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ttp:/ 2010 年元旦假期为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的通知,2010 年元旦放假公休日期为 1 日至 3 日3 天。其中 1 月 1 日(星期五)为法定节假日; 1 月 2 日(星期六)、1 月 3 日(星期日) 是休息日,照常公休。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依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 1 月 1 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在 2 日、3 日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
2、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 21.75 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 8 小时。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工资标准除以 8 小时。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http:/ (2010-5-
3、25 11:24:00)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三倍工资,那么这三倍工资具体怎么理解,是另外支付三倍加班工资,还是已经包括正常的工资而只需另外支付两倍工资,对此,各界认识不一。一、案情简介张某在上海市一家商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销售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 4 月 17 日,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2007 年 6 月至 2009 年 4 月 17 日,法定节假日加班 87 小时(2009年 1 月与 2 月除外)。公司已支付张某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 8,838.35 元
4、。离职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结案,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 5728.90 元等。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张某出勤记录,公司应支付其 2007 年 5 月至 2009 年4 月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 6179.52 元。最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2007 年 5 月 1 日至 2009 年 4 月 17 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179.52 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是按照 200%还是按照 300%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一审法院是按照 200%的标准进行计算,因此,张某对此
5、不服,提起上诉,张某认为一审法院以 200%的标准计算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错误的。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仍然可以正常获得工资。故倘若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其法定应当获得的相当于 300%工资数额的加班工资中业已包含了正常的工资。原审法院以 200%的标准计算张某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无不当。三、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的典型案例。笔者认为,该案的法律适用有待商榷。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
6、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此,在实践中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里的“工资报酬”中已经包括了正常的一倍工资,用人单位在之外只需要另行支付给劳动者百分之两百的加班工资,加起来法定节假日可以获得三倍工资,这种观点也可以简称为“三倍工资说”;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完全相反,这种观点认为,这里的“工资报酬”不包括正常情况下的一倍工资,用人单位在正常一倍工资之外应该另行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加起来法定节假日可以获得四倍工资,这种观点可以简称为“四倍工资说”。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7、,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显而易见,法定节假日劳动者不论劳动者上班与否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的,即法定节假日应当是正常计薪的。劳动部对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 号)第一条又规定, “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由于法定节假日是计薪的,所以另行支付三倍加班工资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获得所谓四倍工资。之所以会有“三倍”或“四倍”的混淆,除了各自认识上的不同外,与劳动行政部门关于节假日加班的例行解释不清有关,其根源在于劳动部先后出台的二个文件:原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8、劳社部发20038 号文,已废止)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 20.92 天和 167.4 小时,这里剔除了国家规定的 10 天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被折算成不计薪了,这显然有违劳动法。为纠正、解决这个问题,劳动部 2008 年又出台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 号),该通知指出,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这里,不同于以前,首次出现了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月计薪天数(3
9、65天-104 天)12 月21.75 天,法定节假日也就计薪了。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三倍”或“四倍”争议产生的缘由是对日工资折算的理解出现了偏差。笔者倾向于持另外一种观点,可以简单地称之为“3+1 工资说”,这种观点与“四倍工资说”基本相同,但正常时间的工资还是有别于加班工资的,即正常的一倍工资与另行支付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其各自的“基数”是不尽相同的,至少上海的工资支付办法就是这样规定的。笔者认为,此“3+1 工资说”更符合立法原意,所以准确的说法是:法定节假日的工资= 法定节假日正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相关规定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0、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二、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 号)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1、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 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 300的工资。三、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 号)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
12、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来源:中人网http:/ 法定节假日职工加班享受不低于 4 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第 51 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期间,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则应另行支付 3 倍加班工资。因此,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应获得不低于 4 倍的工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 270 号)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 月 1 日放假 1 天
13、)、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 天)、劳动节(5 月 1 日放假 1 天)、国庆节(10 月 1 日、2 日、3 日放假 3 天)、清明节(放假 1 天)、端午节(放假 1 天)和中秋节(放假 1 天)。 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呢?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25 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
14、前支付给劳动者。企业有不支付或者违反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形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有关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署名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http:/ 11 个带薪的法定节假日 加班付四倍工资中国网 时间: 2008-04-17 发表评论从今年开始,我国公民可以享受 11 个带薪的法定节假日,因此,以往计算加班费时俗称的“法定节假日三薪”已经悄然变成“法定节假日拿四薪”。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做客城市管理广播时明确表示,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除了应得的当日工资外,用人单位还须“额外”支付三倍加班费。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
15、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做客城市管理广播解读劳动合同法时表示,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与以前略有不同。按照今年新实行的工时制度,法定节假日已是带薪休假,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额外”支付三倍的加班费。“实际上加班的劳动者拿到手的是四倍工资。”他举例说,假设劳动者日工资为 10 元,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 1 天,那么总共应该支付 40 元加班费。而平时日常性的加班延时和双休日的加班仍然按照以前的方法计算加班费,即月工资除以21.75,再除以 8 小时,换算出每小时工资,再按小时工资的 150%、200%支付加班费。(记者
16、姜葳)文章来源: 北京晨报http:/ 年 09 月 15 日 02:01 新京报 温薷 我要评论(1529) 字号:T|T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昨提醒两节加班费计算方法 法定节假日工资加三倍 本报讯 (记者温薷)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今年中秋、国庆两节的加班工资支付方法。按照今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 960 元计算,劳动者如果在中秋 3 天间均加班,总加班费最低应为 308.97 元。法定节假日不能倒休据介绍,计算加班工资时,首先应按照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将假期予以分类,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执行不同的加班工资标准。市人力社保局介绍,根据规定,9 月 22 日(中秋节)、10 月
17、 1 日、2 日、3 日共四天为法定节假日,假期其他时间为休息日。用人单位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期间安排加班,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不能倒休。每月 21.75 天计算日工资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 21.75 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 8 小时进行折算。如果一名劳动者领取北京最低工资标准 960 元,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天应领取加班费 132.41 元。如果中秋 3 天均加班,加上休息日的加班费,总加班费最低应为 308.97 元。【举例说明】某职工月工资 2000 元,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假日 9 月 22 日、10 月 1 日至 3 日期间加班 1 天,其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 9 月 23 日、24 日,10 月 4 日至 7 日加班 1 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