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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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函 20146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管理,提高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效率和质量,推动文物保护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特此通知。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申请表国家文物局2014 年 1 月 17 日全国

2、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 物 保 护 项 目 咨 询 评 估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 范文物保 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文物保护项目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项目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咨 询评估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咨询评估工作是指咨询评估机构遵循文物保护原则、程序和标准,通过科学规范的方法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评估、论证,为文物保护项目提供咨询评估意见。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

3、文物保护项目是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以及相关保护规划、展示利用、行政许可等项目。第二章 咨询评估机构的确定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依据客 观公正、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咨询评估机构。第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遴选范围包括从事过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社会团体。第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以及相关保护规划、展示利用、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咨询评估。第八条 申请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申报单

4、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事业法人资格或社 团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二)从事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 5 年以上,有较高的社会信誉,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300 项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咨询评估业务;(三)技术负责人需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文物保 护项目相关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从业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低于 40,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20;(五)有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评 估业务管理制度、评估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第九条 申报单位申请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

5、单项业务范围的条件,由国家文物局根据专业要求,参照第八条适当调整。第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文物局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申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 门提交申报材料,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查;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申报材料;(二)国家文物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 ;(三)经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文物局确定文物保 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 目咨询评估机构申请表;(二)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 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五)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项目相关咨 询评估资料;(六)其他相关证书、资料。第三章 职能与责任第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按照客 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前期咨询、中期评估和后期绩效评定。第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文物保 护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出具同意或否决的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负责。第十四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项目技术文件是否规范、齐备 ,是否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二)工程项目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三)工程项目是否必要、可行,保护原

7、 则是否正确;(四)工程性质、内容、范围、规模是否合理,并 对工程的现状勘察结论、技术保护措施及相关技术图纸等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意见。第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与其 审核范围相同的文物保护规划及方案的编制工作。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 负责咨询评估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咨询评估工作过程进行检查,对工作成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第十七条 咨询评 估机构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咨询评估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第十八条 咨询评 估机构如有以下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咨询评估委托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

8、其法律责任:(一)擅自转让咨询评估业务的;(二)同时承担与业务范围相同的规划、勘察、 设计、施工等工作的;(三)故意损害文物行政部门、被评估 项目相关单位权益的;(四)与被评估项目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 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五)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项目相关单 位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因咨询评估工作失误造成文物保 护项目技术事故的。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 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存档编号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申请表

9、申 请 单 位 _(盖章)申请业务范围 _年 月 日国 家 文 物 局 制填 表 说 明1. 本申请表一式两份,初审机关、审批机关各存一份。2. 可用电脑或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3. “批准部门及文号” ,指批准该单位成立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文号。 4. 表格中除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备注外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单位性质 批准部门 及文号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 编号注册资金(万元) 从业时间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详细地址申请业务范围姓名 学 历单位法人专业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姓名 学 历专业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姓名 学 历技术负责人 专业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技术骨干人数单位技术人员构成(附表)人员总数 返聘的离退休专业技术骨干人数(未完可附表)已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绩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保护单位级别勘察设计方案名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备 注(未完可附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专业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是否返聘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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