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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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第四条 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第二章 问责情形第五条 机

2、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的;(二)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失职渎职、决策失误,情节较轻的;(四)吃、拿、卡、要,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五)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的;(七)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机关管理规定的;(八)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第六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相关领导予以效能问责:(一)不认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的;(二)年度绩效评估被评为差等次的;(三)一年内因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问责 3

3、 人次以上的;(四)应当给予本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五)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六)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第三章 问责方式第七条 效能问责的方式为:(一)诫勉教育;(二)通报批评;(三)效能告诫。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

4、回影响的。第十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章 问责程序第十一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效能问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问责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下级机关工作人员作出问责决定。第十二条 对于事实简单清楚,无需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第十三条 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问责机关组成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由2 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二)调查组应当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

5、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做好调查记录;(三)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 调查、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一)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第十五条 问责机关应当经过集体研究,作出给予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第十六条 决定给予问责的,应当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机关和申诉途径等。第十七条 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6、,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不服问责机关所作问责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问责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问责机关。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出的问责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十九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适当的,维持原决定;(二)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或者责成原问责机

7、关变更原决定;(三)问责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原决定,重新调查或者责成原问责机关重新调查,并作出决定。第五章 结果运用第二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扣发当年年度绩效奖金。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 1 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 2 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和所在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的扣分依据。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其他具有行政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委办20015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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