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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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处理理由第一节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规定第 14-35 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擅自在临街建筑立面上搭建建(构)筑物、设置除门牌店招以外的户外广告牌匾,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也不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30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也不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30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

2、款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 500 元以上100 元以下罚款1在临街建筑立面上搭建建(构)筑物、设置除门牌店招以外的户外广告牌匾;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场的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

3、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2、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4、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一、三款、第十九条(二)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 1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设置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 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对违法个人可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 1000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5、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2、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第一款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处理理由经批评教育,立即纠正的,不予处罚经批评教育,不立即纠正的,限期纠正,处以 2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罚款在主要街路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杂物、吊挂布幅广告、标语等影响市容的物品的 经批评教育,未在规定限期内纠正的,处以 50 元罚款在临街建筑立面擅自安装处置防护栏、花架(台) 、遮雨(阳)蓬或者不规范安装空调室外机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处以 30 元以上50 元以下罚款空调室外机向街路敞排、滴漏空调冷凝水的责令治理敞排、滴漏,

6、处以 30 元以上 50元以下罚款2-1在主要街路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杂物、吊挂布幅广告、标语等影响市容的物品的,在临街建筑立面擅自安装外置防护栏、花架(台) 、遮雨(阳)蓬或者不规范安装空调室外机及向街路敞挂、滴漏空调冷凝水的。临街商家(单位)越门伸杆搭蓬、晾晒衣物、摆设垃圾器具的 临街商家(单位)越门伸杆搭蓬、晾晒衣物、摆设垃圾器具的 责令清理拆除,处以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擅自在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文字、图案的责令清理,处以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违规在城市公共空间张挂布幅广告、标语的 责令清除,处

7、以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经批准设置公益性宣传品但未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清除的责令清洗、修缮或者及时清除,处以 30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2-2擅自在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文字、图案的,违规在城市公共空间张挂布幅广告、标语的,经批准设置公益性宣传品但未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清除的,临街建筑立柱、门厅、墙面、地面上设置图案、文字广告的临街建筑立柱、门厅、墙面、地面上设置图案、文字广告的 责令清除,处以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在街道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

8、烟头等废弃物的经批评教育,立即清除废弃物,不予处罚;不立即清除的,处以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2-3在街道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见“序号 1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在街道或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的 责令立即清除,不立即清除的,处以 30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

9、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处理理由责令限期清运,对违法个人可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的 责令限期清运,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违法个人可处 50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3-1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竣工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及附属设计竣工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 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违法个人可处 100 元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 1000 元以

10、上 2000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首次不落实清扫保洁责任或者不履行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对违法个人可处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临街店铺和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内,主办、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的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文化体育场(馆) 、商场、市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其责任单位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制不落实或者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环卫专业单位负责的主要街道、广场,其责任单位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制不落实或者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1 年内再次不落实清扫保洁责任制度或者不履行清

11、扫保洁法定义务的,对违法个人可处 50 元以上 8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街道办事处负责的巷道,其责任单位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制不落实或者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3-2临街店铺和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内,主办、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的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文化体育场(馆) 、商场、市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环卫专业单位负责的主要街道、广场,街道办事处负责的巷道,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的住宅小区,其责任单位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制不落实或者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的住宅小区,其责任单位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制不落实

12、或者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1 年内 3 次及以上不落实清扫保洁责任制或者不履行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对违法个人可处 8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首次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自备垃圾容器收集废弃物,可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1 年内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责令自备垃圾容器收集废弃物,可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3-3在城区经营食品、饮料、瓜果的店铺或经批准的摊点不收集其清扫保洁责任区废弃物的在城区经营食品、饮料、瓜果的店铺或经批准的摊点不收集其清扫保洁

13、责任区废弃物的1 年内 3 次及以上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 、粪便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上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3-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 、粪便的,在沿街或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一、三款、第十九条(二)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

14、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 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 元以下罚款。在沿街或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违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个人可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十四条第一、二款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处理理由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未保持完好、整洁的责令限期清洗和修复,对违法个人可处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

15、或经营者可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不规范设置店招牌匾,脏污、破损、残缺未及时清洗和修复的3-5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未保持完好、整洁的,不规范设置店招牌匾,脏污、破损、残缺未及时清洗和修复的3-6 未保持城市雕塑完好、整洁的未保持城市雕塑完好、整洁的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清洗和修复,对违法个人可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堆放混乱的,渣土未

