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的利益冲突:以ABA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主线,基于委托关系,律师对客户的义务 忠诚义务:律师必须确信:他的所作所为是在合法限度内增进而不是减损委托人的利益。 尽职义务:象处理本人事务一样,竭尽谨慎常人的合理注意义务,象业内人士一样,竭尽法律专家的注意义务。,什么是利益冲突?,错综交织的利益关系使律师陷入身份混乱,不明白自己应当代表谁,无法把握自己的立场,难以保持代表当事人的能力。利益冲突关涉律师的“代表资格”:律师“代表”与“被代表”的利益不一致,律师的“代表力”大打折扣。一仆二主,二主对立,仆人难以效忠;一仆数主,顾此失彼,仆人难以成全。,ABA-AMRPC Rule 1.7 Curren
2、t client concurrent conflicts of interest 当下客户,交叉的利益冲突,A concurrent conflict of interest exists if:(1) the representation of one client will be directly adverse to another client; or(代表一个客户,将和另一客户发生直接对立) (2) there is a significant risk that the representation of one or more clients will be materiall
3、y limited by the lawyers responsibility to another client, a former client or a third person or by a personal interest of the lawyer. (照顾一个客户,就影响律师照顾另一客户的能力),发现利益冲突怎么办?,不可妥协的利益冲突 如律师在同一诉讼代表原告和被告;律师代表被告,却注定会与原告分享胜诉利益。此类冲突,若发生在委托关系成立之前,律师必须拒绝委托;若发生在委托关系成立之后,律师必须停止委托关系。,以下示例(除示例10之外),均根据ABA-AMRPC RULE
4、1.7, COMMENT(1)-(13)改写和编译,示例1:律师M是G公司的法律顾问。在一起民事案件中,M代表W诉H公司。在诉讼过程中,G公司收购了H公司。试问:律师M能否兼任W的诉讼代理人和G公司的法律顾问?,示例2:律师M是G公司法律顾问。H公司欲购买G公司产品,委托M代表H与G交易,M能否接受委托?,示例3:律师M代表G公司与H公司洽谈房屋租赁事务,G为出租方,H为承租方。现H欲委托M,与G公司洽谈办公家具销售H是一家具公司。M能否接受H的委托?,示例4:律师M是G公司法律顾问,G公司是T公司的债权人。现T公司宣告破产,人民法院指定M为T公司的破产管理人。M是否应当接受指定?为什么?,示
5、例5:G是房地产开发公司,H是投资银行,M是G的法律顾问,又是H的股东。现G准备公开发行股票,M向G推荐H为股票承销商,M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示例6:在G公司和H公司的合同纠纷中,律师M是G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现H重金聘用M为法律顾问,M是否可以与H洽谈此事?,示例7:律师M是律师Y的男友,律师Y是律师F的女儿。在G公司为原告、H公司为被告、P公司为第三人的诉讼中,M代表G,Y代表H,F代表P,这里可能产生哪些问题?应当如何避免?,示例8:在Y、X夫妇离婚案件中,M律师(女)代表X(男)。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X多次约会M,M是否应当接受?为什么?,示例9:在公民R诉大众汽车公司缺陷产品致人损害
6、一案,G公司以第三人支付律师费的方式赞助公民R起诉,M律师是公民R的诉讼代理人。G公司希望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多次提到该公司生产的安全产品,并且约定赞助金额最高为10万元。 M律师是否可以接受G公司为付费第三人?,示例10:2004年,张律师担任上市公司W的独立董事,任期5年;2005年,张律师又成为W的常年法律顾问。 2006年,股东以2005年的一次董事会决议损害W利益为理由,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所有的公司董事。 问题:张律师同时担任W的独立董事和常年法律顾问,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在股东对公司董事提起诉讼之后,张律师应当站在哪一边?做什么?,ABA-AMRPC Rule 1.8, 当下客户:专门规
7、则,(a)律师应尽量避免与客户发生生意往来。Arms length transaction, 互不牵涉、各为其利的交易。 Over reaching (过分占先)的交易,利用信任关系而获利。 (b)不得利用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而实施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c)不宜从客户那里收取或者向客户索要重礼。法律和行业惯例并不禁止律师接受客户的馈赠,但是,若收受重礼,一旦发生争议,根据“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原则,律师接受客户馈赠,属推定的欺诈行为。(d)在代理关系结束之前,律师不能就委托事务而得知的信息,与客户签定或者谈判,从客户那里取得创作、展示和新闻发布的权利。首先,律师可能利用优
8、势而将不公平的交易强加给客户;其次,最有利于客户的方案会让位给新闻效果最好的方案。,(e)律师不应诱导客户诉讼,并为此向客户提供贷款或者为客户向第三人借款提供担保。律师为诉讼融资,这会增加本无必要的诉讼,因为,当客户可以获得专项资金资助诉讼,更倾向于忽略诉讼风险而任意提起诉讼。 (f)律师就委托事项,从第三人那里接受给付,牵涉客户与律师自身的利益冲突。,(g)律师代理两人或者两人以上时,建议或者接受和解、放弃上诉、放弃抗辩等有关诉权处分的限制。 除非得到委托人一致同意,当律师在诉讼中代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委托人的时候,不能就和解协议、控辩交易或者放弃上诉协议达成拘束所有委托人的协议。在作出决定之
9、前,律师应当通知所有利益相关的客户,并获得他们的书面同意。但是,在集团诉讼中是一个例外。,(h)在委托协议中,律师不能要求客户豁免律师的责任或者限定律师的责任范围,除非客户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独立地表示同意的意思。此事有关风险的分配,律师的安全增加了,客户的利益减少了,律师的责任事先受到的限制越多,律师的审慎和勤勉就会有所亏欠。,(i)在代理客户诉讼过程中,律师不能从客户那里获得涉诉财产的权益,除非作为律师费的担保权益的受益人。(j)性关系禁止 律师不能和客户有性关系,除非在委托关系成立之前就存在双方自愿的性关系。(k)律师和同事受同一限制。,ABA-AMRPC Rule 1.9, 对前客户的
10、义务,在同一事务或者实质相同的事务中,律师不能代表某人与前客户进行对抗,除非获得前客户的书面同意;在同一事务或者实质相同的事务中,如果某人与前客户的利益存在实质冲突,或者律师掌握前客户的保密信息,律师不能代表某人;如果律师可能会利用或者披露他先前在其他律师事务所任职时所获得的前客户的信息而为某人服务,律师不能代表此人,除非获得前客户的书面同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81、82),“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
11、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 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ABA-AMRPC Rule 1. 11 前政府官员或雇员担任律师之后的利益冲突,a.律师先前为政府官员或雇员者(1)适用规则1.9。(2)在牵涉相关公职的事务(担任公职时管理、协助管理和知晓的事务)中,不能代表客户。b. 如果该律师基于(a)而不能代表客户,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成员也不能代表客户。c. 如果律师在担任公职的时候获得A的机密信息,B与A对立,律师不能代表B。d. 现任公职的律师不得为任何私人或者非政府组织提供法律服务,除非获得政府机构的书面同意。,ABA-AMRPC Rule 1.10, 利益冲突的归并,对于律师A为利益冲突,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也为同一性质的利益冲突,除非利益冲突纯粹来自律师的个人原因。(当其他律师代替律师A的时候,不会发生直接对立或者代表不足)如果律师A离开他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客户B随A而去,客户C的利益与客户B对立,律师事务所可以代表客户B,除非为同一或者实质相同之事务,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知晓客户B的受保护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