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1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持证人测试成绩的凭证,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监制,全国通用。经测试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者,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在 40 个工作日内,向应试人核发等级证书。 第三条 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等级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对违反者,发证部 门有权收回其证书并予以注销。 第四条 等级证书工本费由中央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试
2、人收取与证书有关的费用。 第五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委托国家测试机构依法采购、供应、管理等级证书。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省级等级证书管理机构应按实际需要申领证书,原则上每季度申领一次。申领证书应填写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领单(见附件 1),传真至国家测试机构,国家测试机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发出证书。 第七条 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要加强对等级证书的管理 ,对不按需要申领证书造成积压、浪费的,或保存、运输不当造成证书大量损坏和流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作废的证书应在每年年底如数交回国家测试机构。 第八条 对非法印制、伪造和倒卖等
3、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起,启用新版等级证书 (内页式样见附件 2)。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仍可继续核发旧版等级证书; 2011年 1 月 1 日起一律核发新版等级证书。 第十条 新版等级证书填写要求如下: (一 )证书照片原则上应在考试时采集应试人数码照片,并由测试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打印。如确实暂不具备此条件的,短期内仍可采用粘贴应试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办法 (尺寸: 42mm 30mm,像素不低于 600 400),并在照片右下角加盖钢印。 (二 )证书由省级等级证书管理机构统一编号,具体编号方法见附件 3。 (三 )测试机构为经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批准、具体实施测试行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站。 (四 )发证单位为省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并须加盖公章 (经省级等级证书管理机构申请,此章可在证书印制时套印 )。 (五 )等级证书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填写,手工填写无效。填写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个人姓名用字须与身份证一致 );等级分别用一级、二级、三级表示,其他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证书打印使用的字体和字号参照附件 2。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