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廉政监察员工作主要特点 具有一定权威性为保障廉政监察员能够充分履行职责,办法对廉政监察员的职级给予了明确规定。如办法第二条规定,“廉政监察员一般应当由具有同级正职或者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以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第五条规定,廉政监察员“享受与所在部门副职同等的工作待遇”。这样规定,考虑了廉政监察员的工作特点,也有利于维护廉政监察员的监督地位和监督权威,便于廉政监察员真正深入到审判、执行工作的第一线开展监督。 为保护和调动廉政监察员的工作积极性,防止其被人打击报复,办法还在第十三条中规定,“廉政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廉政监察员
2、的年终考评等次,应当在征求本院监察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双重领导 办法规定了对廉政监察员实行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体制。 根据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实行“一岗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把手”要负总责。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兼职监察员所从事的监察工作由法院监察部门领导。 按照上述原则,办法第三条规定,“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2职责广泛全面 办法第四条对廉政监察员的职责作出了六项规定,包括:“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
3、廉工作任务;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等。 办法第七条还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审判执行部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
4、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监督权力明确具体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了监察部门开展监督工作时可以采取的方式。鉴于廉政监察员要接受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因此,参考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监督方式,结合廉政监察员的实际情况,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廉政监察员有权采取的监督方式,如“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局)务会议等部门会议;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等监督方式,同时为了鼓励各地不断创新监督方式,第六条还规定了兜底性条款。 3办法第九条规定,“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
5、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权利义务相一致 廉政监察员不仅享有监督的职责和权利,而且应该承担奉公守法、秉公办事的义务。为规范廉政监察员的行为,办法还规定了廉政监察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者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
6、致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为保证廉政监察员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廉政监察员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要经常召开廉政监察员会议,部署、指导、检查廉政监察员工作;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就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述职。 廉政监察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新“药方”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人详解办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评论认为,4办法的发布施行标志着廉政监察员制度在全国法院正式“亮相”,随着这项重大创新举措付诸实施,必将有
7、力地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人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创建廉政监察员制度,即强化对审判执行人员的日常监督和廉政教育,建立起廉政监察促进司法公正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这一制度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这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回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需要;其次,是按照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机制的需要,体现了一种改革的精神和方向;第三,是人民法院针对当前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客观要求,针对违纪违法多发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切实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的需要。 这位负责人详细介绍了办法出台的背景,并对其中涉及的廉政监察员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力与义务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归纳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