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梯安全工作规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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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电梯安全工作规则(试行) 北京市电梯安全工作规则目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 电梯 3.2 使用单位 3.3 生产单位 3.4 日常维护保养 4.一般要求 5生产单位 5.1 安装、改造、维修 5.1.1 基本要求 5.1.2 工作要求 5.1.2.1 开工告知 5.1.2.2 施工作业 5.1.2.3 验收检验 5.1.2.4 事故处理 5.2 日常维护保养 5.2.1 基本要求 5.2.2 工作要求 5.2.2.1 日常维护保养作业 5.2.2.2 事故处理 6使用单位 6.1 基本要求 6.2 工作要求 6.2.1 使用登记 6.2.2 使用管理 6.2.3

2、 定期检验 6.2.4 事故处理 7.检验检测机构 7.1 基本要求 7.2 工作要求 7.2.1 验收检验 7.2.2 定期检验 7.2.2.1 催检工作 7.2.2.2 检验工作 7.2.3 事故处理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8.1 基本要求 8.2 工作要求 8.2.1 开工告知 8.2.2 施工作业 8.2.3 验收检验 8.2.4 使用登记 8.2.5 使用管理 8.2.6 日常维护保养 8.2.7 定期检验 8.2.8 变 更 8.2.9 事故处理 北京市电梯安全工作规则 范 围 本规则规定了电梯的生产(含安装、改造、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的内容和

3、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 规范性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 电梯 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类别,由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 (踏步 ),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3.2 使用单位 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3

4、.3 生产单位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 3.4 日常维护保养 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4一般要求 4.1 生 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时,应当遵守规则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表格,制作相应的文书。 4.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作相应的文书。 4.3 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符合附录 A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流程图的要求。 5生产单位 5.1 安装、改造、维修 5.1.1 基本要求

5、5.1.1.1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5.1.1.2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质量 和安全性能负责。 5.1.1.3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对电梯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并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5.1.2.1 开工告知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5.1.2.2 施工作业 5.1.2.2.1 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5.1.2.2.2 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

6、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5.1.2.2.3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时应当执行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5.1.2.2.4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时应当执行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并做好自检记录。 5.1.2.2.5 安装、改造、维修人员,应当取得安装、改造、维修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未取得特种作 业人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1.2.2.6 安装、改造、维修人员进行作业时,应当持证作业。 5.1.2.3 验收检验 5.1.2.3.1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

7、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1.2.3.2 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5.1.2.4 事故处理 5.1.2.4.1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5.1.2.4.2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作业中发生电梯事故时,按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5.2 日常维护保养 5.2.1 基本要求 5.2.1.1 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5.2.1.2 日常维护保养

8、单位应当具有与其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检测手段,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并对日常维护 保养电梯的质量与安全负责。 5.2.1.3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5.2.2 工作要求 5.2.2.1 日常维护保养作业 5.2.2.1.1在日常维护保养中,应当执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5.2.2.1.2 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5.2

9、.2.1.3 应当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5.2.2.1.4 设立 24 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5.2.2.1.5 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 30 分钟内应当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5.2.2.1.6 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并归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至少保存四年。 5.2.2.1.7 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5.2.2.1.8 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电梯维修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5.2.2.1.9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根据合同的要 求,协助电梯的使用单位做好电梯的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做好电梯

10、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 5.2.2.2 事故处理 5.2.2.2.1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同 5.2.2.1.3 要求,制定电梯的事故。 5.2.2.2.2在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中发生电梯事故时,按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5.2.2.2.3在日常使用中发生电梯事故时,按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协助使用单位应急救援,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 告事故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6使用单位 6.1 基本要求 6.1.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

11、安全管理,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6.1.2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生产单位实施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 6.2 工作要求 6.2.1 使用登记 6.2.1.1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6.2.1.2电梯停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 30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及时办理启用手续。 6.2.1.3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 6.2.2 使用管理 6.2.2.1 使用单位应当

12、将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存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6.2.2.2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6.2.2.3 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能够与建筑物内的组织机构有效地应答紧急呼救。 6.2.2.4 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6.2.2.5 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或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6.2.2.6 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承

13、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及其急修和投诉电话。 6.2.2.7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出现意外或者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 、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6.2.2.8 使用单位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电梯发生困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救援。 6.2.2.9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 6.2.2.9.1 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

