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保障服务民生便民手册前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要求,促进江阴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江阴市检察院于 2008 年 10 月出台了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提出了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促进民生改善,重点向农村、向上市公司、向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困难弱势群体倾斜等工作目标和要求,以及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公正执法保障公民权利;多措并举钝化矛盾,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保障维护民利;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四大工作举措。为便于大家学习和了解检察工作,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利,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
2、释编写了这份便民服务手册,为大家提供方便和帮助。一、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和部门配置(一)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有哪些?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能:(1)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侦查机关侦查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5)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请抗诉。(二)检察机关有哪些主要业务部门及其职责?(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的举报或控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对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接受自首;对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批评;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处理下列来信来访:被害人(控告人)不服本院不立案决定,在收到通知书后十日内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宝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或者其他处理
4、决定,提出申诉的;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提出申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裁定,请求本院提请抗诉的;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不予确认决定,提出申诉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同时担负本院举报中心和刑事赔偿工作的职能。(2)反贪污贿赂部门具体办理的案件有 12 种: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2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行贿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
5、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渎职犯罪侦查部门 具体办理的案件有 40 种: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枉法追诉、裁判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抻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代价出让国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
6、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假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4)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反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对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举报人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7、的案件,实施监督;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或移送决定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备案审查监督侦查机关、审理输本院侦查部门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受理超期羁押嫌疑人的申诉、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的投诉等工作。(5)公诉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追诉犯罪嫌疑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6)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
8、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请抗诉等工作。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可能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等工作。(7)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本院或本院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二、控告举报信访常识(一)什么是控告?控告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接待控告人,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法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属于本机
9、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也可告知控告人向有关司法机关控告。(二)什么是举报?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或者认识错误导致举报失实的,不追究法律责任。(三)什么是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机关和社会团体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的来信、来访和来电。检察院设有接待室并有专人接待和办理信访事宜。(四)什么是检察长接待?是指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定时接待来访人的制度。检察长接待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下列案件:(1
10、)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2)办理难度较大,需要检察长协调的;(3)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有较大反映,有关组织和人员要求检察长接待的;(4)反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5)检察长认为需要安排的其他来访。对提出请求检察长接待的申请,就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在接待日前将有关材料送检察长审阅。检察长接访案件有办理情况和结果的,应当及时答复来访人。(五)用什么方式举报?举报可采用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网上举报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合法方式向检察院举报。群体性的当面举报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鼓励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11、使用真实姓名的举报,检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结果或者处理情况在十五日内答复举报人。举报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江阴市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网址:(六)举报人享有哪些权利?(1)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以及举报行为和内容有受到严格保密的权利;(2)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3)举报有功人员有得到奖励的权利;(4)使用真实姓名举报的,有要求反映处理情况的权利;(5)对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是近亲属或者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七)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如何处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控告,检察机关应
12、当认真受理,及时调查,情况属实的,分别作出处理:(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打击报复举报人属违法违纪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机关处理;(3)被举报人唆使、雇佣他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除追究被举报人的责任外,被唆使、雇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属违法违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机关处理;(4)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人向伤害或者名誉、经济损4失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八)受理举报的单位如何确定?法律对案件的管辖权有明确规定,即公、检、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各不相同。如果举报
13、的问题归检察机关管辖,则要分清归市检察院还是归哪个区检察院管辖。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分不清楚,可向任意一个公、检、法机关咨询,而后向有管辖权的单位进行举报。(九)举报信一信多投好不好?举报信一信多投效果不好。有些举报人认为,举报信向多个部门投递可以引起广泛的重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其实这是一个认识误区。因为法律对案件的管辖权有明确规定,举报的问题必须先由管辖权的单位管理并处理,其他无管辖权的单位在收到举报材料后,都会依法将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单位而不会直接处理举报中的问题。这样一来,知道举报情况的人就多了,就容易泄密,反而不利于有管辖权的单位查处问题。如果有管辖权的单位将查处的结论性意见告诉举报人后
14、,举报人对该意见不满意,则可以向该单位的上一级单位反映,也可以依法向其他法律监督部门反映。如果举报人对新的答复意见仍不满意,则可以依法逐级向有关上级机关反映。 (十)举报材料应怎么写?应写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违法事实及证据;参与违法活动的相关人员情况;知情人的情况等基本内容。这样的举报材料,有利于办案单位查明问题。举报人在举报材料中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有什么作用?举报人在举报材料中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便于办案人员向您进一步了解情况,便于将调查的情况反馈给您并听取您的意见。办案单位对实名举报线索将优先办理。举报的问题查明后,对被举报人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便于给予您奖励。如果您因为某些原
15、因不愿意暴露您的姓名,您可以留给我们电话号码或约定一种联系方式。检察机关对用化名或假冒他人姓名的举报材料按“匿名”信处理,办理的结果将不作答复。(十一)不服不立案决定怎么办?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就其控告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后十日内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决定书后五日内提出复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三、 申诉常识(一)什么是申诉?申诉是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不服,依法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重新
