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纲要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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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1第一章 总论表一、经济法的渊源渊源(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命名规律宪法 全国人大 根本+最高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 地方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办法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 地方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非“判决书”国际条约、协定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表二、经济法主体自然人 公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户客

2、观形态法人 企业(包括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 、事业、机关、社团调控主体 财、税、银、发规制主体 二商、一检 立法权、执法权受控主体调整领域受制主体 市场对策权(横向、纵向)表三、民事法律行为判定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意思表示+合法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发明、创作等均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单方行为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几方意思表示多方行为有偿行为对待的给付无偿行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要式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具备特定形式非要式行为主法律行为分类依存关系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

3、,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无 “(完全)不能”辨认 不满 10 周岁(10)民事行为能力 限 “不能完全” 10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10且18)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辨认年满 18 周岁(18)完全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且18)附条件 或发生或不发生附期限 一定会到来【注意 1】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 ;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注意 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

4、件已经成就“无” “独立实施”的除“纯获益+相适宜”以外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违法无效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的“合同”重大误解可变更、撤销显失公平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注意】法院不能主动适用“限”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除外)效力待定无权处分(除买卖合同外)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所有权人:追认权,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注意】被代理人“知道但不做否认表示”视为同意(无权代理行为实施时已经知道)相

5、对人:催告权(1 个月内行使)善意相对人:撤销权(追认前行使)【特别说明】教材 P17 第三段: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教材 P241 第二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上述两个说法前者来源于民法通则,后者来源于合同法。前者适用于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就知情。后者适用于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才知情。中级教材并未做过多解释,主要按合同法掌握相对人催告下的情形。表四、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 、寄售不属于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6、”传递信息、 “居间” 、代为保管物品不属于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特征【注意】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委托代理 委托书“授权不明” ,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法定代理 区别于“法定代表人”种类指定代理 “特定情形” “特殊机构”可以依法指定代理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3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效力待定滥用代理权 恶意串通 无效【注意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没有代理权 被代理人“知道但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

7、意超越代理权 第三人明知则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权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效力待定 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判定依据 本质是无权代理;第三人善意;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 法律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中级未展开介绍,勿深究)委托代理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代理关系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法定机构取消指定“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消灭【注意 1】 “委托代理” “被代

8、理人”死亡代理关系不终止【注意 2】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终止;“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导致代理关系终止表五、经济仲裁适用 “平等主体” “合同纠纷” “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范围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形式 书面效力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

9、应当继续审理【注意】平等主体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撤销裁决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 个月内”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4表六、民事诉讼【注意】我国执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再审)属纠正程序一般程序一般

10、书面起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开庭并公开一审简易程序开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注意】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缺席审判: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审判审判制度:审判员“独任制”审理变更程序:简易普通();普通简易()前提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注意】 “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期限 判决:送达之日起“15 日”内裁定:送达之日起“10 日”内二审效力 二审为终审的判决、裁定前提

11、“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审判程序再审 提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注意 1】当事人对 “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 个月”内提出【注意 2】当事人申请再审, “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一般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被告“注册登记地”“各被告住所地”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保险

12、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住所地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专利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特殊管辖海事、海商 海事法院管辖提审或指令再审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5案件【注意】特殊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协议管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注意】若有协议,约定在哪里就在哪里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普通 2 年特别 1 年:“身体” “质量” “租金” “寄存”最长 20

13、 年【注意 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注意 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 ,法院不主动适用【注意 3】一审未提出,二审提出,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证据除外;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不支持;当事人自愿履行后以此为由主张回转,法院不支持【注意 4】诉讼时效期间法定,不能人为约定适用 仅适用“债权请求权”【注意】不包括“存款、债券、出资”三项中止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 “最后 6 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断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 “当事人提起诉讼” 、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

14、意履行义务”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表一、子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 分公司性质 具有法人资格 不具有法人资格经营 可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责任承担 自担 由总(本)公司承担表二、公司以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为他人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决议 股东(大)会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通过“出席”会议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特别决议(1)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普通

15、决议(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2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6表三、成立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法定代表人 依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出资“劳务” 、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注意】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见表三附表(一)章程 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6、”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人数“1-50”人(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注意】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创立大会 募集设立自股款缴足日起 30 日内召开;“代表股份总数” “过半数”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申请登记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董事会设立条件责任 设立失败的发起人责任见表三附表(二)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见表三附表(三)表三附表(一)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未评估 先评估,显著低

