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一家肥料生产公司的管理者,我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和肥料登记证都是我负责办理的,对于你的提问内容非常熟悉,现回答如下:一、首先明确,有机肥料并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这三种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而且办理生产许可证也不是在农林局办理,而是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办理,2010 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将发证权下放到了省技术监督局。二、您可能说的是办理有机肥料的肥料登记证,有机肥料的登记证在是省农业厅办理,申报材料由省农业厅受理,具体评审工作等由省土肥站来负责。有机肥料登记证是临时证一年,一年后申请转正,转正后有效期为 5 年,5 年后可续展。三、有机肥料登记证原来办理起来比较麻烦
2、,需要进行大田试验报告,2010 年开始,取消了大田试验报告,相对容易多了。四、办理一个有机肥料登记证的费用大致如下:化验费 1500 元、委检协议 3000、其他就是一些杂费在 2000 元左右,即办一下证,费用在 6500 元左右。五、至于说租用,在法律上来说是许可使用,按现在行情,一年也就 5000 元-1 万元左右,不会达到您所说的 20 万元。名 称: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设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
3、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 号) 申请条件: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件或资格证明材料; 下列纳税分别应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在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外省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
4、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销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件或资格证明材料;下列纳税人分别应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在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外省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
5、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销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我公司收到税务局退还的税款,这样做分录是否正确?1、借: 银行存款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借: 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年底:3、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 未分配利润请高手指教。谢谢!问题补充: 补充:该退税为汇算清缴后退还的企业所得税。收到退税是冲减 应缴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还是损益科目中的 所得税 ?是上面的分录还是:(1)收到退税款 借:银
6、行存款 贷:所得税 (2)结转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本年利润 如果在下年度退回的情况 (1)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2)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借: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最佳答案 如果是对于“多征、误征” 税款的退还,你的处理是正确的。如果是优惠退税,就是说你们本身就享受所得税退税优惠,那就不用那么麻烦,按“政府补助 ”处理即可:收到退税时: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所得税退税这样就行了。将多交的所得税冲回: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所得税费用这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出现借方余额,反映的就是多交的所得税
7、,下次计算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自然就抵减了。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订 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或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只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