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培训理论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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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理论基础知识(内部培训教材)第一章消防工作概述第一节火灾的定义及危害一、火灾的定义国家标准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590786 中将火和火灾定义为:火是以释放热量并伴有烟或火焰或两者兼有为特征的燃烧现象。火灾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也就是说,凡是失去控制并造成了人身和( 或) 财产损害的燃烧现象,亦可称为火灾。二、火灾的危害火灾的危害十分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毁坏财物,易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二)残害人类生命(三)破坏生态平衡(四)引起不良的社会和政治影响三、火灾的特征无数的火灾实例表明,火灾具有以下特征:(一)发生频率高据统计,在各种灾害

2、中火灾是发生频率最高,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由于可燃物质品种多,数量巨大,引火源极其复杂,诱发火灾的因素多,稍有不慎,就可导致火灾发生。(二)突发性强火灾的发生往往是突然的,难以预料的,且火灾发展过程瞬息万变,来势凶猛,影响区域广;爆炸危害具有瞬时性,短时间内可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三)破坏性大火灾不仅残害人类生命,给国家财产和公民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时会导致基础设施破坏(包括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交通和通讯等城市生命线系统工程) 、生产系统紊乱、社会经济正常秩序打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由此可以看出,火灾的破坏性相当大。(四)灾害复杂火灾发生地,由于建筑、物

3、质、火源的多样性,人员复杂性,消防条件和气候条件不同,使得灾害的发生发展过程极为复杂。如高层建筑,由于烟囱效应使火灾蔓延速度非常快。一般烟气垂直上升速度为 240mmin,水平扩散速度为 48mmin;物质的多样性包括各种可燃、易燃、易爆和不同毒性的物质,对于火灾发展速度、建筑耐火和疏散逃生与灭火效果影响很大;各种不同火源,如明火、电气过热、静电、雷电、化学反应和爆炸等引发的火灾,其发生发展规律有所区别;此外,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及逃生自救能力、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场所的消防设施和扑救条件、形成灾害时的气候条件等对于火灾的发生、发展和扑救过程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五)易形成灾害连锁和灾害链对

4、于一个城乡或工业企业,其社会生产或生活的整体功能很强,一种灾害现象的发生,常会引发其他次生灾害,造成其他系统功能的失效,如火灾引发爆炸、爆炸又引发火灾,形成灾害链。如 1993 年 8月 5 日深圳清水河仓库火灾中起火 18 处、发生大爆炸 2 次、小爆炸 7 次,形成明显的灾害链。又如 2000年发生在美国纽约的“911”事件,世贸大厦双子座受飞机撞击发生火灾焚烧坍塌,不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还造成周围建筑严重受损、交通阻塞,并使供电、供气、供水、通讯等多种系统的局部发生灾害,形成明显的火灾连锁反应。(六)灾后事故处理艰巨火灾发生后,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法律责任认定、伤亡人员处理、财产损失保险

5、赔偿、生活与生产恢复、社会秩序恢复等许多方面,处理起来都有很大难度。四、火灾的分类火灾可按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火灾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一)按火灾中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分类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T49682008 中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将火灾定义为 A 类、B类、C 类、 D 类、E 类、F 类六种不同的类别。1A 类火灾A 类火灾是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2B 类火灾B 类火灾是指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3C 类火灾C 类火灾是指气体火灾。如煤气、

6、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4D 类火灾D 类火灾是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5E 类火灾E 类火灾是指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6F 类火灾F 类火灾是指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 如动植物油脂)火灾。(二)按火灾损失严重程度分类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按火灾损失严重程度把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火灾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2重大火灾重大火灾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7、或者 5000 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3较大火灾较大火灾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4一般火灾一般火灾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第二节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一、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一)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做好预防火灾的各项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二是要积极减少火灾

8、危害。火灾绝对不发生是不可能的,但火灾危害是可以通过人类积极的行为而减少的。对于火灾,在我国古代,人们就总结出“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经验。因此,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对消防安全的期待,一旦发生火灾,就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二)加强应急救援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致灾因素大量增加,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凸显,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地震等自然灾害、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类灾害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 总则第一条就写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这是对我国消防工作职能的新拓展。(三)保护人身、 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是指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受火灾直接危害的两个方面,而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第一宝贵。因此,消防工作中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的思想,在火灾预防上要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四)维护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基本要求是社会公众享有安全和谐的

10、生活和工作环境以及良好的社会秩序,公众的生命财产、身心健康、民主权利和自我发展有安全的保障,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灾难的伤害。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好消防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是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的重要内容。做好消防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是全社会每个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各单位和公民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正确处理好消除火灾隐患和加快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推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二、消防工作的特点长期消防工作

