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标准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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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53.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认证平台 http:/202.104.124.5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制证用数字相片的样式、规格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的受理、制证及应用系统的开发与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为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ISO/IEC 1794-5:2005 面部图像数据ISO DIS

2、10918-1 CCITT 建议 T.81 连续色调静止图像的数字压缩和编码ICAO9303 国际民航电子护照标准GA 461-2004 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制证用数字相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和制证使用的申领人近期六个月内彩色正面免冠头像的数字化图像文件(简称数字相片)。2/53.2 脸部宽左右脸颊(耳朵与脸的连接处)之间的距离,也就是在脸颊两边画直线,脸部宽为两直线(直线平行于图像高边缘)之间的距离。3.4 头顶发迹头的顶部(含头发在内)。3.5 双眼连线左眼中心和右眼中心的连线。4 样式、规格

3、及要求4.1 样式及规格 标准数字相片样式见图 1。图 1 4.1.1 规格358 像素(宽)*441 像素(高) ,分辨率 350DPI。4.1.2 颜色模式24 位 RGB 真彩色。4.1.3 压缩方式采用 JPEG 压缩技术,压缩品质因子 70(品质因子取值范围0100),一般相片的文件大小为 14K40K。4.1.4 头像大小及位置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脸部宽度 179255 像素,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缘 721 像素, 双眼连线中点距离图像左边缘为162196 像素,双眼连线距相片下边缘的最短距离不小于 207 像素,(当头顶距相片上边缘距离与眼睛距下边沿的距离不能同时满足要求时

4、,特殊情况下可切除部分耸立过高的头发)。4.1.5 一般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数字相片通过数码照相采集的申请人在六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免冠彩色头像。要求头部占图像尺寸的2/3 左右,人像露双肩和双耳;双眼睁开正视前方并保证瞳孔清楚可见、中性表情、人像清晰、色彩自然、层次丰富、无明显畸变;在脸部或背景上无阴影、亮点或反光;对比度和亮度适当。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必须将双眼清楚显现出来;眼镜不3/5能反光或为有色镜片,不能为色彩过深的宽边镜框。确保人像面部可见,双耳可见,不允许有遮盖面部的覆盖物、头发、头饰或脸部饰物(如耳环,头巾等),因宗教原因或医学因素不能摘除的,应保证人像面部特征可见。

5、照相者坐姿端正,双肩等高平行,眼睛平视看镜头,表情自然,不允许斜视、闭眼及皱眉等不正常表情。照片清晰、脸部布光均匀、不偏色。着装颜色应区别于白色背景。幼儿的照片不能有玩具,椅背以及他人出现。样图详见附录 14.1.6 背景、边框白色背景,无边框。4.1.7 清晰度人像轮廓及面部特征点清晰可见。附录 1:相片样本及规范说明1. 裁切后的图像需符合头像大小要求正确 头像偏大 头像偏小 头顶距过大 头像偏右不居中2. 人像需正面露双肩,双肩需等高,正确 一肩高一肩低 头抬过高 头右歪 头向右偏3. 双眼睁开正视前方并保证瞳孔清楚可见正确 眼睛睁开不自然 眼睛向左看 眼睛向上看 闭眼睛4. 背景需为纯

6、白色4/5正确 背景不为纯白 背景处理不干净 其它颜色背景 相片中有字体5. 人像需为中性表情,可微笑,但不建议露齿。正确 微笑过度 抿嘴 表情不自然 皱眉6. 人像清晰、色彩自然、层次丰富、无明显畸变。在脸部或背景上无阴影、亮点或反光;对比度和亮度适当。正确 人像模糊 人像偏青 人像偏蓝 人像反光正确 曝光过度 曝光不足 对比度过大 对比度过小正确 锐化过度 左脸有阴影 右脸有阴影 背景有阴影7. 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必须将双眼清楚显现出来;眼镜不能反光或为有色镜片,不能为色彩过深的宽边镜框。5/5正确 镜片反光 镜框挡住眼睛 镜框过宽颜色过深8. 确保人像面部可见,不允许有遮盖面部的覆盖物、头发、头饰或脸部饰物(如耳环,头巾等),因宗教原因或医学因素不能摘除的,应保证人像面部特征可见。正确 扎头巾 戴帽子 围围巾 戴墨镜正确 双耳不可见 头发挡住眉毛眼睛 戴耳环 戴发夹宗教服饰不要遮挡住五官并应保证面部轮廓可见,不要在脸上留下阴影正确 五官不可全见 面部轮廓不可见 饰物在脸部留下阴影9. 建议穿深色衣服拍照.不建议穿颜色过浅以及领口过低之类衣服拍照.正确 衣服过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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