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 发布日期: 2012 年 4 月 9 日 14:38 各市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及各直属支队:为进一步明确全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配备标准,规范信息终端管理秩序,提升信息终端使用和管理水平,保障渔业安全生产形势长期稳定,省厅结合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厅直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山东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配备和管理工作是提升渔船装备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渔业生产长治久安的基本前提,各级
2、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负责船用终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培训,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切实保障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奠定坚实基础。附件一:山东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办法附件二: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入网注册申请表附件三: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资料变更申请表附件四: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号码注销申请表附件五: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入网注册、变更、注销、安装证明附件六:山东省渔船通导设备配备标准及入网要求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附件一:山东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渔业
3、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规范渔业应急通信秩序,提升渔业应急救援能力,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全省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是指海洋渔业 CDMA 定位通信终端、船舶自动识别(AIS)终端、北斗卫星定位通信终端、船舶射频识别(RFID)标签和短波(单边带)、超短波(对讲机)等利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符合信息系统入网要求的船用终端。第三条 全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的配备、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船用终端配备第四条
4、 机动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设备,其中 44.1kW(实际功率,下同)以下渔船应当配备海洋渔业 CDMA 定位通信终端,44.1kW 及以上渔船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AIS)终端和北斗卫星定位通信终端,110KW 以上渔船应当配备短波电台;所有渔船应当安装船舶射频识别(RFID)标签。有条件的渔船应当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渔船配备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须具有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证书,并符合其它入网条件。第五条 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用户应指定专人负责船用终端设备的保管、使用,熟练掌握操作流程,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船用终端设备正常运行。第六条 安全救助信息系统
5、船用终端在渔船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全时开启使用,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恢复工作;不能恢复工作的,用户应在 2 小时内通过其它通信手段,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每 12 小时 1 次报告船位动态信息,保持通信畅通;3 日内(朝鲜东部海域以外的其他远洋项目渔船 30 日内)无法排除故障的,应回港及时修复或更换终端设备。第七条 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用户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渔船遇险、紧急情况等重大安全事件要立即发送报警信号;发现其他渔船安全、涉外等异常情况也要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当地或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 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的用户,应向船籍港所在
6、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船用终端的入网注册手续,并提供船舶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第九条 船舶过户转移、更新、变更、报废注销前,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用户应主动到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船用终端的资料变更和注销手续,并取得相关证明。第十条 安装海洋渔业 CDMA 定位通信终端和北斗卫星定位通信终端的用户应及时向船用终端供应商缴纳通话资费和卫星通信信息流量资费,保障终端设备的正常使用,避免因欠费而导致信息无法收发。第十一条 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仅限于本船使用并随船携带,终端用户在没有办理注销海洋渔业 CDMA 终端号码、AIS 设备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卫星终
7、端 ID号、射频识别(RFID)标签号码、超短波 ID 码等船用终端标识码前,不得将设备转借或转让他船使用。第三章 船用终端管理第十二条 海洋渔业 CDMA 船用终端号码、AIS 设备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卫星定位终端 ID 号、 RFID 射频标签号码和短波呼号、超短波 ID 码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核准海洋渔业 CDMA 船用终端、AIS 船用终端、北斗卫星定位通信终端、射频识别(RFID)标签及新型渔用对讲机、单边带电台的入网、变更、注销申请,核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审核合格后 5 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渔业行政
8、主管部门要加强海洋渔业 CDMA 船用终端号码、AIS 设备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 )、卫星定位通信终端 ID 号、射频识别(RFID)标签号码、短波呼号、超短波ID 码等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每季度前 5 日内,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上季度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资料变更情况统计表报送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前 10 日内上报至省渔业安全管理办公室。第十三条 任何从事渔业船舶船用终端设备技术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在没有得到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下,不得擅自更改、删除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设备内的渔船相关信息。第