17、于才认定,法院能不能直接认定出资后贬值 市场因素导致,不认定以划拨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责令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逾期则认定交付但未变更 责令合理期间内变更,变更后按“交付时”享股东权利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变更但未交付 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还本付息 未缴纳出资+利息+违约责任恶意连带 公司请求履行出资义务, “恶意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合理限制 对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权利对内不改解除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该股东 发起人股东新加入股东恶意受让人监事 董、高、实际控制人设立 可追责人增资 责任未

18、尽出资义务对外责任 在未尽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7责任 该股东应返还出资本息, “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合理限制,不改解除垫资 股东抽回出资偿还垫资方又不能补足出资,垫资方承担“连带责任”非法财产出资 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出资人股权诉讼时效 不适用表三附表(二)设立失败的发起人责任退还股款 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对外 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责任人 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均担设立费用和债务 对内 有责任人 其

19、他发起人可主张由责任人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公司成立 公司承担责任对外公司未成立 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赔偿对内 无过错的发起人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表三附表(三)设立阶段发起人的合同责任谁签的合同找谁:“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并对合同认可“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也可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为公司利益 公司承担责任相对人善意:公司承担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为该发起人自己的利益 相对人恶意:公司不承担表四、组织机构职权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20、“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 “财务负责人”修改“公司章程”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执行“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说明】三方职权主要从“事务管理”和“人事任免”上体现,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审议批准” “决定”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定” ,经理层负责公司具体的

21、运营管理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8监事会 “检查” 、 “监督” 、 “调查” 、 “提议” 、 “提案” 、 “建议”【注意】监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但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表五、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开会 每年 1 次上市公司:在“上半年”开召集首次:“出资最多”的股东以后: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举)监事会10%股东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举)监事会连续 90 日以上 10%股东通知 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约定除外)年会:20 日前临时会:15 日前发行无记名股:30 日前临时提案 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会议召开10 日前书面提出;

22、董事会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累积投票 选举董事、监事适用普通决议 章程约定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事项见表五附表(一)特别决议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 “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股东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表五附表(一)股东(大)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 股份 上市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全体股东 出席股东 发行债券 国资委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23、资产总额 30出席股东【注意】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表六、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人数3-13【注意】小公司可设“1 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3-13 5-19职工代表 股东均为国企应当 应当 可以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9其他可以董事长 公司章程 国资委指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任期 每届任期3 年,可以连任兼职 不得兼任监事 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兼职 不得兼任监事开会 章程规定 至少每年 2 次召开 章程规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决议 章程规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委托出席 董事因故不

24、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免责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同意和弃权都要担责)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自己不得表决、不得代其他董事表决;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讨论表七、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人数 3【注意】小公司可以设置“1至 2 名”监事,不设置监事会5 3职工代表 应当有,且比例不得低于“1/3” (不设监事会可以没有职工代表)主席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国资委指定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任期 3,可连任开会 1 年 1 次 6 个月 1

25、次决议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表八、临时会议(有限)临时股东会 (股份)临时董事会 (股份)临时 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或章程规定 2/3 时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1/3 时 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监事会提议 (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董事/董事会提议 1/3 董事 1/3 董事 董事会表九、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对内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投资收益归实际股东对外 双方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善意第三人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10公司、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终止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转为正式股东,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 (50%)同意【注意】类

26、比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有区别!债权人主张名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处理(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注意】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善意第三人 名义股东擅自处置股份遵循“善意取得制度” ,造成实际投资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冒名股东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不属于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谁冒名谁担责表十、股票发行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价,不能折价发行优先 利润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放弃 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限制 不允许发行“优先”顺序不同的优先股,其他条款可以有不同设置已发行的不能超过普通股股数 50%;筹资不能超过发

27、行前净资产 50%参与表决涉及优先股股东利益的重大事件【注意 1】 “次或累计”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注意 2】均属于特别决议,出席+表决权+2/3 以上(普通+优先)累计 3,连续 2,未按约定支付股息优先股等同普通股 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不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记名股 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注意】不得以代表人姓名记名表十一、股权(股份)转让限制对内 无限制同意 “书面”通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自接到通知日起满“30 日”未答复视为同意;异议股东“不购买视为同意” 不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8、多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对外章程有约定,从其约定强制 法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自通知日起“20 日”拥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异议回购连盈五年不分钱,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接着干,投票反对赶紧闪【注意】 “60 日”内达不成收购协议的, “90 日内”起诉,起算点均为决议通过日有限责任公司【注意】此处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无需”股东会表决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 “转让”限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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