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沅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2015 年】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维护购机者和守法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有效。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简称经销商)是指在镇沅县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的农机营销企业。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镇沅县范围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营销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经销商按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要求,登陆“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
2、统”进行注册登记,建立农机经销商信息库。第五条 农机生产企业登陆“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从农机经销商信息库中自主推荐购机补贴经销商。并对其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附表 1),进行授权。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对所确定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及销售行为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要及时书面告知云南省农业厅。第六条 云南省农业厅将由各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授权的经销商进行汇总后,在“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第七条 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建立经销产品公示栏(附表 2),公
3、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基本配置、销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第八条 经销商要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做好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应记录销售的农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机具编号、购机者、联系电话等信息,销售记录(附表3)保存 3 年以上。第九条 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机具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建立维修记录制度,必须记录维修的农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购机
4、者、联系电话,机具情况和维修情况,维修记录(附表 4)保存 3 年以上。第十条 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经营情况,发现经销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经销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诚信服务,并自觉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 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严重警告,并暂停办理购机补贴手续,责令限期整改,并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备案。(一)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设置公示栏的。(二)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的: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2
5、.不按要求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软件系统的;3.对于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其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的。(三)补贴机具供应不及时的。(四)售后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五)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六)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七)不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拒绝或逃避检查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行为的。第十三条 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购机补贴手续;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核查属实,正式行文上报省农业厅取消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性质恶劣的,报工商部门依法处
6、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二)向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的。(三)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的。(四)搭售或强卖选配件变相涨价的。(五)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包括提供虚假发票或一机多票的;以虚假身份办理购机的。(六)严重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八)拒不执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九)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行为的。第十四条 经销商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
7、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再被推荐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第十五条 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第十六条 经销商的职责1对资质条件的真实性负责,规范悬挂有关标志标识,全面公开有关信息。2诚信经营,规范操作,合理收费,及时出具票据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改变补贴机具的主要配置及参数,不得用非补贴机具替代补贴机具销售。3按时全面准确录入数据,打印补贴机具销售和核实表 ,规范建立补贴机具销售台账。4负责免费对购机者进行安全和操作技能培训。5信守承诺,依
8、法做好售后服务。6主动接受各级农业(农机) 、财政部门对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表 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编号: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经销商经销企业名称:经销企业地址:授权经销产品品牌名称及型号:证书有效期:授权生产企业名称(盖章)年 月 日附表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公示栏序号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基本配置销售价格补贴标准备注附表 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序号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机具编号配置情况销售价格购机者购机者地址联系电话销售日期备注附表 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维修记录序号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机具编号购机者联系电话受理人受理时间机具情况修理情况维修人完结时间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