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docx

上传人:hw****26 文档编号:3156196 上传时间:2019-05-23 格式:DOCX 页数:33 大小:34.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巴中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巴中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巴中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巴中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巴中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巴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巴中市物价局 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巴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巴价费200880 号各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制定了巴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一、巴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巴中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三、巴中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主题词:物价物业管理收费办法通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附件一:巴中市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

3、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对各县(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费用与服务等级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合理、公开。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包括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及电梯公寓,下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

4、物业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服务等级定价制度。服务等级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等因素确定。第九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结合成本监审情况,制定、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各服务等级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其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在招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前应与中标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期

5、物业服务协议应作为房屋销(预)售合同的附件内容。第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结束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各服务等级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聘请专业物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分散居民住宅楼,可由街道社区牵头组织成立社区物管,物业服务内容、项目、收费标准(参照最低服务等级和指导价标准)由社区物管与业主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自主协商约定。第十三条 服务等级原则上每年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组织业主测评一次,业主委员会监督测评情况。经测评多数业主不满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予以整改。第三章 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成本第十四条 物

6、业服务项目包括: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指负责管理范围内供配电、给排水、消防、水泵、公共卫生间、公共照明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2、物业区域的清洁服务、生活垃圾清运,指包括区域内道路、公共场地及楼内公共楼梯、走道等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清运。3、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指负责管理范围内绿化物的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适时补种,保持环境优美。4、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指按相应服务等级要求实施保安值班巡视制,负责管理区域内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5、车辆停放秩序及公共场地秩序管理,指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有明显的车辆行走、停放标志,机动车、非机动车

7、分别指定场地停放,无乱停乱放现象。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指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发放给在物业区域内服务的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支出。社会保障费包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排污、监控、道路、照明等共用部位的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所需的日常运行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的维修费、应由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支出的中修、大修和更新、

8、改造费用。3、清洁卫生费用,指公共区域卫生清扫、经常性的保洁所需费用,包括购置工具、劳保用品、消毒费、化粪池清掏、清洁用料、垃圾清运、环卫所需等其他费用。4、绿化养护费用,指管理、养护绿化设施的费用,包括绿化工具购置费、农药化肥费、补苗费、花草修剪、绿化用水等。不包括开发商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5、公共安全秩序维护费用,包括器材装备费、保安人员人身保险费和由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的保安服装费等。6、办公费用,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保障维护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而用于办公所需的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水电费、通讯费、书报费、符合规定的管理费分摊、财务费用等其它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

9、旧,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属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产,在物业服务区域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办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工具维修设备及其他设备等。不属于物业服务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年限的中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产权属业主所有的物业服务用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闲置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能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

10、责任保险费用,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区域办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管理企业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指按规定程序,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第四章 物业服务收费及计费形式第十七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

11、制是指物业服务资金中除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补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八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属于代收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年度预决算,并必须做到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

12、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同时,应将物业服务等级内容及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第二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服务成本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协商约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第五章 实 施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等级服务。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建筑建材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