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人退役费的具体内容军人退役费是指军人退出现役后国家给予军人的安家、生活、医疗等方面的费用。大体可分为经常性生活费与一次性补助费两类。军人退役费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军队最高统帅机关以法规规章形式规定。规定包括项目、内容、标准和发放办法等。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退役费,根据军人退役办法的不同,大体可分为退休费、转业费、复员费、退伍费和移交地方安置费 5 大项。军人退役费的发放,有的由军队负责,有的由政府部门负责。管好用好退役费,对于保障退出现役人员的物质生活,减轻他们的家庭负担,解决退出现役后的一些实际困难,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体现军人待遇水平的重要方面。退休费军人退休费是指用于军官、
2、文职干部、士官退休后发给个人费用的统称。除按退休前基本工资、地区津贴等为基数按月标准汁发的退休生活费外,还根据不同情况发给生活补贴费、安家补助费、家具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转业费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转业安家补助费。按干部转业时的职务、等级发放。对正师职(正局级、专业技术 6 级)以下军官和文职干部,服现役 11 周年以下的,发给 4 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 14 周年的,从第 15 年起,服现役每满 1 年再增发 0.5 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
3、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 6 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 8-9 周年的,发给 3 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 周年以上的,每满 1 年增发 1 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 16 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连续军龄不满 8 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计发转业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转业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转业费。士官的转业费,报领证,由财务部门将转业费直接发给个人。复员费复员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经批准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时而发
4、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它包括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复员费:凡自愿复员的干部,按军龄长短计发:军龄不满 l0 周年的,军龄每满 1 年,发给 1.5 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 15 周年的,军龄每满 1 年,发给 2.5 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 20 周年的,军龄每满 1 年,发给 3 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 20 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 1 年,发给 4 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对判过刑批准复员的,按上述标准每满 1 年各减 0.5 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 1 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 1/2 计发。安家补助费:按军龄长短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干部,军龄在 10 周年
5、以内的,每年发给 0.5 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不满 1 年的按 0.5 个月发给);军龄在 20 周年以上的,从第 11 年起,每年发给 1.5 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不满 1 年的按 1 个半月发给)。对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干部,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军龄每满 1 年,再增发 0.5 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回乡生产补助费: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军龄每满 1 年发给 1 个半月的本人原工资。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干部,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按病情各划分 5 个等级发给。退伍费退伍费是对义务兵服现役期满经批准退出现役时发给个人的费用的统称。包括退伍
6、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和退伍差旅费等。退伍补助费:按义务兵服现役年限,分服役不满年限、或满年限不同标准发给。退伍补助费由财务部门根据军务部门的通知和现行标准编制领报证,由财务部门直接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对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经团以上的卫生部门证明,分一、二、三等酌情发给医疗补助费。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安家补助费军队离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管理;跨省、跨市、跨县异地安置的,由接收单位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 2 个月原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回农村安置的,由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 4 个月原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计发干部转业费、复员费的基数计发转业费、复员
7、费的基数是:军官、文职干部职务(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及地区津贴(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地区补助)之和。军队干部转业,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 1997 年 12 月 1 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师职(含技术 6 级和正局级)以下转业干部。(1)连续军龄不满 8 年的无生活补助费。(2)8-9 周年的,发 3 个月生活补助费;(3)9 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 1 年增发 1 个月生活补助费,但累计不得超过 16 个月军队干部转业,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 1997 年 12 月 1 日印发的人员生
8、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师职(含技术 6 级和正局级)以下干部转业,军龄在 14 周年以内的,发 4 个月本人月工资;从第 15 年起,每满 1 年增发 0.5 个月工资。军队干部转业发放转业费具体规定军队干部转业费发放具体规定是:(1)9 周年以上军龄不满 1 年的本月按周年标准发给;(2)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曰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3)转业证件所需照片费自理;(4)转业被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到二类地区工作的,增发 8 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到三类地
9、区工作的,增发 10 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区划分,按照劳动人事部1993第 064 号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执行。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复员费的条件、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 1997 年 12 月 1 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发放干部复员费的条件和标准是:(l)军龄不满 10 周年的,军龄每满 1 年发给自愿复员的干部 1.5 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干部发 1 个月的本人月工资;(2)军龄不满 15 周年的,军龄每满 1 年的自愿复员的发 2.5 个月的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 2 个月本人月工资;(3)军龄不满 20 周年的,军龄每满 1 年发给自
