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珠晖区、雁峰区、蒸湘区、石鼓区、高新开发区、白沙工业园、松木工业园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直接负责。耒阳市、常宁市、南岳区及各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
2、补偿工作由以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珠晖区、雁峰区、蒸湘区、石鼓区、高新开发区、白沙工业园、松木工业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耒阳市、常宁市、南岳区及各县房产管理局为本级政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 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规定;(二)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三)组织测算征收补偿费用,拟订征收补偿方
3、案;(四)代本级政府拟订房屋征收决定;(五)组织公开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六)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七)管理、拨付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监督使用;(八)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九)代本级政府拟订房屋补偿决定;(十)受本级政府委托代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中所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强制执行案件;(十一)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政府交办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建、审计、监察、民政、地税、工商、国资、信访、公安、城管、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及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职
4、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各城区政府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业务工作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管理,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该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属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属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5、。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七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公共利益性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国民
6、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八条 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筹备单位和项目建设业主提供下列资料。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认可意见书,国 土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认可意见书,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项目认可意见书,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 还应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文件。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属性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列入房屋征
7、收项目。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依据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意见 7 个工作日内划定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成新、建筑面积、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住建、信访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8、,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 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本级由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牵头,各县 (市)区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公安、民政、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参加论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报告。市本级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房屋户数在 1000 户以上的,
9、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耒阳市、常宁市、南岳区及各县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房屋户数较多,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标准,由上述各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征求公众意见后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
10、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工商、房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不得超过 1 年。第三章 补 偿第十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及其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收补偿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或项目建设筹备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所定标准在征收决定发布前足额存入房屋征收部门所设立的征收补偿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11、第十五条 对被征收房屋是个人住宅并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在提供方便、优质的保障房源上优先考虑被征收人,并在轮候时间上给予优先,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做出征收决定时可以考虑为被征收人提供特定的保障房。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 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原用途及性质为住宅房屋,现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的,但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已经营 5 年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七条对
12、被征收房屋及其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及其装饰装修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的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及其装饰装修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指导设立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第 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开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告之
13、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部门。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代表、乡镇或街道办 事处、社区代表参与,公证人员公证,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或以公开抽签形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委托其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因素
14、,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一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确因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不能安置的可实施异地安置。第二十二条征收非住宅房屋,如在被征收区域内未新建非住宅房屋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属货币补偿的或一次性安置的每户付给 800 元,属于过渡安置的每户付给 1600 元。
15、征 收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搬迁补助费给被征收人,属货币补偿的或一次性安置的每平方米付给 8 元,属过渡安置的每平方米付给 16元,但涉及工矿 企业、商场等搬迁设备比较多的,或有无法搬迁及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价值,作为补偿依 据。如双方无法就共同委托达成一致或被征收人拒绝选择资产评估公司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指定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第二十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的 6计付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征收用于生产、营业、办公或仓
16、储等非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 7计付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给被征收人;由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第 1、2款标准的 2 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给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安排过渡房的,且面积不少于原被拆房屋面积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面积少于原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仍须按第 1、2 款标准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由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除另有约定的外,由征收人自逾期之月起按第 1、2 款标准
17、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第二十五条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完成搬迁的时间不同给予每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100 元-200 元/每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找房源的,给予每户寻找房源补助费 5000 元。第二十六条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 45 平方米(含 45 平方米)以下户型的,且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只有该套自有房屋的,在补偿时给予适当照顾:(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 45 平方米以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前项规定对被征收人计算补偿金
18、额,再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建筑物,城管或规划等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应对征收范围内建筑进行调查摸底,对未经合法登记的建筑物应造册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规划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确认并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认定结果。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临时安置费
19、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先补偿是指房屋征收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已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协议,履行了相关给付义务,或虽
20、未达成协议,但市 县级人民政府已经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
21、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 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五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六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具体补偿标准为本市城区标准,耒阳市、常宁市、南岳区及各县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征收补偿标准。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