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京市地方标准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规程为条文推荐性标准,其中第 3.0.6、 3.0.7 条 (款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京质监发 2017 2 号 )文件要求,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会同相关单位对原有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DB11/385-2011)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 中,编制组 充分讨论 了原标准 内容 的适用性 ,调研了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现状,探讨了国内外预拌混凝土行业 质量管理新思路和新方法, 结合北京市近年来 预拌混凝土生产
2、 的特点 ,并在 广泛征求意见的 基础 上 , 修订本标准 。 本规程共分 10 章,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原材料管理; 5 设备管理; 6 试验管理; 7 生产管理; 8 运输与交付; 9 浇筑与养护; 10 资料管理。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对术语进行了增减,增加系列配合比等术语; 2 调整了基本规定要求; 3 原材料管理中增加了再生骨料的要求,调整矿物掺合料试验项目; 4 补充了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搅拌机下料口、运输车卸料口的视频监控要求; 5 补充了 试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加系列配合比设计、试验与确定方法; 6 补充了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3、,增2 加 应用 ERP信息化管理和 使用自动含水率测定装置的相关要求。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负责本规程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混凝土协会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标准编制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 69 号金隅科技大厦一区 A3门一层,邮编: 100041,电话: 010-63941490(传真)、 010-63978522,电子信箱: bj-)。 本标准主编单位 : 北京市混凝土协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
4、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亚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 司 北京住总商品混凝土中心 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班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诚智乾懋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北京华城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钻石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刘建江 李彦昌 董晓明 刘洪波 司天森 张 培 戴清波 杨思忠 齐文丽 胡耀林 安同富 聂法智 陈喜旺 徐宝华 蔡亚宁 马雪英 高金枝 谢开嫣 李帼英 于 明 楚建平 周成斌 岳爱敏
5、王海波 4 1 总则 1.0.1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施工管理水平,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地区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 1.0.3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2 术语 2.0.1 预拌混凝土 ready-mixed concrete 水泥、矿物掺合料、骨料、水以及外加剂等组 分 按确定比例,在搅拌站(楼)生产的、 并采用运输 设备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2.0.2 工作性 workability 混凝土拌合物在一定施工条件
6、下,便于施工操作且能保证获得均匀密实的性能,主要包括流动性、黏聚性和保水性。 2.0.3 混合砂 mixed sands 天然砂与机制砂或 再生细骨料 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砂。 2.0.4 厂界 boundary 以法律文书确定的企业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的边界。 2.0.5 系列配合比 series mix proportion 在原材料相同,用水量、砂率、矿物掺 合料取代率、外加剂掺量及含气量等设计参数基本相同或按一定规律变化的情况下,以三个以上间隔不超过 0.05 的水胶比设计的配合比进行试配,根据试配结果,按照配制强度及生产和使用要求,确定一系列性能接近的多个相邻强度等级的配
7、合比。 6 3 基本规定 3.0.1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取得预拌混凝土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 3.0.2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 3.0.3 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关键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合格后方可上岗。 3.0.4 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应满足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 DB11/642 的要求,试验室应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 的有关规定。 3.0.5 预拌混凝土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预拌混凝土 GB/T14902 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3.0.6 原材料进
8、场后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复试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0.7 严禁在预拌混凝土运输、输送和浇筑过程中加水。严禁将在运输、输送或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用于结构浇筑。 3.0.8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尚应符合北京市有关绿色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要求。 严禁企业向厂界以外直接排放生产废水和废弃混凝土。 3.0.9 预拌混凝土企业如设有分站,其管理应符合北京市相关规定。 7 4 原材料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管理制度。 4.1.2 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根据技术要求和工程特点选用。 4.1.3 原材料采购合同中应包含买方对
