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前 言 LC 42011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亮化是临沧市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之一,本系列标准结构如下: LC 12011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要求 ; LC 22011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绿化 ; LC 32011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美化 ; LC 42011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亮化 ; LC 52011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净化 ; LC 62011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治安秩序 ; LC 72011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交通秩序 ; LC 82011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建设秩序 ; LC 92011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市场秩序 ; LC 102011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 。 本标准
2、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 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制。在编制过程中考虑了与 GB/T 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Z 190342008质量管理体系 地方政府应用 、GB/T 244212009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系列标准和 ISO 9000 质量管理体系系列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便临沧市在建立和实施城市管理标准体系时与这些标准相结合。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临沧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规划、计划而制定。 ( 临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 中共临沧市委关于实施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决定 、
3、中共临沧市委关于全面实施新家园行动计划的决定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市容市貌百日整治活动的意见) 。 本标准所确定的亮化指标主要参照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市容市貌百日整治活动的意见(临政发2010 136 号)和有关管理职能部门的规定。本标准包括了临沧市城市亮化管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由临沧市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由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归口。本标准由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 本标准 2011 年首次发布。 LC 42011 1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亮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沧城市亮化的原则和目标、范围和基本要求、规划与建设、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临沧市八县(区)城区。其他类
4、型的城区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232005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 CJJ 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892001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JGJ/T 1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LC 1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要求 LC 10 城市管理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 3 术语和定义 LC 1、LC 10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城市亮化的原则和目标 4.1 亮化原则 城
5、市亮化应遵循以下原则:管理规范、节能环保、夜景突现、白昼兼顾。 4.2 亮化目标 实现“夜景迷人 ”的亮化景 观。 5 城市亮化的范围和基本要求 5.1 亮化范围 城市亮化的范围: a) 城市道路; b)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以及主次干道两侧以外视野范围内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 LC 42011 2 c) 桥梁、广场、公园、风光带、景点、街心花园等公共场所; d) 各类橱窗、牌匾、户外广告及各类标志; e) 繁华商业区; f) 按照城市亮化规划应当设置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 5.2 亮化的基本要求 城市亮化的基本要求: a) 编制夜景灯光规划,对新建和改扩建项
6、目夜景灯光工程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b) 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路灯的设置和管理; c) 商业街区、景观公园、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应展现景观照明,并兼顾白昼观瞻; d) 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 e) 亮化工程建 设应坚持“三化”要求,即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建成精品工程; f) 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景观照明; g) 城市照明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协调,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 h)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夜景亮化规划和公共
7、照明设施相关标准。 6 城市亮化的指标 城市亮化指标应符合表 1。 表 1 亮化指标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指标 1 规划编制 编制城市夜景亮化专项规划 完整、合理 城市道路装灯率及亮灯率 98% ,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 2 城市道路路灯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 应当达到 100%, 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 应与主体工程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楼体亮化设施 保持清洁、完好和有效建(构)筑物亮灯率保持在规定亮灯时间的(不含拉闸限电时间)95%以上 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