11、实践表明,消防工作具有以下特点:(一)社会性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它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凡是有人员工作、生活的地方都有可能发生火灾。因此,要真正在全社会做到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必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和全体公民共同参与消防,实行全民消防。(二)行政性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对于更快地发展我国的消防事业,使消防工作更好地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

12、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无疑具有主要的作用。但由于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国务院虽然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但许多具体工作,如城乡消防规划、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各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立与发展,消防经费的保障以及特大火灾的组织扑救等,都必须依靠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来负责。为此, 消防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三)经常性无论是春夏秋冬,还是白天黑夜,每时每刻都有可能发生火灾。由于人们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都需要用火,若平时稍有疏漏,就有可能酿成火灾,因此,这就决定了消防工作具有经常化属性。(四)技术性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需要运用大量的自然科学和

13、工程技术问题,这就要求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要认真研究火灾的规律和特点,并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第三节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基本制度消防法明确指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由此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一、消防工作的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这一方针科学、准确地阐明了“防”和“消”的辩证关系,反映了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也体现了我国消防工作的特色。防火和灭火是

14、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防”是“消”的先决条件, “消”必须与“防”紧密结合, “防”与“消”是实现消防安全的两种必要手段,两者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坚持“防” “消”并举、 “防” “消”并重的思想,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火灾预防和扑救火灾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 ,就是要求消防工作立足于防患于未然,要把火灾预防摆在首位,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通过各种法律的、行政的和技术的手段,依靠全社会力量,大力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力求防止火灾的发生。无数事实证明,只有人们具有较强的消防

15、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大多数火灾是可以预防的。(二)防消结合“防消结合” ,就是要求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防火和灭火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通过预防虽然可以防止大多数火灾的发生,但火灾是经济发展的伴生物,从宏观来看,绝对杜绝火灾发生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千方百计做好预防火灾的同时,应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公安消防队、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建设,搞好技术装备的配备,强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灭火能力。一旦发生火灾,做到能够及时发现、有效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消防工作的原则消防法确立的消防

16、工作的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这一原则是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客观规律的反映,也是对四个层面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的概括体现。 “政府” 、 “部门” 、 “单位” 、 “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政府负领导责任,部门负监管责任,单位负主体责任,公民有参与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格局。(一)政府统一领导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

17、作的领导责任, 消防法第三条做了原则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另外,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消防组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各章中都有具体规定。(二)部门依法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是指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仅仅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监管职责,各级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都有监管职责。公安消防机构是专门的消防工作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其他部门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

18、全监管职责,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三)单位全面负责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主要依靠单位贯彻落实,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 “单位全面负责”包含以下方面: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和组织扑救。(四)

19、公民积极参与公民积极参与包含两个方面,首先公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公民组成了单位和家庭,不论是单位还是家庭,公民有义务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公民还有一个职责,就是要监督自己周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给予制止,要给予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好消防安全工作。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就不会提高。 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

20、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三、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这是我国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从无数火灾中得出的教训。消防安全责任制对于一个城市、一个地区来说,首先是政府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对于一个单位来说,首先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

21、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在单位内部实行和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每位分管领导应当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以及每个岗位的人员应当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实践证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消防工作各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有利于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只有“政府” 、 “部门” 、 “单位” 、 “公民”四方责任主体在消防安全方面各尽其责,才

22、能使每个单位、每个家庭乃至每个人的消防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才能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第二章 燃烧基础知识第一节 燃烧的本质与条件一、燃烧的定义在国家标准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590786 中将燃烧定义为: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 发烟的现象。燃烧应具备三个特征,即化学反应、放热和发光。燃烧过程中的化学反应十分复杂。可燃物质在燃烧过程中,生成了与原来完全不同的新物质。燃烧不仅在空气(氧)存在时能发生,有的可燃物在其他氧化剂中也能发生燃烧。二、燃烧的本质近代连锁反应理论认为:燃烧是一种游离基的连锁反应(也称链反应) ,即由游离基在瞬间进行的循环连续

23、反应。游离基又称自由基或自由原子,是化合物或单质分子中的共价键在外界因素(如光、热) 的影响下,分裂而成含有不成对电子的原子或原子基团,它们的化学活性非常强,在一般条件下是不稳定的,容易自行结合成稳定分子或与其他物质的分子反应生成新的游离基。当反应物产生少量的活化中心游离基时,即可发生链反应。只要反应一经开始,就可经过许多连锁步骤自行加速发展下去(瞬间自发进行若干次),直至反应物燃尽为止。当活化中心全部消失 (即游离基消失)时,链反应就会终止。链反应机理大致分为链引发、链传递和链终止三个阶段。综上所述,物质燃烧是氧化反应,而氧化反应不一定是燃烧,能被氧化的物质不一定都是能够燃烧的物质。可燃物质

