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便民利民服 务 中心工作 职责一、工作职责便民利民服务中心在镇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辖 区便民利民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 协调和监督管理,同 时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服务中心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各基层站所依法办理进入便民利民服务中心的服务事项;负责制定便民利民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 办法,并 组织实 施;负责服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负责处理对窗口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对需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提供咨询和代办服务。1.政务服务:主要包括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管理、国土资源、 规 划建设、城镇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基层
2、职能站所提供的政务服务。2.党务服务:主要包括党员关系接转、党费收缴,培训教材、远程教育 课件发放,党员承诺指导,流 动党员联系服务,对所辖 村( 居)党建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受理基层单位和群众需要党组织和党员提供的服务等事项。3.生产经营服务:主要包括农机、农技、畜牧兽医、供销社等基层职能站和单位所提供的生产经营服务。4.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计生等服务。5.文化服务:主要包括文化服务中心承担的广播电视“ 村村通”、 农村电影放映、 报 刊图书阅览、文化活 动、农民体育健身等服务。6.法律事务服务:主要包括来访接待、民事纠纷调解、诉讼引导、接收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法规宣传、
3、矛盾 纠纷调处、社会治安防控、突出问题 治理等事项。7.开展咨询服务:主要包括惠民政策、科技知识、市场信息、劳动力和人才需求信息咨询等服务。二、工作制度1、首问负责制。按照谁接待、 谁负责 的原则,第一个接待群众的同志要全程负责,直至办结,不得半途而废,更不能推诿 扯皮。2、情况报告制。便民利民服 务中心要定期、不定期向党委、政府总结汇报工作情况,反映带普遍性、 倾向性的重要信息,为 各级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责任追究制。建立服 务中心内容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 办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职责任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三、服务(办事)程序对进入便民利民服务中心的审批、服务和收费项目及办事环节
4、进行梳理,规范办理项目和流程。工作人员根据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按规定的流程及方式办理。1.直接办理。对程序简便、可当场审批的项目,即收即办、 现场办理。2.承诺办理。对不能当场办理,需要审核、 论证的申请项目,由工作人 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结。3.联合办理。对需要由 2 个及以上镇属部门联合办理的申请事项,由便民利民服务中心咨询窗口协调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结。4.上报办理。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由工作人员负责材料的审查,明确告知所需的材料、费用及办结时限,在规定时限内由主办窗口负责上报,积极联系办理,全程帮助办结。5.协助办理。群众申办有关事项确有困难的,工作人员应予以指导,或帮助起草、填写有
5、关申报资料。6.代为办理。群众交付的代理、代办事项,由工作人员代收并登记、 签字后,到上 级 有关业务部门集中办理,及时回复办理结果。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事项,受理窗口要明确给予答复,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说明理由妥当处理。合医办工作职责一、按照上级安排 ,组织本镇乡办事处有关单位及各村委向群众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有关制度。二、负责组织本 镇乡办事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登记。三、负责组织完成本 镇乡办事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并按 时上交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专户。四、按照要求向区合管委汇报城乡居民
6、基本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五、负责自身下属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事机构的监督、指 导和管理。六、执行区合管委安排的相关工作。新型 农 村合作医 疗责 任追究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 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受阻的;2、不按政策和操作规程办事,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程序的;3、挪用、挤占、截留、瞒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4、有意拖延兑付住院医药费用不住,索取好处的;5、套用、转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造成资金损失的;6、为他人及亲友提供虚假证明或知情不报的;7、擅自更改标准,
7、提高或降低不住比例的;8、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一句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出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配合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工作,对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2、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使用自费药品、乙类药品、特殊检查和治疗不告知、无签名的;超范围检查的;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超标准收费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3、不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
8、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或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4、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或不核实患者是否属于合作医疗对象,造成冒名顶替就医,将未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致使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5、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和药品使用情况,住院医药费用与病历记载不符,出具假证明、假单据的;6、利用职权搭车开药、回扣药品,串换诊疗项目的药品,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列入补助范围的;7、编造住院病历,与他人串通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8、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贴
9、的医药费用外,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将本人新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借给他人使用的;2、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 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 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3、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 领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4、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医药费用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5、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便民服 务 中心工作人 员岗 位 职责一、勤奋学习,提高素质。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具有较高的政策水
10、平和较强的工作协调、处理、文字表达能力。二、服从“中心”,严守纪律。在“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做到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守“中心”工作规范、工作纪律。准时参加“中心 ”组织 的各类会议、学习培训、项目联审和联合踏勘等活动。三、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热爱本职工作,竭诚为民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断增强服务观念和大局意识,坚持以诚待人,以信为本,时刻注重言行规范,努力维护“ 中心”整体形象。四、公道办事,便民高效。 坚持依法办事,方便群众,努力做到减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难事巧办,在 规定时限和职责范围内,高质量完
11、成各项任务,按时办结率和准确率达 100。五、文明服务, 树好形象。做到 仪表端庄,佩证上岗;语言文明,礼貌待人;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讲究卫生,保护环境;勤俭节约, 爱护公物;遵章守法,公正廉明。便民中心限 时办结 制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便民中心向社会办理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其他申请事项,必须在规定期限或承诺的期限内办结。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急事急办,随到随办。情况特殊需超过办事时限的,要经领导批准并事先告知审批对象。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实行超时默认制,便民中心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具体如下:1、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起时限观念,杜绝办事不认真、不负责及办事拖拉现象。群
12、众或其他单位来中心咨询、办理相关事务的,一般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对一时无法办理的,要向办事人员说明原因,并承诺办理时限。2、群众或其他单位来电咨询、办理相关事务的,首问责任人一般当即给予明确答复,即能够办理、怎样办理以及到哪里办理等。 对情况不明或需请示领导才能答复的,须在半小时内回复来电人。3、群众或其他工作人员来人或来电举报投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4、便民中心领导交办的工作,首问责任人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一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的,必须及时向领导说明原因,并承诺完成时限。领导另有时限要求的,按该时限要求办理。便民服 务 中心廉政制度一、不准向审批服务对象索取钱物或报
13、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及接受礼金、有价证卷和支付凭证。二、不准接受审批服务对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准借婚丧、 乔迁、出国之机向审批服务对象敛财。三、不准参加审批服务对象的庆典活动或接受审批服务对象安排的境内外旅游。四、不准借用审批服务对象或其所属单位的移动电话、交通工具。五、不准违反承诺制规定,拖延审批时间或向服务对象刁难、卡要。六、不准利用行政审批的权利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审批企业中投资入股,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兼职取酬。七、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在审批职权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发生商品、劳务、接待、担保等经济关系。八、不准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为不够审批
14、条件的亲友违规办理审批手续。九、不准为亲友招揽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在职权范围内伙同亲友或以亲友的名利经商办企业。十、不准备利用职权要求服务对象安排自己配偶、子女和亲友工作;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谋取商品用房、住房和土地。便民 务 中心 预约 服 务 制度为更好地为企业、群众服务,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树立便民服务中心的良好形象,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预约服务是指服务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办理或时间特别紧急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服务对象经与便民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预约窗口或审批窗口工作人员事先约定,由审批窗口在工作时间以外安排时间与人员为服务对象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活动。二、申请事项范围1、所办事项时限要求紧急, 时间紧迫的;2、属重大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因特殊原因难在工作时间办理的;3、因特殊原因需在特定时间内办理的;4、其他需要预约的特殊事项。三、办理方法1、服务对象可派人或通过电话提前向办理窗口预约,也可向中心主要负责人预约,再通知相关窗口办理。2、中心负责人及相关窗口工作人员收到预约服务申请后,应当在本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预约服务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