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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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办单位:治安一处 电话:63.542751 / 8云南省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创新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业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 、公寓式酒店、农家乐、家庭式旅馆、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一简称为旅馆) 。第三条 在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中,省厅负责制定全省规范性文件、考核办法,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随机抽

2、查等。州市公安机关负责制定本州市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办法实施细则、考核办法,随机抽查评定情况,并组织实施;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制牌、检查、审核、定级、授牌等工作。第四条 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工作采用辖区公安派出所初审、所属治安大队审批决定的“二级评审”制度。省承办单位:治安一处 电话:63.542752 / 8公安厅治安总队和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各地星级评定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督促整改并在考核中予以扣分。第五条 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工作,实行半年一考评半年一升降,评定办法为日常评定与集中评定相结合、查阅资料与实地考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

3、。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按照省厅和州市的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对辖区旅馆进行星级首评挂牌,并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星级登记。星级首评后每半年为一个积分评定周期。在考核计分中,同一情形符合两条以上加、扣分标准的,按最高分值加、扣分,不重复计算。积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条 积分制星级评定标准(一)综合分 100 分以上的为治安五星级(治安优秀单位);(二)综合分 90 分以上不满 100 分的为治安四星级(治安良好单位) ;(三)综合分 80 分以上不满 90 分的为治安三星级(治安达标单位) ;(四)综合分 70 分以上不满 80 分的为治安二

4、星级(治安未达标单位) ;承办单位:治安一处 电话:63.542753 / 8(五)综合分 60 分以上不满 70 分的为治安一星级(治安较差单位) ;(六)综合分 60 分以下无星级(治安较差单位) 。第七条 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分值标准(一)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应用(50 分)1.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0 分2.配备二代身份证识读器 10 分3.安装信息系统的电脑专机专用、运行良好 10 分4.旅馆从业人员能熟练应用信息系统登记录入上传旅馆信息 10 分(二)治安安全管理(30 分)1.有紧急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3 分2.消防灭火设备配置齐全,性能良好 3 分3.紧急疏散示意图

5、(标志)醒目 2 分4.工作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设备 3 分5.设置安全防盗门锁 3 分6.设置安全防盗窗栅 3 分7.有专(兼)职保卫人员 3 分8.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3 分9.主要通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3 分10.视频监控资料至少保存一周,图像清晰 2 分承办单位:治安一处 电话:63.542754 / 811.设置贵重物品寄存告示牌 1 分12.具备贵重财务保管条件 1 分(三) 从业人员管理 (20 分)1.详细登记从业人员信息或将信息录入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2 分2.留存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 分3.设置“住宿人员验证登记”告示牌 1 分4.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等组织的统一

6、培训 2 分5.前台登记人员熟知登记录入上传旅客信息“实名、实时、实数、实情”要求 2 分6.落实治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2 分7.落实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2 分8.落实“制止和报告黄、赌、毒以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情况”制度 2 分9.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入旅店开展调查、检查 2 分10.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检查记录簿) 1 分11.旅馆内部安全检查记录制度(安全检查记录簿) 1分12.旅客遗留物品登记制度(旅客遗留物品登记簿) 1分13.旅客贵重物品寄存登记制度(旅客贵重物品寄存登承办单位:治安一处 电话:63.542755 / 8记簿)1 分(四)日常治安管理加分1.按照旅客登记“四实

7、”要求,及时录入、上传旅客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逃犯的,每名加 5 分。2.旅馆主动提供信息,为预防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提供重要信息的,每次加 2 分。3.旅馆主动提供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治安案件的,每起加 3 分。4.旅馆主动提供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的,每起加 5 分。5.旅馆工作人员主动提供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的,每 1 名加 3 分。6.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或逃犯的,每名加 3 分。7.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参加旅业系统操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30 个床位以下超过 2 人的,每人加 1 分;31-50 个床位超过 3 人的 ,每人加 1 分;51-100

8、个床位超过 4 人的,每人加1 分;100 个床位以上超过 5 人的,每人加 1 分。8.旅馆专(兼)职保安人员配备。30 个床位以下,配备超过 1 名的,每名加 1 分;31-50 个床位,配备超过 2 名的,每名加 1 分;51-100 个床位,配备超过 4 名的,每名加 1 分;承办单位:治安一处 电话:63.542756 / 8101150 个床位,配备超过 6 名的,每名加 1 分;151 个床位以上,配备超过 8 名的,每名加 1 分。(五)日常治安管理扣分1.旅业信息系统硬件故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旅馆不及时报告派出所或维护公司,每次扣 3 分;2.无有效证件住宿,每人次扣 3

9、 分;旅馆不按规定登记上传入住旅客信息的,每人次扣 2 分;一人登记多人住宿的,每人次扣 2 分;本人登记他人住宿的,每人次扣 2 分;3.已经登记录入的旅客信息因人为因素超过 2 个小时未上传旅业系统的,每条信息扣 1 分。4.未按“四实”要求录入上传旅客信息,导致错过抓捕网上逃犯时机,或者导致公安机关不当出警的,每 1(次)扣5 分。5.旅馆内发生“黄、赌、毒”或者财物被盗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每次扣 3 分。6.旅馆受到公安行政处罚的,每起扣 5 分。7.视频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每次扣 2 分。8.未在前台醒目位置设置“温馨提示”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每次扣 3 分;没有

10、悬挂或展示公安部关于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证件的规定的,每次扣 3分;未按要求对特种行业许可证进行年检的,扣 3 分.承办单位:治安一处 电话:63.542757 / 89.旅馆前台不悬挂放置或擅自移动旅馆业治安管理星级单位牌的,每次扣 5 分。10.变更场所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旅馆改建扩建增加房间床位数,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扣 3 分。第八条 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结果应用(一)根据评定的治安星级确定对旅馆的检查频次。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或辖区派出所要根据旅馆治安星级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工作。其中,治安五星级旅馆,每 2 月检查1 次;治安四星级旅馆,每月检查 1 次;治安三星级

11、旅馆,每月检查 2 次;治安二星级旅馆,每月检查 3 次;治安一星级旅馆,由辖区治安部门对其挂黄牌警告,民警着装开展检查,每周不少于 2 次;无星级旅馆,由辖区治安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民警着装开展检查,每周不少于 3 次,整改结束后按星级评定分值标准进行评定。日常治安检查不包含节假日和上级公安机关安排的临时检查。(二)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即各旅馆前台系统)向辖区所有旅馆业主及从业人员公布各旅馆治安星级评定情况。(三)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协调旅游部门在互联网上适时公布各旅馆治安星级评定情况,供旅客查询参考。承办单位:治安一处 电话:63.542758 / 8(四)各地旅馆业治安星级评定工作纳入省厅治安总队对各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考核内容进行考核。第九条 旅馆业主对治安星级评定等次或分值有异议的,可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书面申请复核,治安大队应在 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旅馆业主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一月内再次向州市级公安局治安支队书面申请复核,治安支队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通知县级治安大队。治安支队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十条 旅馆治安星级牌由省公安厅统一式样后各地按要求制作发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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