14、常使用状况记录,制定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6.2.2 9.2 妥善保管电梯层门的开锁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 6.2.2 9.3 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维修、保养电梯。 6.2.2 9.4 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做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6.2.3 定期检验 6.2.3.1 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6.2.3.2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6.2.3.3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 得继续使用。 6.2.4 事故处

15、理 6.2.4.1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6.2.4.2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发生事故时,按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7.检验检测机构 7.1 基本要求 7.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7.1.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检验检测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并对检验检测的结果负责。 7.1.3 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7.1.4 有与所从事

16、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7.1.5 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7.1.6 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7.1.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7.1.7.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2工作要求 7.2.1 验收检验 7.2.1.1 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检验工作应当符合附录 B电梯验收检验流程图的要求。 7.2.1.2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安

17、排检验。检验完毕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其中检验合格的,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7.2.1.3 现场检验完成后,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具整改通知单,要求使用单位整改,并规定整改期限,使用单位整改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合格后,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7.2.1.4检验检测机构 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被检验单位 , 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7.2.2 定期检验 7.2.2.1 催检工作 7.2.2.1.1 检验检测机构的催检工作应当符合附录 C电梯定期检验催检流程图的要求。 7.

18、2.2.1.2 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过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对使用单位进行电话通知,督促其及时申请检验,并做书面记录。 7.2.2.1.3 电话通知后,对仍未及时申请检验的电梯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发出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催检通知书,此工作 时限为 2 个工作日,检验检测机构再次进行书面催检。 7.2.2.1.4 发出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催检通知书的 5 个工作日后,使用单位仍未申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将催检信息书面报当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此工作时限为 1 个工作日。 7.2.2.2 定期检验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的定期检验工作应当符合附录 D电梯定期检验流程图的工要求,其具体规定同 7.

19、2.1 的要求。 7.2.3 事故处理 在发生电梯事故后,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或事故单位的委托,根据职责进行事故鉴定和分析。 8.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8.1 基本要求 8.1.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8.1.2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和监督,落实电梯安全监察规划。按照区域划分,负责对辖区内的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8.1.3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

20、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8.1.4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相应职权。 8.2 工作要求 8.2.1 开工告知 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8.2.2 施工作业 8.2.2.1 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安装、改造活动的,予以取缔,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

21、单位重新安装、改造, 处 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8.2.2.2 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修活动的,予以取缔,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2.3 验收检验 发现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检验检测机构验收检验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验收检验,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2.4 使用登记 发现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向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22、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8.2.5 使用管理 发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1)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 2)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 3)未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 4)未依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8.2.6 日常维护保养 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予以取缔,处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23、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2.7 定期检验 8.2.7.1根据检验检测机构反馈的书面催检信息,在 3个工作日内对使用单位进行现场监察,责令其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报检。 8.2.7.2 对仍未进行报检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进一步的行政措施。 8.2.7.3 发现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8.2.8 变更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24、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8.2.9 事故处理 电梯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 附录 A 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流程图 附录 B 电梯验收检验流程图 附录 C 电梯定期检验催检流程图 附录 D 电梯定期检验流程图 附录 A 电梯安全 监察工作流程图 使用登记 使用管理 日常维护保养 定期检验 变 更 安装施工 开工告知 验收检验 事故处理 使 用 环节 安装 环节 事故 处理 环节 附录 B 电梯验收检验流程图 施工单位报验收检验 开工告知 检验机构安排检验(派工) 现场实施检验 非否决项不合格且不合格项目未超过允许项数 否决项不合格或不合格的非否

25、决项目超过允许项数 使用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现场复查 检验合格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检验 检验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10 个工作日内,出检验报告书, 核发合格标志 附录 C 电梯定期检验催检流程图 1 个工作日 使用单位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 期满前一个月未按时报检 检验机构电话通知使用单位 检验机构发催检通知书 检验机构将催检信息书面报告监察部门 监察部门现场监察,并发监察指令书 检验机构安排检验 监察部门采取进一步行政措施 2 个工作日内未报检 5 个工作日内未报检 2 个工作日 3 个工作日 2 个工作日内未报检 使 用 单 位 改正 监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使用单位仍未报检 使用单位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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