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煤矿双控体系建设及管控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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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织金县三甲乡三甲煤矿“双控体系”建设及管控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双控”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的思想,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持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特别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隐患与安全风险的区别,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安全风险是指某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组合,它是通过评估手段

2、进行分级管控,使生产经营活动中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第三条 各单位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监控责任制。第四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时整改或预控,使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 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 五落实。第五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

3、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第六条 对于新开工工程、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新生产线的投入或生产安全环境有变化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或未对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第七条 安全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风险预控应做到使安全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的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风险不把握不生产。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预控职责第八条 矿部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九条 矿长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

4、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过程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评审,确定安全隐患级别,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技术领导责任;安全科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监察责任。第十条 矿业务管理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管控责任;矿安全科对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监督、监察、归档和报告的责任。第十条 各单位科、室、区队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科长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复查及风险管控负监督检查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

5、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分管范围内高级风险的管理责任人;总工程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辨识出的风险负责组织评审分级,确定治理措施,并将评审结果落实到各责任人;业务保安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及其治理负管理责任;安全科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有监督、监察、归档、分析和上报的责任;车间、区队(科)的负责人,对车间、区队(科)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全面责任;车间、区队(科)技术负责人,对本车间、区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车间、区队的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

6、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职工个人对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所需的资金,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安全隐患的治理与风险的控制。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节 隐患分级分类第十三条 根据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7、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主体。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 A、B 、C 、D 四个等级。A 级:难度很大,矿解决不了,须由万峰矿业有限公司或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B 级:难度较大,单位解决不了

8、,须由矿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C 级:难度大,区队、车间解决不了,须由单位解决的安全隐患。D 级:区队、车间、单位业务部门能够自行解决的安全隐患。第十五条 对安全隐患应及时梳理分类,汇总分析。从生产(管理)系统和专业角度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煤矿安全隐患分类:管理、顶板、机电、运输、 “一通三防 ”、爆破、水害、其它;其它行业安全隐患分类由本单位确定。第二节 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办法第十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分四级:班组、区队(科室) 、矿(厂) 、矿。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和专业特点,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编制隐患排查表,避免隐患排查治事理过程中的人为失误。第十八条 矿每季度排查一次安全隐患;矿

9、各业务科室和矿所属二级单位每月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检查治理情况;科室、区队、车间每旬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将排查治理情况报相关业务科室和安全科备案;班组每班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备查记录。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章行为、习惯性违章现象和重复发生的隐患作为安全隐患一并排查治理。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有责向安全监察站(科) 、矿安全监察部和有关部门汇报。第二十一条 科室、区队(车间)对每旬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坚持“ 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 工作制度,确定责任人、隐患等级、治理措施,进行登记,上报。第二十二条 班组排查的安全隐患必须当班消除或处置,并做好记录。当班确实解决不

10、了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区队(科) 、车间和安全科汇报,并制定具体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生产。第二十三条 一般安全隐患中的 C 级和 D 级由本单位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限期整改的隐患,及时建档编号,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安全科对 C、D 级安全隐患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二十四条 矿各专业科室要经常了解各矿(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安全隐患项目按月度实行挂牌跟踪管理,由专人监督落实。A 级隐患上报集团矿,按集团矿要求整改;B 级隐患由矿分管副

11、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落实,明确矿专业科室整改负责人,各单位根据相关科室处理意见制定初步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组织审批确定后按照“ 五落实 ”的要求进行整改,由单位首先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相关科室组织验收。各专业科室必须负责监督落实,并现场验收,对隐患进行闭环、销号,安全监察部对 B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验收情况组织检查;C 级隐患由各矿长(厂长、经理) 、专业副矿长负责落实,由矿(厂)明确职能科室整改负责人;D 级隐患由各单位负责整改落实。第二十五条 矿及各二级单位业务部门要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业务保安责任范围,并根据安全隐患治理要求,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有关隐患治

12、理措施及落实工作。第二十六条 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由矿实行挂牌督办,各专业科室负责具体牵头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相关专业科室组织验收、销号。矿安全监察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察。第二十八条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结束后,各单位应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送报相关科室及安全监察部。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

13、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矿启动的应急预案由矿调度室负责向万峰矿业有限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第三十条 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五章 信息报告第三

14、十一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矿安全监察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初步方案。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及专业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中的 A、B、C 级安全隐患,汇总后于次月 4 日前报矿各专业科室及安全监察部;各专业科室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中的 A、B、C 级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总,于次月4 日前发送至安全监察部;各单位上报的安全隐患 A、B 级隐患及各专业科室排查出的 A、B 级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汇总后于次月 6 日前报万峰矿业有限公司各

15、专业部门及安全监察局。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成。第三十三条 每季、每年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季度首月 4 日前和下一年度 1 月 7日前报矿,由安全监察部汇总分析并分别于下季度首月 6 日前和下一年度 1 月 10 日前报万峰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局、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第三十四条 矿成立安全隐患评审组,每月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和 A 级、B 级隐患进行最终评审定级。对列入 A 级安全隐患须由万峰矿业有限公司协调解决的,由矿以正式文件向万峰矿业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报告。风险预控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全面辨识本单位生产系统和作业活动中的各种危险源,明确危险源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后果,对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监测、预警、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一、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各单位应组织员工对危险源进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辨识和风险评估,并确保:1、危险源辨识前要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2、辨识范围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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