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系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缴纳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为职工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不断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单位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所有正式职工、内退和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属地管理原则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对新录用的大学生、复退军人、转业干部、新调入的职工,从起薪当月起参加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含内退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从死亡次月起停缴基本医疗保险金。第三条 凡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的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监制的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证、 职工基本医
2、疗保险证和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第四条 各单位须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到当地社保局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按职工本人工资的 6%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在职职工和内退职工按本人工资的 2%缴纳,已办理退休手续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 2%的医保金。各单位的缴费标准报分局审核后,由各单位到当地社保部门缴费。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月以社保局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按时缴纳医疗保险金。第七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医疗保险,原享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本单位报销。第八条 单位给退休人 员缴纳医保
3、金的基数,按上年度社保机构核发给本人的月平均退休金确定。第九条 职工(含内退和退休人 员)死亡后,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可用于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至用完为止。第十条 职工应定期持 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到当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办理个人帐户登存手续。职工患病应到当地社保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的,具有社保机构颁发的医疗服务资格证书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就医或购药。职工在定点医院门诊、定点社区医院就诊或在定点药店购药的,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 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就医或购药发票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或所属储蓄所办理医药费报销手续。第十一条 职工患病住院发生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其支付办法如下:(一)在
4、起付标准以下,即:550 元的部分,由个人自付,也可由个人帐户支付。在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在第一次 550 元的基础上依此递减 15%。(二)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 计算,累加支付” 的 办法共同承担。其比例见下表:在职职工(含内退)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 负担比例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统筹基金负担比例职工个人负担比例551-5000 元 75% 25% 80% 20%5001-10000 元 80% 20% 85% 15%人员分类分档标准10001-22000 元 90% 10% 95% 5%(三)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即:22001 元(含)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
5、承担,可通过建立大病互助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第十二条 职工住院医疗费的结算(一)职工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住院证,并预缴一定的住院押金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由定点医疗机构临时保管。治愈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核算统筹基金承担部分和职工个人自负部分。统筹基金承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职工个人自负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从职工个人帐户中支付。(二)职工确因病情严重需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应由就医医院科室主任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批准,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科(室)备案后,方可转院。返回
6、后凭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有效发票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参保人员转外地治疗期间,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仍由定点医疗机构临时保管。凡未经批准转外地治疗者,其费用一律自理。(三)职工出差、探亲等在外地患病时,原则上只能发生个人帐户支付的费用。病情危急确需住院治疗的,应到乡镇(含乡镇)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返回后凭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有效发票、单位证明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四)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其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以上年度退休人员的平均医疗费用为标准,实行定额管理。当年定额医疗费结余的 50%划入职工个人帐户,超过部分自理。医疗费用报销由所在单位负责每季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分局(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