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2P 网贷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 、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2、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第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董事会决议;2、监事会决议;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4、股东大会决议;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8、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9
3、、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10、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赔偿责任;1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1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1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4、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1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 5以上;16、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1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18、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19、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20、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
4、显著影响;21、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23、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2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25、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2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27、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28、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29、依照公司法 、 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规定执行。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3、董事长签发。第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1、董事长;2、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