10、愿复员干部 3 个月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 2.5 个月本人月工资;(4)军龄满 20 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 1 年的自愿复员的发 4 个月本人月工资。而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发 3 个月本人月工资。军龄不满 1 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发。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 1997 年 12 月 1 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复员,安家补助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1)军龄 10 周年以内的干部,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发给 0.5 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发 1 个月本人月工资;(2)军龄 10 周年以上的,从第 11 年起,复
11、员到大中城市的每年发 1.5 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发 2 个月本人月工资。军龄不满 1 周年的按 1 年标准计发。军队干部复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 1997 年 12 月 1 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复员,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为:(1)一等医药补助费 3500 元,生活补助费 1500 元。(2)二等医药补助费 2800 元,生活补助费 1250 元。(3)三等医药补助费 2100 元,生活补助费 1000 元。(4)四等医药补助费 1400 元,生活补助费 750 元。(5)五等医药补助费 700 元,生活补助费 500
12、元。军队干部复员,发放复员费具体规定(l)军队干部原为在职职工,参军前未办过退职手续的干部复员(无正式工作者)规定为:参军前工龄与军龄合并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2)军队干部曾复员、退伍、退职过,又作复员处理的干部,其过去领过复员生产资助金、退职补助费、退伍优待金的一段时间,不再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但过去领过上述费用的时间和现在的军龄累计超过 10 周年的,其超过10 周年以上的时间,每满 1 年按照 10 周年以上的标准计发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3)军队干部曾转业又参军,现又作复员处理的干部,其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照发,但原发的转业费应全部扣回;(4)军队干部安排到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单位工
13、作的复员干部,不发给医药补助费,而生活补助费照发;(5)复员证件所需照片的照相费,单位按实报销。军队干部复员,要求回农村的,其回乡生产补助费标准军队干部复员要求回农村的,回乡生产补助费标准为军龄每满 1 年发给1.5 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中军龄为 l-6 月的零月,减半计算)。干部退休费基数工资项目构成(1)军官、文职干部由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工资构成;(2)编外平部由编外时的工资、编外后增加的工资、军龄工资构成。军队干部退休后,发放退休生活费的条件、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 1997 年 12 月 1 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
14、干部退休生活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1)因年老退休的干部,军龄 20 年(含)以下的,按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正资的 85计发;军龄 20 年以上的,从第 21 年起,军龄每增加 1 年增发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的 1;(2)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按 100发给;(3)1953 年 12 月 31 日前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提高;(4)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 15;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 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 5%(符合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15、(5)在高原缺氧、特别艰好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的,提高 5%;15 年以上的提高 10;20 年以上的提高 15%。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 1997 年 12 月 1 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后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和标准是:(l)回农村安置的,发放 8 个月的本人月工资,1985 年 6 月 30 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增发 2 个月本人工资;(2)回城镇安置的,发 6 个月本人月工资,1985 年 6 月 30 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增发 2 个月本人工资。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家具费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 1997 年 12 月
16、1 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家具费的标准是:(l)军职的,家具费标准 1200 元;(2)师职的,家具费标准 800 元;(3)团职的,家具费标准 500 元;(4)营职以下的,家具费标准 400 元。军队干部退体,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根据总后财务部 l997 年 12 月 1 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是:(1)参加过 1985 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 4个月的本人工资;(2)未参加 1985 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1985 年 6 月 30 日前批准退休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17、为 8 个月的本人工资。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差旅费发放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差旅费按现行因公差旅费有关文件和标准规定执行。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工资的确定(1)军队平部转业分配到政府机关的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相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 4 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
18、(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 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基础、工龄工资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379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工资档次。津贴部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3)军队专业干部分配到企业单位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 8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企业相当职务的工资标准(不含奖金和各种补贴)。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规定适用于 l993 年 10 月 1 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1993 年 9 月 30 日以前批准转业尚未离队的干部,由于未参加 1993 年军队工资改革,在 1993 年 10 月 1 日以后转业的,其工资待遇仍按照 1993 年 9 月 30 日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