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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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第一章 总 则1.1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1.2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1.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2.1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

2、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应按第三章表中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位。2.2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2.3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2.4 商品房、限价商品房项目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居住区内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 10%;经济适用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项目,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 30%。2.5 廉租房项目,居住区内停车方式不作具体要求。2.6 大型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

3、停车率不得低于总停车数量的 30%。2.7 体育馆及文化娱乐类建筑,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最终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中规定。2.8 对外交通、仓储、物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会展中心等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2.9 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第三章 配建标准3.1 各类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不低于下表的规定。项目机动车停车位/100非机动车停车位/100高档住宅 1.3 0.5商品住房普通住宅 1.0 2.0限价商品住房“限套型” 、 “限房价”的普通商

4、品住房(户均建筑面积在 80-100 平方米内)0.82.0(停车位/每户)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包括单位职工住房0.62.0(停车位/每户)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迁,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0.62.0(停车位/每户)廉租住房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0.32.0(停车位/每户)居住类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0.82.0(停车位/每户)学生公寓 0.3 4.0区级及以上机关行政办公楼 1.5 2.0区级以下

5、机关行政办公楼 1.0 2.0行政办公类科研与企事业单位办公楼 1.0 2.0一般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小于 1 万平米)1.2 5.0大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大于 1 万平米)1.5 8.0地铁站口、公交枢纽周边300 米范围内商业建筑2.0 10.0商务写字楼 1.2 5.0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1.0 5.0餐饮、娱乐设施 1.8 3.6星级宾馆 1.0 0.5商业类一般宾馆、招待所 0.8 0.5一类(体育场坐位数15000,体育馆坐位数4000)8.0(停车位/每百座)20.0(停车位/每百座)二类(体育场坐位数15000,体育馆坐位数4000)6.0(停车位/每百座)20.0(停车

6、位/每百座)体育馆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 2.0 15.0文化娱乐类 影剧院10.0(停车位/每百座)15.0(停车位/每百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1.5 5.0工业厂房、仓库 0.3 1.0工业类办公 0.5 2.0三级医院 2.0 8.0一、二级医院 1.0 5.0医疗卫生类疗养院 0.3 -第四章 附 则4.1 本标准中城市建筑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4.2 本标准中公共建筑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4.3 本标准中高档住宅指每户建筑面积在 250 平方米以上;普通住宅指每户建筑面积在 250 平方米以下。4.4 市属各县及长安、临潼、阎良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4.5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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