16、处理要求的行为。(二)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有哪些?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申诉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报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5裁定的申诉。(三)人民检察院对哪些人员提出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当受理。(四)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提交哪些材料?申诉人应当提交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和理由的申诉书;原县(市、区) 、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书,人民法院一、二审、再审刑事判决
17、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证明原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的新的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由接待人员问明有关情况并写成笔录,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五)申诉人提出刑事申诉的期限有多长?对在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人民法院裁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的刑事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超过二年提出的刑事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1)原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可能有错误的;(2)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可能错误且原审被告人可能无罪的;(3)原被处理人、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未受理的;(4)属于
18、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六)人民检察院一般不予受理的二种刑事申诉是什么?(1)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原审被告人可能无罪的除外。 (2)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民事判决、裁定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七)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申诉如何办理?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
19、申诉人。经审查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立案复查。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本院经复查后认为需要提请抗诉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抗诉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院应将提请抗诉或不提请抗诉的意见通知申诉人。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并通知申诉人。本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申诉的;(2)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可能的;(3)不服本院作出的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申诉人首次提出申诉的;(4)不服人民检察院对直接立案侦查
20、的案件首次作出的复查决定的;(5)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可能的;(6)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八)可以不再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有哪些?1、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决定的;2、经省人民检察院复查作6出决定,申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3、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处理但仍坚持申诉,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4、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申诉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诉的;5、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已经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但限于客观条件,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仍无
21、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6、案件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的,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7、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过诉讼时效,或者反映 1979 年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问题,已经作出结论,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复查依据,申诉人仍要求重新处理的。(九)对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如何处理?对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立案复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2、不起诉决定正确,但所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的,应纠正原不起诉决定书中错误、不当的部分,维持不起诉决定;3、不起诉决定不当,需要判
22、处刑罚的,应撤销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检察院在复查不起诉案件的过程中接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诉讼的通知后,应终止复查。(十)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期限有多长?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十一)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如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应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诉。对符合申诉条件的,该部门受理后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当事人一般不得同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同时提出的,在收案审查
23、期间,如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将不予受理。立案后,如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十二)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什么?1、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2、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4、自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诉。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身份证明材料(或授权委托书) 、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律师代理申诉的必须提供申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十三)人民检察院对哪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予受理?1、民事调解已
24、经发生效力的;2、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4、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除外) ;5、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超过二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6、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终止审查或者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7、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7仲裁裁决的,9、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十四)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2、原判决
25、、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十五)人民检察院对立案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有几种处理结果?人民检察院对立案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有四种处理结果:终止审查;抗诉;不抗诉;检察建议。(十六)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终止审查的条件是什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1、申诉人
26、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十七)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的条件是什么?符合江苏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工作流程(试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十八)人民检察院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作出不抗诉决定的条件是什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没有错误,处理无明显不当的;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3、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
27、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5、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6、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十九)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理的哪些民事案件不予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和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当事人撤诉的、执行和解的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诉前保全的裁定、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和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抗诉。(二十)不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抗诉条件的