9、十四条 渔船船用终端实行年审制度。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渔船船用终端设备的年审。在渔船进行年审、年检时,应检查船用终端设备的配备与使用情况,检验合格的,在渔船检验证书或船用终端设备登记证书上注明,检验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渔船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等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渔船过户、制造、报废过程中船用终端管理实行以下办法:(一)本县(市、区)范围内过户渔船,船用终端用户应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船用终端用户信息变更手续;凭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船用终端用户信息变更证明,按规定办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无线电台执照等证书证件。(二)跨县(市、区)、跨市过户
10、渔船,卖出方应到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海洋渔业 CDMA 船用终端号码、AIS 设备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卫星定位通信终端 ID 号、射频识别( RFID)标签号码和短波呼号、超短波 ID 码,取得相关注销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渔船过户手续;买入方需将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交给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申请入网注册,凭注册证明按规定办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等证书证件。(三)制造渔船需配备符合入网要求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应先办理船用终端入网注册手续,凭注册证明办理其它有关手续。(四)淘汰旧船制造新船的,只能保留与制造渔船数相同的船用
11、终端,并按规定办理船用终端资料变更手续。其余财政补贴船用终端设备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内调配使用。(五)报废渔船的用户应在报废渔船前到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船用终端注销手续,再按规定办理渔船报废手续。(六)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用户未按规定办理终端过户、资料变更等手续,擅自处理国家财政补贴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的,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回船用终端设备,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跨省过户渔船,卖出方应到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海洋渔业CDMA 船用终端号码、 AIS 设备海上移动业务标识( MMSI)、卫星定位通信终端 ID 号、射频识别(R
12、FID)标签号码和短波呼号、超短波 ID 码,取得相关注销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渔船过户手续。其财政补贴船用终端设备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内调配使用。第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掌握、统计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开机、运行情况,航程统计数据可作为政府渔船燃油补贴的主要参考依据。第十八条 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时,应确认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设备已安装到位,并在船舶检验证书或船用终端设备登记证书上注明,同时要核查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船用终端入网注册证明,未取得终端设备入网注册证明的,不予受理渔船检验业务。第十九条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业务时
13、,要核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入网、变更、注销等相关证明材料,未取得相关证明的,不予受理其申请的相关业务。第二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机构依照山东省渔业船舶和渔业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本辖区渔业船舶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设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及不能保证船用终端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山东省渔业船舶和渔业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处以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未结案的渔船,不予办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无线电台执照等证书证件,并依法扣减其燃
14、油补贴。第二十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渔船不按规定配备、使用船用终端设备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二: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入网注册申请表 编号:鲁( )船信(20 )S- 号船名 检验登记号 船检证书号 捕捞许可证编号 电台执照编 号 船 长 米 型 宽 米 型深 米主机功率 KW 总吨位 船体材质 作业区域 净吨位 作业方式 核载人数 人 完工日期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宅电话 手机 船东(所
15、属单位)常住地址 单边带 型号 值守频率 近海安全网对讲机型号 常用值守频道 CDMA 终端号码 应急示位标型号 AIS 终端 MMSI 码 射频标签号码 卫星定位终端 ID 号 船 舶 侧 面 照申请理由:申请单位船东(长)签字:年 月 日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附件三: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资料变更申请表 编号:鲁( )船信(20 )B- 号船名 船东 AIS 终端型号 MMSI 码 卫星终端型号 ID 码 CDMA 终端号码 RFID 标签号码 船用终端原用户情况单边带型号 对讲机型号 在以下需要更改的项目栏里填上更改内容船名 检验登记号 船检证书号 捕捞许可证编号 电台执照编号 船 长 米 型 宽 米 型深 米主机功率 KW 总吨位 船体材质 作业区域 净吨位 作业方式 核载人数 人 完工日期 身份证号码 住宅电话 船东(所属单位)手机 常住地址 单边带型号 值守频率 近海安全网对讲机型号 常用值守频道 CDMA 终端号码 应急示位标型号 AIS 终端 MMIS 码 射频标签号码 卫星定位终端 ID 号 船舶侧面照变更理由:申请变更单位船长签字:年 月 日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附件四: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 ID 号注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