24、的多数氧化反应不是直接进行的,而是经过一系列复杂的中间反应阶段,不是氧化整个分子,而是氧化链反应中间产物游离基或原子。可见,燃烧是一种极其复杂的化学反应,游离基的链反应是燃烧反应的实质,光和热是燃烧过程中发生的物理现象。三、燃烧的条件(一)燃烧的必要条件燃烧现象十分普遍,但任何物质发生燃烧,都有一个由未燃烧状态转向燃烧状态的过程。燃烧过程的发生和发展都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又称氧化剂) 和引火源。上述三个条件通常被称为燃烧三要素。只有这三个要素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可燃物才能够发生燃烧,无论缺少哪一个,燃烧都不能发生。燃烧的三个必要条件可用“燃烧三角形”来表示,见图 2-1

25、所示。1可燃物(1)可燃物的含义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燃烧反应的物质,均称为可燃物。(2)可燃物的类型自然界中的可燃物种类繁多,若按其物理状态分,有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类可燃物。固体可燃物。凡是遇明火、热源能在空气(氧化剂) 中燃烧的固体物质,都称为可燃固体。如棉、麻、木材、稻草等天然纤维,稻谷、大豆、苞米等谷物及其制品,涤纶、维纶、锦纶、腈纶等合成纤维及其制品,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等合成树脂及其制品,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及其制品等。液体可燃物。凡是在空气中能发生燃烧的液体,都称为可燃液体。液体可燃物大多数是有机化合物,分子中都含有碳、氢原子,有些还含有氧原子。其中有不少是石油化工产

26、品,有的产品本身或其燃烧时分解产物都具有一定的毒性。气体可燃物。凡是在空气中能发生燃烧的气体,都称为可燃气体。可燃气体在空气中需要与空气的混合比在一定浓度范围内(即燃烧最低浓度 ),并还要一定的温度 (即着火温度)才能发生燃烧。此外,有些物质在通常情况下不燃烧,但在一定的条件下又可以燃烧。如:赤热的铁在纯氧中能发生剧烈燃烧;赤热的铜能在纯氯气中发生剧烈燃烧;铁、铝本身不燃,但把铁、铝粉碎成粉末,不但能燃烧,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能发生爆炸。2助燃物凡与可燃物质相结合能导致燃烧的物质称为助燃物(也称氧化剂) 。通常燃烧过程中的助燃物主要是氧,它包括游离的氧或化合物中的氧。空气中含有大约 21的氧,可

27、燃物在空气中的燃烧以游离的氧作为氧化剂,这种燃烧是最普遍的。此外,某些物质也可作为燃烧反应的助燃物,如氯、氟、氯酸钾等。也有少数可燃物,如低氮硝化纤维、硝酸纤维的赛璐珞等含氧物质,一旦受热后,能自动释放出氧,不需外部助燃物就可发生燃烧。3引火源凡使物质开始燃烧的外部热源,统称为引火源(也称着火源) 。引火源温度越高,越容易点燃可燃物质。根据引起物质着火的能量来源不同,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引火源通常有明火、高温物体、化学热能、电热能、机械热能、生物能、光能和核能等。(二)燃烧的充分条件具备了燃烧的必要条件,并不意味着燃烧必然发生。发生燃烧还应有“量”方面的要求,这就是发生燃烧或持续燃烧的充分条件。可

28、见, “三要素”彼此要达到一定的量变才能发生质变。燃烧发生的充分条件是:1一定的可燃物浓度可燃气体或蒸气只有达到一定浓度,才会发生燃烧或爆炸。例如在常温下用火柴等明火接触煤油,煤油并不立即燃烧,这是因为在常温下煤油表面挥发的煤油蒸气量不多,没有达到燃烧所需的浓度,虽有足够的空气和火源接触,也不能发生燃烧。2一定的氧气含量实验证明,各种不同可燃物发生燃烧,均有本身固定的最低氧含量要求。低于这一浓度,虽然燃烧的其他条件全部具备,但燃烧仍然不能发生。如将点燃的蜡烛用玻璃罩罩起来,不使周围空气进入,这样经过较短的时间,蜡烛火焰就会熄灭。因此,可燃物发生燃烧需要有一个最低氧含量要求,低于这一浓度,燃烧就

