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 系统各企
2、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五条 系 统各企业要贯彻“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2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第六条 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机制,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第七条 系统各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八条 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
3、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九条 系统各发电企业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删除多经部分)第二章 目 标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二)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三)不发生集团公司系统电厂负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3(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电厂垮坝
4、事故;(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原含上市公司、专业公司)(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二)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三)不发生本公司系统电厂负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不含多经):(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二)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四)个人控制
5、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第十四条 系统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确定自身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4第三章 责任制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
6、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六)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七)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八)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5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十)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第十七条 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
7、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种经营等领域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第十八条 系统各企业、各部门和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子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通过董事会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相同。第二十一条
8、集团公司系统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发电、化工、煤矿等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的发电、化工、煤矿等企业时,必须签定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6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内部考核同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单位。第四章 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
9、督人员。各发电、化工、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化工、煤矿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决定是否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第二十五条 发电、化工、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的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7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发电、化工、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
10、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煤化工、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一)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三)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
11、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四)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和化工生产安全技术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五)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8(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问责、处罚的建议或意见;(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
12、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第五章 规程制度第三十条 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9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
13、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一条 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三)发电企业要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网的调度要求,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化工、煤矿等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工艺流程的特点及管理要求,编
14、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消防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六)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10第三十二条 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
15、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 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 员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化工、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三十四条 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化工、煤矿等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制定并严格执行生产现场工作和操作及设备和系统缺陷管理等制度,确保现场作业安全,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第三十五条 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