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发20114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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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穗人社发201145 号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本局反映。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承办处室: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83318065)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廉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

2、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撤消审批,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权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 同一个许可行为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

3、,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第二章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第六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 号)等规定执行。第七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

4、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第八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

5、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职工;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第九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第十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二)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三)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四)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五)企业工时管理制度;(六)企业工资支付制度;(七)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至少公示 5

6、 天)的公示反馈意见;(八)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登记证)及复印件;(九)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第三章 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第十二条 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应当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 29 号)等国家、省和市有关 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应当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下称许可证书)。免办许可证书的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

7、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用人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六)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下列程序申办许可证书:(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许可证书决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申办许可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的申请报

8、告; (三)用人单位对外国申请人的聘用意向书;(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外国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六)外国申请人的详细工作经历、最高教育学历证书和其从事该项工作的职业资格证明(从事属国家规定职业技术工种的原则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属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提供许可证书或资格证书;特殊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复印件(以上文件如为外文的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确认);(七)外国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八)外国申请人曾取得广州市或内地其他

9、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许可的,提供原就业许可注销或迁移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许可证书后,获准在广州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 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签证处领取职业签证(任职或就业)入境,用人单位在外国申请人(含免办许可证书的)凭职业签证(任职或就业)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及其他材料按照下列程序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下称外国人就业证):(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外国人就

10、业证决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外国申请人凭许可证书取得有效职业签证(工作)后入境的:1、许可证书原件;2、外国人就业登记表;3、外国申请人的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两张;4、外国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个人资料和有效职业签证(任职或就业)页复印件;5、劳动关系证明(双方盖章签名的劳动合同原件,如为外文的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盖章确认;由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派遣的提供派遣证明复印件和本市用人单位的任命书或工作证明原件;6、外国申请人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7、外国申请人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11、文件。以上文件如申办许可证书时已提交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复提交。(二)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属于免办许可证书,取得有效职业签证(工作)后入境的:1、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2、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3、外国申请人的二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两张; 4、外国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个人资料页和职业签证(工作)页复印件; 5、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外国申请人的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复印件; 7、外国申请人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8、外国申请人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9、

12、外国申请人的详细工作经历、最高教育学历证书,以上文件如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确认; 10、外国申请人曾取得广州市或内地其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许可的,提供原就业许可注销或迁移证明;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八条 在广州市就业外国人的外国人就业证即将到期且需在同一用人单位继续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到期前三十天内按照下列程序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手续:(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外国人就业证决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延期

13、申请表;(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原件;(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外国申请人现持有有效的中国签证页复印件;(五)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的就业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交相关证明和复印件,否则无需提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申请起 15 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外国人就业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但最长

14、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外国申请人的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的有效期。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就业许可的审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就业许可的决定: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签发外国人就业证的决定: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申办就业证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就业许可或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签发外国人就业证的决定: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3、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状况、就业岗位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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