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平潭县学校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属公、民 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幼儿园)及其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县属公、民办 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适用本规程。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遵循 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标本兼治的方针。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
2、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2第五条 学校按照本 规程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并积极争取公安、安检、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的支持,促进他们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第二章 学校安全工作 职责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卫生、饮食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二)配置紧
3、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校园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四)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五)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六)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积极争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司法、建设、交通、文化、 卫生、工商、安监等部门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七)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卫生状况,争取公安、消防、3卫生、交通等多方支持,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制止、查处扰乱校园秩序、
4、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第七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一)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要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级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层层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对下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负责召集校园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会议;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实施全校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与教育、教学、科研、生活、学习、集会等活动进行合理的统筹安排;负责批准实施年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必要的经费预算;主持召开安全检查工作会议,对重大安全措施和事故隐患整改作出决策,并督促职能部门贯彻落实;负责突发事
5、件的总体指挥和善后工作。(二)学校党支部书记要协助校长完善安全管理网络,负责采用各种有效方法,宣传安全工作制度,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对各类人员执行安全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教师的师德教育,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引起的伤害事故发生。协助校长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和善后事宜。(三)分管教学校长是所分管工作的主管责任人,管理好有关处室及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协助校长分管学生学习、活动安全;负责制定教师课堂教学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教学活动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教学活动秩序的稳定;开展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卫4生保健;与学校分管处室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对下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协助校长处理重大安全
6、事故和善后事宜;组织开展安全演练;对所分管的工作负领导责任。(四)分管后勤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校园场地、校舍、教学设施、设备 、饮食、 卫生安全,确保无安全隐患。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档案的建立;协助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并与学校分管处室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积极选派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组织校级安全检查,研究制订隐患整改措施,并督促职能部门整改;及时和定期对校园及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加强各功能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建立校园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及后勤人员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学校值班制
7、度、值班表、夜间巡查制度和消防安全制度确保学校财产安全;积极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抢险抢修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演练。(五)教务处要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科学合理安排,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有序进行。建立特异体质学生和特殊心理学生的安全档案,并制定安全教育防护措施;坚持每日两次对全校学生的到校情况进行查询;坚持对任课教师课堂教学情况进行查堂记载,确保课堂内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协助年级组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对于学校组织的重大教育活动,事前要有安全防范措施,所有活动都要按要求进行逐级申报、审批和事后汇报工作;认真完成上5级和校内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以及专项治理工作。(六)政教处(德育处)负责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宣
8、传工作,组织学生进行消防自救、校园逃生、校园突发事故疏散等专项演练,增 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负责对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履行课间活动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学生课间活动和上下楼梯有序进行;要精心组织集体活动,有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安全工作责任到人;协助班主任科任教师做好家庭联络工作和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心理健康和青春期卫生教育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和校内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以及专项治理工作。(七)班主任教师是本班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学生每日缺勤记载,发现无故缺勤学生,在一小时内与家长取得联系,查 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情况迅速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建立特异
9、体质学生和特殊心理学生的安全档案,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做好帮教转化工作;要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急救知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组织救护,保护现场,及时告知受伤学生家长,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协助学校做好家长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防溺水、防火、防骗、防雷击、交通、用电用气、食品等安全教育;严禁学生携带危险器物进入校园,发现学生不安全行为,要及时制止;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都必须经学校批准;要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讽刺、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要经常检查教室、桌椅、插6座、照明、风扇等,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和处理。(八)科任教师为所在课堂的主管责任人。必须
10、全面履行学校课堂教学安全工作职责,依法执教。实施课前点名制度,发现缺勤学生,迅速查明原因;实施课前五分钟安全教育,并体现在教案上;精心组织课堂教学,保证课堂教学有序进行,妥善处理课堂上发生的意外事故。全面关心学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或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 学校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一)各类人员职责(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三)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四)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控与防范制度(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六)定期消毒制度(七)安全知识教育制度(八)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制度(九)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十)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十一)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十二)
11、事故报告制度7(十三)责任追究制度(十四)值班制度(十五)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十六)门卫制度(十七)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十八)校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以下安全应急预案(一)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学校预防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治疗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第十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第十一条 建立台帐 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台账,必须在每天的校务日志中详细记载日常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校务安全日志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校长任期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
12、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寒暑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调休、8因故批准提前放学、冬夏作息时间变更等安排必须发放告家长通知书,并保留家长回执。学校每日必须规定确切开关校门的时间,教育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来校或离校,严禁过早地来校或过迟地离校。家长的接送车不准进入校园。学校要通过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全有关规定,并告知家长,根据中小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2002 年国务院第 21 号令)规定:学生在自行
13、上下学、返离校途中;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在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学校时以及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等 4 种情况下,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监护人负责,学校概不负责任。第十三条 建立特质生档案制度。学校应当在开学初组织召开新生家长会,向新生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履行监护人职责,要求家长及时将有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的情况告知学校。学校教务处或德育处应当在开学一周内完成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的学生档案的建立,如:心脏病、肝病、癫痫病、脑瘫等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疾病,学校应要求学生在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要求家长提供有资质医院的体检报告,从而准确掌握每位学生存在的疾病以及不宜参加的体育项
14、目。制作学生身体特异情况告知表,教务处或德育处应当将副本送达该生班主任、体育教师及其他任课教师。必须告知家长不得隐瞒孩子的特定疾病,否则责任应由监护人负责。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9应在 24 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情况向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汇报;学校发生重大损失的、特大的、群体性的以及危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 30 分钟内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将简要情况报告教育局,并在 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详细情况。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在 1 天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教育局,不得有意隐瞒事故。第十五条 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
15、会工作,未经县教育局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第十六条 各校要按照有关法规,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 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未经市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 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集会的安全管理(一)学校要制定集会的安全防范措施。(二)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学校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三)学校应制定学生集会、做操上下楼梯线路、顺序图,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强化训练到位,在楼梯口要有值日教
16、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行政值班人员要在当天的校务日志上将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载,确保学生进出、上下楼梯有序,严禁挤压事故10的发生。 (四)学校领导及安全领导小组必须对集会、会操活动实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意外事故发生。第十八条 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一)学校要有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二)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在活动前要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并报请经县教育局审批。(三)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四)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进行检修。 (五)任何外出活动都必须在出发前,对参加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对活动中的任何细节或可预见的问题都要作周密的部署。(六)活动前必须在学校将学生集中统一出发,活动结束以后必须将学生集中统一带回学校按时放学。学校在活动期间,要严格实行带队教师安全负责制,严格实行方案所规定的责任,严禁脱岗离岗。(七)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第十九条 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一)学校室内外体育器械、体育设施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