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保温材料及颜色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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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市档案馆综合楼外墙保温原设计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建议重新设计*设计院:你公司设计的图纸,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的是聚苯颗粒,这种材料根据公安部 建部公通字200946号文 的第一章一般规定的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 级,且不应低于 B2级。 ”但是你公司设计的聚苯颗粒保温材料由于该材料本身材质的原因,属于易燃保温材料,阻燃等级只能达到 B2级。你公司设计的图纸没有达到 A 级,由于本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投资项目,广元建设局在2013年8月1日在建设局会议室组织各部门召开了“关于广元市档案局五位一体更换保温材料的会议” ,会议内容如下:参会单位:建设局:广元市质安站、广元市规划处建设单

2、位:广元市档案局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成都市锦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一、 建设局规划处王强副处长答复:外墙保温由设计出图纸(原设计聚笨颗粒不符合防火强规要求,可以进行变更。由设计出图纸,外墙与规划颜色一致。二、 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吴坚敏答复:严格按照 2009公安部和住建部 46 号文件执行,外墙保温属于重大变更,需要设计单位出设计方可变更。监督员何庆提出要求:先做外墙试验样板进行颜色比对。三、 编审处李力提出:档案馆外墙装修建材,石材要用深色腻子面,要求外墙颜色深一点,因为由于风化或天气变化造成会使颜色达到规委会一致。四、 基建处戴建梅答复:由设计单位出图纸,交由审图中心审查,然后到建

3、设单位基建处备案。附件: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 建部公通字200946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

4、用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 A级,且不应低于 B2级。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墙体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2、高度大于等于60m 小于10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当采用 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大于等于24m 小于6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当采用 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

5、带。4、高度小于24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其中,当采用 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2、高度大于等于24m 小于5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或 B1级。其中,当采用 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小于24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其中,当采用 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6、6mm,其他层不应小于 3mm。(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二)建筑高度小于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或 B1级。其中,当采用 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

7、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第六条 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 的 A 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第七条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第三章 屋顶第八条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 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 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级。第九条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

8、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 的 A 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 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 金属夹芯复合板材第十一条 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第五章 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

9、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广元市档案局20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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