28、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在处理上有何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有权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有权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刑事赔偿常识(一)什么是刑事赔偿?8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给予的赔偿。(二)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先要经过什么程序?刑事赔偿案件办理必须先经过确认程序才能进入赔偿程序。(三)什么是确认程序
29、?是指依法认定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 、 (二) 、 (四) 、 (五)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情形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四)有哪些情形不需要经过确认程序而直接进入赔偿程序?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以确认论,应当进入赔偿程序:1、人民检察撤销拘留决定书;2、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书;3、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4、不起诉决定书;5、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的复查决定书;6、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予以释放的证明书;7、人民法院宣告
30、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8、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9、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纠正决定书及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对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作出返还当事人决定的,或者具有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等措施认定为违法的法律文书的,以确认论。(五)有哪些情形需要经过确认程序?对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
31、书申请赔偿的;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的拘留、逮捕决定有无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依法进行确认。证据不足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列情形对检察机关作出的拘留、逮捕决定有无侵犯人身权情形依法进行确认:1、对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不能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予以确认;2、对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予以确认;请求返还被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的赔偿请求,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列情形对有无违法侵犯财产权情形,依法进行确认:1、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当事人财产的,予以确认;2、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为当事
32、人个人合法财产的,予以确认。(六)有哪些情形依法不予以确认?对有证据证明有部分犯罪事实的人拘留、逮捕,或者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的,不予确认。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的,不予确认。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赔偿请求依法不予确认。(七)赔偿请求人对人民检察院不予确认的决定不服怎么办?赔偿请求人对人民检察院不予确认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诉。9对不予确认的申诉,经复查认定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 、 (二) 、 (四) 、(五)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确认;原不予确认正确的,予以
33、维持。(八)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赔偿申请,应当立案:1、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已经依法确认;2、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先于人民法院收到赔偿请求人因在起诉、审判阶段被错误羁押而提出的赔偿申请;4、本院负有赔偿义务;5、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6、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7、请示赔偿的材料齐备。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 ,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九)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如何处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如何处理,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况
34、予以处理:1、未经依法确认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先向有侵权情形的机关请示确认;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3、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并通知赔偿请求人;4、赔偿请求人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告知赔偿请求人;5、对赔偿请求已过法定时效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已经丧失请求赔偿权;6、对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对上列事项,均应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填写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送达赔偿请求人。(十)审查刑事赔偿案件后应当作出哪些决定?审查刑事赔偿案件,
35、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形作出如下决定:1、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给予赔偿的决定;2、请示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清,不符合国家赔偿范围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本院应当自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 ,送达赔偿请求人。(十一)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决定不予刑事赔偿或者对决定的数额有异议的怎么办?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决定不予刑事赔偿或者对决定的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十二)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如何处理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对符合法
36、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予受理;2、对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3、对申请复议的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复议刑事赔偿案件,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况作现决定:1、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数额适当的,予以维持;2、原决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予以纠正,赔偿方式、数额不当的,予10以变更;3、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刑事赔偿案件,实行一次复议。(十三)人民检察院对已作出的赔偿决定应如何执行?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赔偿决定的执行。支付赔偿金的,由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办理
37、;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由原案件承办部门执行。对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 、 (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人民检察院对于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或者提出抗诉的,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中止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原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一审人民法院。赔偿案件正在办理的,应中止办理,审理期限中断。经再审改判有罪的,正在办理的赔偿案件应
38、当终止办理。已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由原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予以撤销,已支付的赔偿金应当收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负有共同赔偿义务的,按照有关共同赔偿的规定办理。五、民事行政检察知识民事行政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监督职能,主要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民事行政检察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有些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责还不甚了解,不知道在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时(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 ,除了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外,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39、申诉这一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 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行政检察权有何意义?答: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2.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2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10 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3.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如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答: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一般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4.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向检察机关申诉后,由人民检察院的哪一部门负责处理?答: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案件,符合申诉条件的,可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后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就无锡市而言,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设有民事行政检察处,对全市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