29、不会发生。可燃物质不同,燃烧所需要的含氧量也不同,如汽油燃烧的最低含氧量要求为144,煤油为 15。3一定的点火能量不管何种形式的引火源,都必须达到一定的强度才能引起燃烧反应。所需引火源的强度,取决于可燃物质的最小点火能量即引燃温度,低于这一能量,燃烧便不会发生。不同可燃物质燃烧所需的引燃温度各不相同。例如汽油的最小点火能量为 02mJ,乙醚最小点火能量为 019 mJ 。4相互作用燃烧不仅需具备必要和充分条件,而且还必须使燃烧条件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燃烧才会发生或持续。否则,燃烧也不能发生。例如在办公室里有桌、椅、门、窗帘等可燃物,有充满空间的空气,有火源(电源 ),存在燃烧的基本要素,可并

30、没有发生燃烧现象,这就是因为这些条件没有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缘故。第二节 燃烧类型燃烧按其发生瞬间的特点不同,分为闪燃、着火、自燃、爆炸四种类型。一、闪燃(一)闪燃的含义在液体表面上能产生足够的可燃蒸气,遇火能产生一闪即灭的燃烧现象称为闪燃。在一定温度下条件下,液态可燃物表面会产生可燃蒸气,这些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一定浓度的可燃性气体,当其浓度不足以维持持续燃烧时,遇火源能产生一闪即灭的火苗或火光,形成一种瞬间燃烧现象。可燃液体之所以会发生一闪即灭的闪燃现象,是因为液体在闪燃温度下蒸发速度较慢,所蒸发出来的蒸气仅能维持短时间的燃烧,而来不及提供足够的蒸气补充维持稳定的燃烧,故闪燃一下就熄灭了

31、。闪燃往往是可燃液体发生着火的先兆。从消防角度来说,闪燃就是危险的警告。(二)物质的闪点1闪点的含义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产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称为闪点,以“”表示。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参数。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就越大;反之,则越小。表 2-1列出了部分易燃和可燃液体的闪点。2闪点在消防上的应用(1)根据闪点,将能燃烧的液体分为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2)根据闪点,将液体生产、加工、储存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乙(闪点大于等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丙( 闪点大于等于 60的液体)三个类别,以便根据其火灾危险

32、性的大小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表 21 部分易燃和可燃液体的闪点名称 闪点() 名称 闪点() 名称 闪点()汽油 -50 甲醇 11.1 苯 -14煤油 37.8 乙醇 12.78 甲苯 5.5柴油 60 正丙醇 23.5 乙苯 23.5原油 -6.7 乙烷 -20 丁苯 30.5二、着火(一)着火的含义可燃物质在空气中与火源接触,达到某一温度时,开始产生有火焰的燃烧,并在火源移去后仍能持续并不断扩大的燃烧现象,称为着火。着火就是燃烧的开始,且以出现火焰为特征,这是日常生产、生活中最常见的燃烧现象。(二)物质的燃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

33、度,称为燃点或着火点,以“”表示。表 2-2 中列出部分可燃物质的燃点。根据可燃物的燃点高低,可以衡量其火灾危险程度。物质的燃点越低,则越容易着火,火灾危险性也就越大。一切可燃液体的燃点都高于闪点。燃点对于可燃固体和闪点较高的可燃液体,具有实际意义。控制可燃物质的温度在其燃点以下,就可以防止火灾的发生;用水冷却灭火,其原理就是将着火物质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表 22 部分可燃物质的燃点物质名称 燃点() 物质名称 燃点() 物质名称 燃点()松节油 53 漆布 165 松木 250樟脑 70 蜡烛 190 有机玻璃 260赛璐珞 100 麦草 200 醋酸纤维 320纸 130 豆油 220

34、涤纶纤维 390棉花 150 粘胶纤维 235 聚氯乙烯 391三、自燃(一)自燃的含义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并蓄热所产生的自然燃烧,称为自燃。即可燃物质在无外界引火源条件下,由于其自身所发生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变化而产生热量并积蓄,使温度不断上升,自行燃烧起来的现象。由于热的来源不同,物质自燃可分为受热自燃和本身自燃两类。自燃现象引发火灾在自然界并不少见,如有些含硫、磷成分高的煤炭遇水常常发生氧化反应释放热量,如果煤层堆积过厚积热不散,就容易发生自燃火灾;工厂的油抹布堆积由于氧化发热并蓄热也会发生自燃引发火灾。(二)物质的自燃点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在这一温度时,物质与空气(氧) 接触,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发生燃烧。自燃点是衡量可燃物质受热升温形成自燃危险性的依据。可燃物的自燃点越低,发生自燃的危险性就越大。表 2-3 列出了部分可燃物的自燃点。表 23 部分可燃物质的自燃点物质名称 自燃点() 物质名称 自燃点() 物质名称 自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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