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双府发(2009)30 号)接上(二) 第四章 房屋的补偿和安置第二十条 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的被拆迁安置人员,按人均不超过 35 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实行单一货币化安置(仅适用于一类经济区范围内拆迁安置人员)、统规统建安置和统规自建安置三种方式,被安置人员只能选取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一类经济区范围内按相关规划要求不得实施统规自建。 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 )迁补偿标准详见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 (附件5)。 第二十一条 选择单一货币化安置的,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货
2、币化安置以被拆迁安置人员持有的有效建(构)筑物证明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安置户签订货币安置合同。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原则上纳入新社区管理。货币安置按人均 35 平方米的标准,参照全县公布的各镇(街道)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 70%进行货币化终结补偿。被拆迁房屋超过人均 35 平方米的面积部分,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 2)和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 5)的标准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化安置按安置人口每人 40000 元进行奖励。房屋拆除完毕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各镇(街道)预付房屋补偿和奖励费用总额的 50%,余款凭安置农户提供在双流房管部门备案的
3、购房合同或购房产权证书后一次性结算。 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依据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管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 第二十二条 选择统规统建安置的,以被征地人员持有的有效建(构)筑物证明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均 50 平方米以内的,以实际面积按统规统建单体工程成本价结算住房安置费用(原拆迁房屋人均不足 35 平方米的,按 35 平方米进行补偿);原拆迁房屋人均超出 50 平方米的,多余建筑面积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 2)和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 5)的标准进行补偿。前款选择统规统建安置的被拆迁安置农户,必须统一申请安置统规统建住房,人均安置 35 平方米
4、建筑面积以内的,按当年全县公布的统规统建小区单体工程成本价计算;超出 35 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的,按人均不超过 15 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当年全县公布的统规统建小区综合成本价结算,还可以参照当年全县公布的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人均安置不超过 10 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 统规统建单体工程成本价(单体工程建筑费用)按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建设部门公布的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单体工程成本价为依据;统规统建小区综合成本价(含单体工程成本价以及土地成本、总平和市政配套等费用)按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建设部门公布的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综合成本价为依据。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管部门公布的经济适用房价为依据。 被拆迁安置农
5、户安置方案经公示后报经县委统筹委和县国土部门备案,拆迁安置情况接受审计监督,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建设费用报县审计部门审计后予以结算。 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建设涉及的相关工作由县建设部门牵头管理,各镇(街道)为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市、县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制定完善小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的相关机制,切实保障被拆迁农户得到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条 选择统规自建安置的以被拆迁安置人员持有的有效建(构)筑物证明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对所拆迁房屋及配套设施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 2)和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 5)的标准进行补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被拆迁户人均占
6、用土地面积不得超过 30 平方米。第二十四条 搬家和过渡费。征收土地涉及搬迁户搬家补助,按拆迁安置人口计算,每人一次性补助300 元。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员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一类经济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住房过渡费标准每人每月 160 元,二类经济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住房过渡费标准每人每月 140 元。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期原则上不能超过 12 个月。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可享有半年的过渡费。第二十五条 拆迁奖励。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户,每人给予2000 元的奖励。第二十六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含按国家规定不予安置的
7、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其房屋被搬迁的,按本办法房屋补偿和安置相关规定办理。其他应纳入房屋安置范围的被拆迁户由各镇(街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进行确定。第五重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帮助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构筑)物补偿费专户储存并交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视为已补偿。第二十九条行政
8、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对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第三十一条 实施征地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省、市及县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征地项目仍按县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双府函【 2001】65 号)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新启动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项
9、目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全县各镇(街道)须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村民自治的要求,研究制定各镇(街道)征地安置补偿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人员安置、房屋补偿和安置等工作的实施程序及范围。各镇(街道)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后,报县政府批准按项目用地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标准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地区类别 所辖镇(街道)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一类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东升、华阳、中和、西街办、
10、正兴、九江、彭镇、黄水、胜利、黄甲、新兴、公兴、万安、兴隆、金桥28000-45000(元/亩)1220 元/亩,非耕地减半二类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黄龙溪、永安、白沙、太平、合江、永兴、三星、煎茶、籍田、大林24000-33000(元/亩)1220 元/亩,非耕地减半附件 2: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省、市标准)围墙 砖砌 50 元晒坝 混凝土 40 元三合土 30 元固定灶 眼 150 元粮仓 个 110 元,每户只记一个 水塔 座 110-275(元)压水井 平坝 口 400,丘陵 口 600 元沼气池 口 1500 元粪池 砖砌 立方 50 元三合土 立方 30 元蓄圈 座 6
11、6 元坟墓 陶罐 棺 600 元老棺 棺 800 元大棚 竹架大元棚 20 元钢架大棚 80 元砖砌大棚 60 元铁大门 扇 300 元竹子 去尖去枝 斤 1 元树 胸径 3以下 株 2-4 元胸径 3-5 株 8-10 元胸径 6-10 株 18-20 元胸径 11-15 株 40-50 元胸径 16-20 株 80-90 元胸径 21-30 株 130-150 元胸径 30以上 株 200-300 元蓄水池 立方 20 元空调移机费 壁挂式 个 100 元柜机 个 200 元电杆 10 米以下 根 200 元10 米以上 根 500 元浆砌水沟 立方 20 元沉井 处 8000 元(含配电房机附属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