16、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覆盖;施工废水、泥浆不按规定处理,随地排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清运、整理、覆盖、打围或完善排污设施,对违法个人可处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3-7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堆放混乱的,渣土未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覆盖;施工废水、泥浆不按规定处理,随地排放;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临街工地不打围作业的 临街工地不打围作业的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清运、整理、覆盖、打围或完善排污设施,对违法个人可处 50 元以上 10

17、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一) 、 (五) 、(三) 、 (四) 、(二)项3-8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处理或者随意倾倒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一、三款、第十九条(二)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 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 元以下罚款。 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处理或者随

18、意倾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运处理,对违法个人可处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 200 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运处理,对违法个人可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处理理由在城区内饲养家畜、敞放家禽的责令其限期处理,可并处 30 元以上 100元以下罚款4城区内饲养家畜、犬只(经批准的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敞放家禽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19、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限期处理,可并处 100 元以下罚款经批准在城区饲养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擅自带入公共场所逗溜的责令限期处理,可并处 3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 500 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摆摊设点实施拉场卖艺、搭桌设座、棋牌娱乐、用餐喝茶的、设置广告牌匾、灯箱、气标、气

20、柱、气拱门等行为的1 月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上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5-1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摆摊设点实施拉场卖艺、搭桌设座、棋牌娱乐、用餐喝茶的、设置广告牌匾、灯箱、气标、气柱、气拱门等行为的,搭建临时棚、房、亭、梯、台、灶、池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设置洗车场

21、(点) 、机动车辆维修场(点)及停车场的,以街为市开办集贸市场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 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 2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场所搭建临时棚、房、亭、梯、台、灶、池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

22、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 1 万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 5000 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场所设置洗车场(点) 、机动车辆维修场(点)及停车场的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 1 万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处理理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23、、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5-1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摆摊设点实施拉场卖艺、搭桌设座、棋牌娱乐、用餐喝茶的、设置广告牌匾、灯箱、气标、气柱、气拱门等行为的,搭建临时棚、房、亭、梯、台、灶、池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设置洗车场(点) 、机动车辆维修场(点)及停车场的,以街为市开办集贸市场的以街为市开办集贸市场的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

24、处 1 万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5-2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挪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 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 20000元以下罚款

25、。 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挪用环境卫生设施的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 1 万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的 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 1 万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处理理由责令停止违法珩为,限期清理、拆

26、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 1 万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 200 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5-3擅自在城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虽经批准,但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 1 年内再次出现

27、该违法行为的,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 5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 1 万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6 商场、市场、店铺等经营场所越门摆设摊点(以门为界)的商场、市场、店铺等经营场所越门摆设摊点(以门为界)的 1 月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 1 万以上 2

28、 万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7 经批准设置在城区背街小巷内的日用小商品、水果临时经营摊点,一律自巷口建筑墙体向巷内后退 1 米,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 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 20000元以下罚款。经批准设置在城区背街小巷内的日用小商品、水果临时经营摊点,超出摊位控制线或一柜一凳一伞经营工首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的,不予

29、以处罚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再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规范,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3 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规范,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4 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规范,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影响消防通道、人车通行、环境卫生和市民休息的原则靠墙划定临时摊位,每个摊位占地面积不超过1.5m1.5m,以一柜一凳一伞为限,划线定位,规范经营具限制的5 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其经营摊位,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30、下罚款条例第十八条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处理理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虽经处理但未达标的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以下罚款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清除、治理等补救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8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虽经处理但未达标,擅自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

31、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擅自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的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清除、治理等补救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可并处 3000 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首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

32、输的 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首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9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

33、营性处置活动的 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34、下罚款10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置建筑垃圾超出核准范围的 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序号

3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处理理由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11-1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 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11-2施工单位将建筑垃

36、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12-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

37、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处 2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条责令限期改正,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12-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38、、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处 2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三)项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处理理由责令限期改正,清除建筑垃圾,清洗

39、被污染的街路面,给予警告,对违法单位处 5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13-1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建筑垃圾管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清除建筑垃圾,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对违法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

40、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清除城市生活垃圾,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对违法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13-2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1 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清除城市生活垃圾,清洗被污染的街路面,对违法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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