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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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租赁管理规定一、 目的为加强租赁综合管理和规范经营,保证各租赁单位的稳定经济效益,共同维护川南大草原的良好声誉,特制定以下条例,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商家有义务遵守。二、 使用范围适用于四川省川南大草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租赁(包括合作经营)川南大草原园区所属范围内经营性项目(以下简称为“合作项目”)的商户(以下简称为“合作商家”),均应遵守本规定。三、 内容企业资质1.合作商家应合法经营,必须取得政府各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许可证明和资质证明。在与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在合作合同签订时未办理相关工商、税务手续的,必须

2、在签署合作合同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公司有权终止合同。2.合作商家必须遵守国家税法及相关税务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税款,服从税务稽查人员的管理和核查,做到守法经营。3.合作项目的合作期在一年以上的,合作商家应对其营业执照每年进行年审,在有效经营期内合法经营。4.合作商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用工手续。5.合作商家应遵循诚信经营的原则,所经营的各类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合作商家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提供优质服务。各合作商家应自觉遵守以上有关合法诚信经营的要求与规定。如有违反,公司将视其违规程度对合作商家处以 200-500元罚款或停业整顿的处罚,违规行为特别恶劣或

3、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将违规合作商家清除出景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权利。经营品种和范围1.合作商家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经营品种和范围,保持自己的经营风格,明码标价。如需更改或增加经营品种,需到公司登记备案。2.各合作商家之间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合作项目的定价和变价须经公司运营部书面审核签字后方可执行。合作商家如有违反,公司有权没收超范围经营商品,每个品种罚款人民币 200-500 元,并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知识产权与品牌维护1.未经公司授权,合作商家不得经营带有川南大草原名称、商标标志、吉祥物标志或公司所属其它知识产权的商品,违者将按侵权处理。2

4、.合作商家在宣传活动中需要使用川南大草原的名称、商标、吉祥物、公园图片声像资料时,应先获得公司的授权并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审查。3.合作商家应自觉维护公司和川南大草原的品牌形象,在公司园区内的任何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川南大草原的品牌形象和经营利益。各合作商家应自觉遵守以上有关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要求与规定。如有违反,公司将视其违规程度对合作商家处以5005000 元罚款或停业整顿的处罚,违规行为特别恶劣或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将违规企业清除出景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权利。合作场地的装修装饰、维修和验收1.合作经营场所的设计、装修、日常维修须严格遵照合作合同规定执行。

5、经营场所的用途和功能经公司确认后不得随意改变。2. 合作商家在装修、改造、扩建前必须向公司运营部、综合部进行申报,批准后方可施工。3.合作商家的装修风格须与园区的整体装饰氛围相协调;内部装修方案及效果图须书面报公司运营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4.合作场地装修完毕,经过公司相关专业人员验收后,合作项目方可开始营业。5.合作商家必须保证房屋设施安全及正常使用。因故意或人为过失造成经营场所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合作商家应负责修理和复原,同时公司有权按毁坏程度进行处罚。6.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合作商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各合作商家应自觉遵守以上有关设计、装修的要求与规定。如有违反,公司将视其违规程

6、度对合作商家处以 500-1000元罚款或停业整顿的处罚,违规行为特别恶劣或对公司景区整体风格布局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将违规企业清除出景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权利。消防及安全管理1.合作商家必须指定一位负责人为合作项目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合作项目、场所及员工人身安全。2.合作商家必须与公司运营部签订景区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有违规按照景区安全管理责任书进行处理。3.合作商家及其员工须严格遵守公司在安全方面的各项规定。合作商家必须制定各项具体的安全及消防措施和工作标准,经公司安委办审批后实施。4.合作商家的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的安全消防培训,

7、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合作商家的在岗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其他安全培训。5.合作商家必须制定每周消防安全责任制。每天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用书面排班的形式,将安全责任表交运营部存档。一旦发生火警,运营部将追究当日安全责任人和承租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事故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6.合作商家必须遵守公司的用电及动火作业安全规定。合作项目所有用电设备的新装或迁移及动火作业均须向公司运营部、综合部、物业部。在经营场所内,合作商家不得私自接拉电源或随意改动已安装好的用电设施;不得随意增加电器及用电负荷,违者罚款人民币 200-500 元。7.合作商家负责经营场所内所有消防安全设施的购买、维护和管理,

