说明: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评分办法每年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对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及市政府相关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附件 1:“985 工程”建设高校、在沪“211 工程
8、”建设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大学第二军医大学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中科院上海药物
9、研究所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中科院上海天文台中科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中科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中科院声学研究所东海研究站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中科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中科院上海高等研究院上海科技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附件 2:其它“211 工程”建设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中国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西南交通
10、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延边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安徽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四川农业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新疆大学第四军医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贵州大学西南大学北京体育大学陕西师范大学海南大学宁夏大学青海大学西藏大学石河子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中 国 科 学 院 各 研 究 所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体育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上海金融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商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海关学院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上海内燃机研究所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电子科学研究院华东计算技术所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