8、98% 。3 照明效果与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协调,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无光污染 4 公共场所照明灯具和附属设施安装 隐蔽,并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 LC 42011 3 表 1 亮化指标(续)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指标 亮化设施 保持完好,无损坏 5 广告和标识 照明时间按规定时间亮灯照明设置 道路、广场、公共设施、商店入口、橱窗、公告和标识均应设置照明照明灯具和附属设施 造型美观、亮度协调,保持清洁、完好。繁华商业区 照明效果 购物环境安全舒适,无光污染。6 节能措施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7 照明节能 照明设
9、备和器材选型。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 。注:2015 年后每年确保新建的和已建的持续 100%达标。 7 城市亮化的规划与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b) 临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管理要求; c) 按 JGJ/T 1632008 的要求,编制好城市夜景亮化 专项规划; d) 新建城区 应按 CJJ452006、CJJ 892001 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e) 旧城区按照城市夜景亮化专项规划逐步进行完善改造。 8 城市亮化的管理 8.1 城市道路亮化 8.1.1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应符合 CJJ 45
10、2006 的要求。 8.1.2 城市道路照明宜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a)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b)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c)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d)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8.1.3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8.1.4 机动车照明采用的功能性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b)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c) 支路宜采用半
11、截光型灯具。 8.1.5 照明灯杆 应采用壁厚 4mm 的 Q235 钢管或优质 低碳热轧钢板,经等离子切割、折弯、自动焊接等工艺加工成型。焊缝符合 GB/T 33232005三级要求,熔深达 85%以上。 8.1.6 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必须符合 CJJ 452006 的要求。 8.1.7 路灯供电网络既要符合城市道路规划的要求,也应参照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要求,将路灯配电线路逐步采用地下电缆。 8.1.8 道路路灯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道路照明设施必须保持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亮灯率达到 99%以上; b) 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检查井等各项设施完好,合格标准为 98%; c
12、) 按规定时间亮、灭灯,各路段亮、灭灯时间比规定时间误差不超过 5 分钟; d) 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 扩大设备损 失的故障,在 45 分钟内到现场处理; e) 线路短路、断线、设备零部件损坏等故障在 24 小时内修复; f) 线路、设备被盗等造成路灯不亮的 24 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故障修复及时率合格标准为 100%。 8.1.9 其他 8.1.9.1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 100%。 8.1.9.2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
13、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8.1.9.3 城市道路照明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 8.2 城市夜景照明 8.2.1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 JGJ/T 1632008 的要求。 8.2.2 城市亮化应按照规划的要求与建(构)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构)筑物预决算。 8.2.3 夜景照明宜选择下列光源: a) 泛光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 b) 内透明光照明宜采用三基色直管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 )或紧凑型荧光灯; c) 轮廓照明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冷阴极荧光灯或发光二极管(LED); d) 商业步行街、广告等对颜色识别要求
14、较高的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三基色直管荧光灯或其他高显色性光源; e) 园林、广场的草坪灯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 )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f) 自发光的广告、标示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 )、场致发光膜(EL)等低耗能光源; g) 通常不宜采用高压钠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钠灯和普通白炽灯。 8.2.4 夜景亮化工程建设应坚持“三化” 要求,即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建成精品工程。 8.2.5 夜景亮化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8.2.6 夜景亮化灯饰的光源、颜色、造
15、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 8.2.7 城市夜景亮化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 8.2.8 夜景亮化设施由设置单位(个人)负责维护,保持功能良好、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8.3 建(构)筑物亮化 8.3.1 新建、改建、扩建的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8.3.2 建筑物夜景照明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根据被照物功能、特征、周围环境,选择适宜的视点,并应考虑光的投射方向、灯具的安装位置等因素的影响; b
16、) 应根据建筑物表面色彩,合理选择光的颜色以使其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c) 宜隐蔽灯具等照明设施;当隐蔽困难时,应使照明设施的形状、尺度和颜色与环境相协调; d) 夜景照明灯具应和建筑立面的墙、柱、檐、窗、墙角或屋顶部分的建筑构件相结合; e) 建筑物的入口不宜采用泛光灯直接照射。 8.3.3 楼体 楼体亮化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重点部位、主要道路楼体按照建筑物的不同特点、形态、风格,采用不同的形式进行楼体灯饰亮化,增加夜间亮化效果; b) 楼体亮化设施保持完好,无损坏; c) 夜景亮化灯饰应按县(区)政府要求按时开启,不得有灯不开、开而不全、时开时关、迟开早关,春、秋季亮灯时间为 19:3022:30,夏季为 20:3022:30,冬季为 19:0022:00。 8.3.4 重大活动期间夜景亮化设施开闭时间、区域,由市、县(区)政府决定。 8.4 公共场所亮化 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达到 98%以上,并以下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