8、不得在防火通道上摆放货物,违者罚款人民币100-500 元。8.合作商家负责经营场所内的秩序维护,一旦发生治安事件,应立即上报公司安保部。9.每天营业结束后,合作商家经营场所必须切断电灯、空调、风扇电源和锁好门窗,违者罚款人民币 50-100 元,私自撕毁公司安保部封条者加罚一倍。10.使用煤气的合作商家,必须严格遵守用气操作规程,用气完毕后,必须把风机、火种、气阀门关闭,违者罚款人民币 100-500 元,如造成事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11.公司运营部定期和不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合作商家应积极配合公司和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不得阻挠和隐瞒。对于不合格项,合作商家应立即整改。

9、合作商家及其员工须严格遵守以上有关安全的要求与规定。如有违反,公司将依照景区安全管理责任书予以处罚。卫生及食品安全管理1.合作商家负责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合作商家必须与公司运营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2.合作商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内江市主管部门关于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标准和规定,保持工作范围的卫生整洁。3.合作商家必须针对合作项目和经营场所制定各项具体的环境卫生管理措施和卫生标准,经公司审批后实施。4.合作商家负责合作项目的食品安全管理。合作商家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内江市主管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10、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应按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书进行处理。5.公司运营部定期和不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检查。合作商家应积极配合公司和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检查活动,不得阻挠和隐瞒。对于不合格项,合作商家应立即整改。合作商家及其员工须严格遵守以上食品安全卫生的要求与规定。如有违反,公司将依照食品安全责任书予以处罚。服务质量管理1.合作商家负责合作项目的服务质量管理,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服务质量管理包括员工职业道德、仪容仪表、服务语言、服务技巧和作业规范等方面的内容。2.合作商家及其员工必须遵守公司有关服务质量方面的标准和规定。3.合作商家必须根据公司对服务质量的要求,针对合作项目管理活动的

11、各个岗位制定具体的服务标准和作业规范,经公司审批后实施。4.合作商家必须对其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服务培训,培训合格经公司考核后方可上岗。合作商家必须根据公司的要求开展优质服务活动。5. 合作商家应参加公司的优质服务评比活动,并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班组进行表彰。6.公司运营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合作项目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对于不合格项,合作商家应立即整改。合作商家及其员工须严格遵守经双方确认并执行的有关服务质量的要求与规定。经由公司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将对违规方处以 100-500 元罚款。因违反以上规定导致游客投诉(有效投诉),该违规合作商家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公司还将对该违规合作商家处以 200500

12、 元罚款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对违规行为恶劣或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将违规合作商家清除出景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权利。服务监督管理如发现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承租单位给予罚款处理,若影响很大,有损公司形象的,将追究承租单位的责任。1.如经营中如发现衣冠不整者,罚款人民币 20 元100元;2.不许因任何理由与游客发生争吵,违者负责赔偿游客损失,罚款人民币 100 元;3.上班时间在园区内严禁吸烟,违者罚款人民币 20-100 元;4.上班时间看书报、玩扑克、玩手机、听歌、玩电脑游戏等,罚款人民币 50 元100 元;5.上班时间有挖耳朵、翘脚、站姿不雅等行为者,

13、罚款人民币 20 元100 元;6.在工作场所趴在柜台上睡觉者,罚款人民币 20 元100 元;7.饮食业从业人员,工作期间须戴工作帽、口罩和一次性手套,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手饰,违者罚款人民币 20 元100 元;8.工作场所大喊大叫乱拉客者,罚款人民币 20 元100元;9.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严禁强买强卖,违者罚款人民币50 元-100 元;10.所销售商品须明码标价,按规定使用内江市物价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并加盖物价员签章,违者对每件商品罚款人民币 20 元100 元;11.所提供服务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按规定使用内江市物价局监制的服务收费价目表,违者罚款人民币 50 元100 元;

