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络推广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 甲 方: 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 系 人: 公司电话:电子邮件: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 系 人: 公司电话: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乙方是一家拥有尖端品牌网络推广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利用“搜房网 络推广”软件搭建一系统平台, 为满足甲方的个性化需求,向甲方提供“ 网络推广 ”方案和推广效果分析技 术服务,特 订立本合同如下:一、合作内容:网络推广: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种网络技术服务,按照乙方“ 搜房网络推广”软件(下称该软件)的系统特性,在搜房网的页面,展示甲方推广信息的
2、一种技术服务。乙方按照对甲方提供的网络推广方案和推广形式收取技术服务费。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搜房网络推广技术服务内容。乙方保证已获得必要的许可和授权,可以按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 网络推广”技术服务。二、网络推广技术服务费的支付:1、合同价款:甲方给予乙方网络推广技术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 元)。本价款已包含广告费、投放费 、制作费、租赁费、税金等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九十计人民币 元整(¥ 元);其余款项于合同结束之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计 元整(¥ 元)。3、甲方应按上述条款的规定及时将合同款汇入乙方指定的汇款账户三、
3、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乙方为甲方提供 月的服务,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四、网络推广内容的合法性保证1、甲方保证其提交的网络推广内容不含有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 约束力的政策及中国承认 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淫秽 色情、虚假、违法、 诽谤、恐吓或骚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以及有违公序良俗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的链接)。2、因甲方违反本条第 1 款规定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与乙方无关。乙方因此先期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判决、行政 处罚、和解或调解支付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
4、、差旅 费),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部予以赔偿,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乙方可在甲方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中抵扣。3、如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认定甲方违反本条第 1 款规定,或第三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甲方的网络推广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甲方无法提供确凿反证的,乙方暂时中止向甲方提供网络推广技术服务,同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 5 日内坚持不予修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 发 出终止通知之日起解除,甲方需按照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支付相应款项。4、甲方提供的网络推广内容应获得乙方审核通过,经乙方审核不能通过的,甲方有义务更换符合乙方要求的合格网络推广内容。五、保密责
5、任1、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 业及其他顾问、雇 员除外)泄露本合同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否 则,甲乙双方都有权利向对方请求损失赔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六、 “ 网络推广”技术服务条款的修订1、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互联网发展的需要,乙方必须修改“搜房网络推广”技术服务条款时,乙方将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在获知该变 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后继续享受“ 网络推广 ”技术服务的,
6、则视为接受技术服务条款的改变。2、“搜房网络推广”技术服务条款发生变更时,乙方将以电子邮件/传真寄送、特快专递等方式提前通知甲方,甲方获知该变更的日期以下述日期为准:电子邮件进入甲方账户之日,传真寄送甲方之日,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七、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电脑病毒、黑客攻击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一旦本合同各方确认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任何一方都将可以暂停履行本合同,但 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7、2 日内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效证据。如果上述不可抗力的影响未能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消除,且双方未能就本合同协商一致达成变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解除,双方按甲方实际享受网络推广技术服务的时间进行结算。2、一方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处理1、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正、更改或增删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发生效力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2、如一方违反
8、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 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三十(3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补偿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3、本合同期间,如甲方逾期七(7) 日未向乙方支付到期款项,经乙方合理催告后,甲方仍拒绝支付的,乙方可 经书面通知甲方而终止本合同。 如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支付一天,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 千分之五作为逾期违约金。4、乙方保证已获得必要的许可和授权,可以按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 搜房网络推广”技术服 务。否则,乙方 须按合同总价款的 30%向甲
9、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5、乙方应做好网络维护工作,因乙方原因致使网络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 须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服务期限相应顺延。九、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生效、解释、 执行、管 辖、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本合同有外文译本时,仅供参考。如有分歧,以中文版为准。十、生效1、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本合同的相关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合同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甲 方: 乙 方: 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 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 /盖章:签约时间:2008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