9、产品的技术要求和卖方相应的承诺 。卖方应 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1.4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确保骨料的来源符合相关规定。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原材料供应商档案,对原材料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货能力、环保及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稳定的原材料采购渠道。订货前,应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和确认。 4.1.5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验和确认,并将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存档复印件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记录。 4.1.6 原材料应分仓储存,并设有明显标识。标识应注明原材料的品名、产地(厂家)、等级、规格、检验状态等信息。
10、4.1.7 原材料的仓储和配料设施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B11/642 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4.1.8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制定不合格原材料评审处置措施与制度。 4.1.9 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原材料。对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应上报技术负责人,同时对材料进行隔离、标识,并按8 不合格原材料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4.2 水泥 4.2.1 预拌混凝土应选用新型干法回转窑工艺生产的水泥,不得使用立窑工艺生产的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4.2.2 水泥品种的选用应根 据预拌混凝土的设计、施工要求以及工程所处环境确定。 1. 宜选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有特殊需要时,也可选
11、用其他品种水泥; 2. 对于有抗渗、抗冻融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3. 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宜采用低碱水泥。 4.2.3 预拌混凝土所用水泥应满足通用硅酸盐水泥 GB175 或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4.2.4 水泥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应有防潮措施。水泥进场后应按品种、等级、生产厂家分仓存储,不得混仓。当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水泥一个月)时,必须进行复试,并按复试结果使用。 4.2.5 水泥进场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胶砂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同厂家、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不超过 500t 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连续进场且质量稳定时,可按不超过 1
12、000t 为一检验批。 4.3 骨料 4.3.1 骨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9 JGJ 52 或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3.2 预拌混凝土所用的细骨料,宜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砂或机制砂。当天然砂或机制砂级配较差时,可混合使用。混合砂的混合比例应经试验确定。 4.3.3 预拌混凝土所用的粗骨料,宜选用粒形良好、质地坚硬的洁净碎石或卵石。粗骨料宜选用二级或多级配。 4.3.4 满足预拌混凝土性能要求的工业尾矿或废渣可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其质量 应符合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 的规定。 4.3.5 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再生细骨料应符合
13、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25176 的规定,再生粗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 的规定。 4.3.6 骨料进场应按规定取样 进行复试检验 。细骨料的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 含量;粗骨料的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同厂家、同规格的骨料不超过 400m3 或 600t 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规格的骨料连续进场且质量稳定时,可一周至少检验一次。 4.4 矿物掺合料 4.4.1 预拌混凝土中可掺用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等矿物掺合料。 4.4.2 用于预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应满足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14、1596 的要求,宜采用 I 级或 II 级, 级粉煤灰不得用于结构工程。耐久性设计值大于等于 50 年的混凝土结构不得采用 C 类粉煤灰。 4.4.3 用 于预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应满足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10 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18046 的要求。 4.4.4 硅灰、石灰石粉、复合掺合料等其他矿物掺合料使用时,应满足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 DB11/T1029 及其他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当使用标准或规范无规定的矿物掺合料时,必须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4.4.5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 或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通过
15、试验确定。 4.4.6 矿物掺合料进场应按规定取样复试。矿渣粉复试项目 应包括比表面积、流动度比、活性指数,粉煤灰复试项目应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安定性( C 类粉煤灰),硅灰复试项目应包括需水量比、烧失量。 同厂家、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矿渣粉、复合矿物掺合料不超过 500t 为一检验批,粉煤灰、钢铁渣粉、石灰石粉不超过 200t 为一检验批,硅灰不超过 30t 为一检验批。 4.4.7. 大体积混凝土、水下工程混凝土以及有抗腐蚀要求的混凝土等混凝土构件最小截面尺寸较大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矿物掺合料的掺量。 4.5 外加剂 4.5.1 外加剂应满足混凝土外加剂 GB8076 或相应产品 标准要求。 4.5.2 外加剂使用前应按照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19 的规定进行原材料相容性试验,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4.5.3 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仓存储。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应对其相溶性和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进行试验。 4.5.4 液体外加剂应放置阴凉干燥处,并采取措施防止日晒、浸水、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