14、12.销售伪劣商品者,罚款人民币 200 元500 元,公司有权终止合同;13.如双方合作经营,由公司派收银员,承租方不得私自收取营业款,违者罚款人民币 200 元-500 元,公司有权终止合同;14.游客购买的商品如有质量问题,销售点必须原价退款或更换商品;15.若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游客索赔,其法律经济责任由承租方承担,由此影响公司形象,视情节轻重有权终止合同;16.合作商家破坏公司原有绿化植物,除按原有价值进行赔偿外,另给予人民币 20 元100 元处罚。17.商业木屋合作商家营业时间为 9:30-18:00,项目合作商家营业时间为 9:00-18:00, 合作商家需按景区规定的营业时间,统

15、一开门、关门,违者罚款人民币 100 元-500 元,在保证景区正常营业的前提下,景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营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员工牌管理1.员工牌是合作商家员工入园时为证明个人身份所用,应妥善保管,谨防遗失或损坏。2.员工牌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将给予合作商家人民币 50-200 元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合作商家的责任。3.员工入园、上岗时必须佩带工牌,上下班使用员工通道进出园区。工卡破损应及时更换。工卡办理程序1.合作商家根据实际用工情况,严格核定办理工卡人数,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函交运营部;2.运营部呈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后,通知合作商家前来办理;3.每个工牌收取押

16、金 10 元,押金统一交综合部收取,并开具押金收据,工牌由综合部在 2 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补办工卡程序1.遗失补办:遗失工牌应及时到运营部和综合部报失备案 遗失人申请补办 运营部经理审核 综合部经理审批 工本费 10 元交综合部 综合部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卡制作。2.损坏补办:提前 3 天向运营部提出申请,在有效期内工牌有所损坏需以旧换新者,均收取工本费 10 元。3.换人补办:合作商家如因工作需要,需更换工作人员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公函申请 运营部呈批并通知合作商家 综合部审批 工本费 10 元交综合部综合部在 2个工作日内制作工牌。4.押金返还:合作商家负责人携工牌和工牌押金单到综合

17、部综合部审批并收回工卡财务部领取押金,工牌押金单退回综合部。5.凡拾获工卡,请即交回公司综合部或运营部。租金、费用结算1. 合作商家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在合同规定的租金和费用缴付时间内付清租金和费用。2. 缴费时间如遇周末和节假日,则顺延 1 个工作日。3.合作商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清租金和费用,公司将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直至付清租金和费用为止。对于长期欠租欠费的合作商家,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保留收取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综合管理1. 合作商家必须指定一位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积极配合公司运营部做好合作管理工作,合作商家更换负责人必须及时事先书面通知公司运营部。2

18、.合作商家及其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关于园区管理的各项规定。3.合作商家应对合作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作商家的管理制度与公司的管理制度冲突时,应以公司的管理制度为准。4 .合作经营合同签订后,合作商家应于 10 日内向运营部提供以下管理文件:企业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方案、标准。防火安全要求及标准。环境卫生要求及标准。员工管理要求及标准。各岗位职责及标准。合作商家应组织员工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企业文化活动,相关费用由合作商家承担。5.合作商家工作车辆出入园区时应向公司运营部提出申请,由运营部办理园区车辆进出申请单,经批准后在综合部办理车辆通行卡,方可进入。工作车

19、辆在园区行驶时,应遵守车辆入园管理规定。6.合作商家员工必须办理公司工牌。工牌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公司员工工牌管理规定。7.按国家规定需要通过特殊培训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合作商家应将持证上岗的岗位和人员的资料交公司运营部备案。公司活动的配合1.公司进行贵宾接待活动时,由公司综合部与合作商家接洽,合作商家应积极配合,按照公司的接待标准做好接待工作。2.公司接待团队游客时,由公司市场部或团队负责人与合作商家接洽,合作商家应积极配合,做好团队接待工作。3.合作商家应积极配合公司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和主题活动,推出特色商品、餐饮和特色服务,并按公司要求制订活动计划。游客投诉处理1.公司游客服务中心是处理游客投诉的专职机构。2.合作项目的负责人收到游客投诉时,应以积极的态度处理投诉。对投诉处理有争议时,应由游客服务中心处理。投诉处理完毕后,合作商家应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公司运营部和游客服务中心。3.游客服务中心直接收到游客投诉时,合作商家应积极配合投诉处理,并接受公司作出的处理措施。检查与考核检查与奖惩1.公司运营部负责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合作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合同执行、经营范围、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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