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背景及意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分级的起草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组织完成,并向五部委司法鉴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后,对分级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分级的编制基于与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的关联一致性,明确规范性,倡导科学性,确保实用性,保持先进性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
2、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全文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3、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 2017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2016 年 4 月 18 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4、)适用于本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2 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2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
5、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除损伤“没有作用 “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 “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 10 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
6、率 100%)到十级( 人体致残率 10%),每级致残率相差 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 A。4.5 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2 5 致残程度分级5.1 一级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 3 级以下)或者三肢瘫( 肌力 2 级以下);4)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7、,心功能级;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级;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2 5.2 二级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2
8、)三肢瘫(肌力 3 级以下);3)偏瘫(肌力 2 级以下);4)截瘫(肌力 2 级以下);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5.2.2 头面部损伤1)容貌毁损(重度);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4)双眼盲目 5 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伴双眼盲目 3 级以上。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1)呼吸困难(极重度);2)心脏移植术后;3)肺移植术后。5.2.4 腹部损伤1)肝衰竭晚期;2)肾衰竭;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
9、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90%;2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5.3 三级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3)截瘫(肌力 3 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4)双手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5.3.2 头面部损伤1)一眼球
10、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盲目 3 级;2)双眼盲目 4 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5.3.4 腹部损伤1)全胰缺失;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5.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 1.0cm)。5.3.6 脊柱、骨盆
11、及四肢损伤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2 5.4 四级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外伤性癫痫(重度);3)偏瘫(肌力 3 级以下);4)截瘫(肌力 3 级以下);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 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
12、者;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 1/2;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4)双眼盲目 3 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级;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呼吸困难(重度)。5.4.4 腹部损伤1)肝切除 2/3 以上;2)肝衰竭中期;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4)肾功能重度下降;5)双侧肾上腺缺失;6)永久性回肠造口。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3、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 150 分。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70%;2)放射性皮肤癌。 2 5.5 五级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完全运动性失语;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4)双侧完全性面瘫;5)四肢瘫(肌力 4 级以下);6)单肢瘫(肌力 2 级以下);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 2 级以下);
14、9)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5.5.2 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伴另一眼盲目 3 级以上;6)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7)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 61dB HL;8)舌根大部分缺损;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5.5.3 颈部及胸部损伤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2)
15、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5.5.4 腹部损伤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全胃切除术后;6)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7)全结肠缺失。5.5.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2)尿瘘难以修复;3)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4)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5)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6)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 3.0cm)。5.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一上肢肘关节以
16、上缺失;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3)手功能丧失分值120 分。 2 5.6 六级5.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2)外伤性癫痫(中度);3)尿崩症(重度);4)一侧完全性面瘫;5)三肢瘫(肌力 4 级以下);6)截瘫(肌力 4 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以下);8)一手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 75%以上;9)双足全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17、;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 中度)。5.6.2 头面部损伤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 0.3cm),累计长度达 20.0cm;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 80%;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 5 级,另一眼视力0.5;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 2/3 以上。5.6.3 颈部及胸部损伤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
18、除 6 根以上肋骨;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6)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8)两肺叶切除术后。5.6.4 腹部损伤1)肝切除 1/2 以上;2)肝衰竭早期;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4)肾功能中度下降;5)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5.6.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3)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4)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5)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6)双侧输
19、精管损伤难以修复;7)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5.6.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脊柱骨折后遗留 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3)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 分。5.6.7 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50%;2)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 5.7 七级5.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3)双侧大部分面瘫;4)偏瘫(肌力 4 级以下);5)截瘫(肌力 4 级以下);6)单肢瘫(肌力 3 级以下);7)一手大部分肌
20、瘫(肌力 2 级以下);8)一足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5.7.2 头面部损伤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 0.3cm),累计长度达 15.0cm;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 50%;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6)一眼盲目 3 级,另一眼视力0.5;7)双眼偏盲;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合并该眼盲目 3 级以上;9)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 61dB HL;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
21、流质食物;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 1/4;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 14 枚以上;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5.7.3 颈部及胸部损伤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3)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4)颏颈粘连(中度);5)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6)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8)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5.7.4 腹部损伤1)肝切除 1/3 以上;2)一侧肾切除术后;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22、5)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6)永久性结肠造口;7)肠瘘长期不愈(1 年以上)。5.7.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永久性膀胱造口;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3)原位肠代膀胱术后;4)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5)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6)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8)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9)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5.7.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双下肢长度相差 8.0cm 以上;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
23、外 )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 )功能丧失均达 75%;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 分。 2 5.8 八级5.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3)尿崩症(中度);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5)单肢瘫(肌力 4 级以下);6)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 3 级以下);8)一足全肌瘫(肌力 3 级以下);9)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5.8.2
24、头面部损伤1)容貌毁损(中度);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3)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 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 0.2cm),累计长度达 15.0cm;5)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 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7.0cm2 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 9.0cm2;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 100.0cm2;7)一眼盲目 4 级 ;8)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9)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 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5、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1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12)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13)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 1/2 以上;16)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17)张口受限 度;18)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 重度);19)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5.8.3 颈部及胸部损伤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2)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3)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4)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 3/4以上;5
26、)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6)肋骨骨折 12 根以上并后遗 6 处畸形愈合;7)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8)一肺叶切除术后;9)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10)呼吸困难(中度 )。5.8.4 腹部损伤1)腹壁缺损腹壁的 1/4;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4)胃大部分切除术后;5)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7)损伤致肾性高血压;8)肾功能轻度下降;9)一侧肾上腺缺失;1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5.8.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2)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3)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4)阴道狭窄;5)一侧睾丸缺失;6
27、)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7)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8)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5.8.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 1/3);2)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 年以上);6)双上肢长度相差 8.0cm 以上;7)双下肢长度相差 6.0cm 以上;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 )功能丧失 75%以上;9)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10)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50%;11)一手拇指
28、缺失达近节指骨 1/2 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12)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 分。5.8.7 体表及其他损伤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30%。 2 5.9 九级5.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轻度);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以下);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 3 级以下);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遗留相应肌群肌力 3 级以下;8)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
29、能;9)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5.9.2 头面部损伤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 50%;2)颅骨缺损 25.0cm2 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3)容貌毁损(轻度);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 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 0.2cm),累计长度达 10.0cm,其中至少 5.0cm 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 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 9.0cm2;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 30.0cm2;7)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8)双眼泪
30、器损伤均后遗溢泪;9)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11)一眼盲目 3 级;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 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16)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 5mm 以上;1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18)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19)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20)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
31、齿 3 枚以上(其中 1 枚露齿达 1/2);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23)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 7 枚以上;24)张口受限 度;25)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 轻度)。5.9.3 颈部及胸部损伤1)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 50.0cm2;2)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3)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4)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5)食管吻合术后;6)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7)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8)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 1/2 以上;9)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10)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 或者畸形);11)肋骨骨折 12 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 4 根以上; 肋骨骨折 8 根以上并后遗 4 处畸形愈合;1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I 级;13)冠状动脉移植术后;14)心脏室壁瘤;15)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16)缩窄性心包炎;17)胸导管损伤;18)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19)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5.9.4 腹部损伤1)肝部分切除术后;2)脾部分切除术后;3)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4)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5)胃部分切除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