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教案——5.2电子认证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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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教案教学课题:5.2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教学目的:知识目标: 掌握数字证书的和电子认证的概念,了解并熟悉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及认证机构的职责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情感目标: 激发学生专业学习兴趣教学重点:数字证书的和电子认证的概念,认证机构的职责教学难点: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及认证机构的职责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法教学课时:2 课时教学过程:每日一课:由袁霞同学提供“叶延滨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叶延滨,男,1948 年 11 月 17 日出生, 诗刊杂志副总编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

2、志东,董事长。原告叶延滨诉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乔冬生,被告委托代理人童明友、崔国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延滨诉称,原告系路上的感觉一书的著作权人,2001 年 1 月 2 日,原告发现多来米黄金书屋网站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刊登了该书,被告进行了链接。原告为此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被告却置之不理。2001 年 1 月 16 日,原告通过互联网在中国新世纪读书网网站上仍能全文查阅路上的感觉一书,被告仍未断开链接,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其网站显著位置

3、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 万元并承担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原告提供下列证据支持其主张:1、 路上的感觉版权页;2、00035 号公证书;3、00643 号公证书;4、稿酬证明;5、公证费收据。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著作权侵权通知因其自身缺陷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告在通知书中表达的意思是“要求被告停止将原告的作品直接上载到被告自己的网站上” ,实际上,被告从未将原告作品直接上载,也就无从停止;另外,搜索引擎的工具性、公共性决定了法律不应该对其提供的链接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提供下列证据支持其主张:1、门户

4、服务合同;2、情况统计;3、搜狐网站页面;4、网络时代页面;5、技术说明。经审理查明:2000 年 1 月,天津新蕾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路上的感觉一书,作者署名为叶延滨。2001 年 1 月 3 日,原告致函新浪网站,以该网站未经其同意上载了其作品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教案路上的感觉为由要求该网站停止此行为,随函附有作品的版权页和相关的网页,说明通过该网站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 ,可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他人网站上检索到该作品。同年 1 月 16、17 日,通过相同的检索方法,原告亦检索到位于中国新世纪读书网站上的该作品。2000 年 8 月 16 日,被告与案外人百度公司订立合同,约定

5、百度公司向被告提供相关的搜索引擎技术服务。涉及本案的是该搜索引擎中的网页全文检索系统部分,其技术特征为:通过一个从互联网上自动收集网页的数据搜集系统得到大量的网页数据,交分析系统进行分析,从中提取和用户检索相关的网页信息(包括页面包含的关键词、编码类型、大小、被其他网页链接的次数等),然后由索引系统对分析好的抽象数据建立索引,并通过检索数据库保存相关的数据信息;检索数据库并不保存网页内容本身,其中的信息也不能通过点击链接进行网页游览的方式访问,只有当用户提交了对关键词的检索请求后,与该关键词有关的检索数据信息才会被组织起来,生成临时链接提交给用户。所有过程均由系统软件自动完成,临时链接并不在数

6、据库中作永久保存。另查:在“搜狐”网站上通过使用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 ,用户不仅可在国际互联网上检索到位于其他网站上的原告的该作品,亦可检索到包含此关键词的其他网站上的网页,网页内容不仅限于原告的作品。原告认可该搜索引擎与被告的搜索引擎是同一技术。被告提交的证据 2、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用,双方提交的其余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用于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著作权是作者享有的专有权利,作者有权限制他人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但作者必须证明使用事实的真实存在。使用被告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 ,检索原告的作品,是通过网页全文

7、检索系统检索到其他网站编排的页面的相关信息后与该页面生成临时链接实现的。这种相关信息,仅限于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等特定的信息,而不包括作品本身;这种相关的网页,并不排除其他含有类似的相关信息的网站的网页,而且网页的内容也不限于原告的作品;这种临时链接,并不在数据库中作永久保存。因此,这种检索服务,并不等同于作品的使用。在原告未能明确其他网站上载其作品的行为的法律性质的情况下,原告以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延滨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复习引入教师提问:什么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有哪些种类?二)讲授新课一、电子认证概述1、电子认证是

8、指特定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教案义的服务.2、数字证书:是由权威性的、公正的认证机构来颁发和管理的,它在证书申请被认证中心认证中心批准后,通过登记服务机构将证书发放给申请者,这个权威性的证书管理机构就是认证中心,简称 CA。认证中心就是一个负责发放和管理数字证书的权威机构。二、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规定电子认证机构设立的条件有:1、发起人资格:4 条规定2、程序3、从业人员资格:3 条规定4、经营担保5、软硬件设施6、营业场所7、必须遵守主管机构的所有其他规定。三、对认证机构的管理1、监督2、监管3、审计监督三、认证机构的职责

9、1、签发证书2、验证并标识证书申请者的身份3、证书库4、证书的更新5、证书的查询6、密钥备份及恢复系统7、证书的归档8、作废处理系统根据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数额证书部分)第 5 条的规定,认证机构提供下列服务:(1)申请开户(2)证书更新(3)证书挂失(4)信息查询(5)技术鉴定(6)特殊服务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教案四、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1、如果因为认证机构的原因,给申请人和相对人(指基于对证书的信赖而从事交易的人)造成损失的,认证机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认证机构到底应赔偿多少损失,是全部赔偿还是限额赔偿,这是一个风险的承担问题,需要在立法的时候做到利益平衡。2、关于证书的错误陈述,认证机构只对证书中写明的信赖程度负责,而且认证机构只对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课堂练习:教材 P73 案例评析请学生思考并讨论回答相关问题课堂小结: 数字证书的和电子认证的概念,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及认证机构的职责作业布置: 1、完成下列练习(作业本上)(1)数字证书的和电子认证的概念(2)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及认证机构的职责2、预习第六章内容教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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