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doc

上传人:11****ws 文档编号:3167782 上传时间:2019-05-24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5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 第 1 页 共 10 页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发布,2014 年 11 月 26 日实施。目录前言 1 范围2 术语和定义3 总则4 头部损伤5 面部损伤6 颈部损伤7 胸部损伤8 腹部损伤S39.9059 脊柱、骨盆部损伤10 肢体与关节损伤11 其他损伤附录 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 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

2、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2 术语和定义

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误工期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2.2护理期 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2.3营养期 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2.4评定 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2.5评定意见 assessment

4、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3.2 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 A、附录 B。3.3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4 头部损伤4.1 头皮血肿S00.002人身

5、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 第 2 页 共 10 页4.1.1 头皮下血肿:误工 715 日,无需护理和营养。4.1.2 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a)一般情况下:误工 1530 日,护理 l7日,营养 l7 日。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 3060 日,护理 115 日,营养 715 日。4.2 头皮创S01.0014.2.1 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 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 8 cm:误工 203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7 日。4.2.2 钝器创口长度大于 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 8 cm:误工 4560 日,护理 17 日,营

6、养 715 日。4.3 头皮撕脱伤S08.0514.3.1 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 20 cm2:误工609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1520 日。4.3.2 撕脱面积大于 20 cm2:误工 90120日,护理 1560 日,营养 2060 日。4.4 头皮缺损4.4.1 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 10 cm2:误工3060 日,护理 7l5 日,营养 1520 日。4.4.2 头皮缺损大于 10 cm2:误工 60120日,护理 1590 日,营养 2060 日。4.5 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4.5.1 单纯线状骨折:误工 3060 日,护理1520 日,营

7、养 2030 日。4.5.2 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a)非手术修复:误工 90120 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修复:误工 120150 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6 颅底骨折S02.1014.6.1 单纯颅底骨折:误工 6090 日,护理1520 日,营养 2030 日。4.6.2 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3060 日。4.6.3 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7 闭合型颅脑损伤S064.7.1 轻型:误工 3045 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4.7.2 中型:误工 90180 日,护理 30

8、60日,营养 3060 日。4.7.3 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7.4 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8 开放型颅脑损伤S064.8.1 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 3090 日,护理 2030 日,营养 3060 日。4.8.2 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9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5 面部损伤5.1 眼部损伤S055.1.1 眼睑损伤:a)眼睑血肿:误工 715 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9、;b)眼睑裂伤:误工 203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7 日;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 日,护理 720 日,营养 715 日;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 90120日,护理 2030 日,营养 3045 日。5.1.2 眼肌损伤:误工 3090 日,护理1530 日,营养 715 日。5,1.3 泪器损伤S05.852: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 3045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17 日;b)鼻泪管损伤:1)非手术治疗:误工 3045 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 日;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4 结膜损伤S05.302:a)

10、出血或充血:误工 1530 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 4560 日,护理 3045 日,营养 1530 日;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5 角膜损伤S05.803:a)无后遗症:误工 1530 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 60120 日,护理3060 日,营养 3045 日。5.1.6 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 306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

11、932014 第 3 页 共 10 页c)前房出血:误工 3060 日,护理 1530日,营养 1530 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 日,护理 3045 日,营养 3045 日;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7 巩膜裂伤S05.856: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 4560 日,护理2045 日,营养 2045 日;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 120180 日,护理4560 日,营养 3060 日。5.1.8 晶状体损伤S05.853: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 6090 日,护理 1530 日,营养 715 日;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 60 - 120 日

12、,护理1530 日,营养 715 日;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 120150 日,护理1545 日,营养 1545 日。5.1.9 玻璃体损伤S05.951:a)玻璃体出血:误工 3060 日,护理1530 日,营养 1530 日;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 120180 日,护理1545 日,营养 1545 日。5.1.10 眼底损伤: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 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c)黄斑裂孔:误工 3090 日,护理 3045日,营养 3045 日;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

13、90120 日,护理 3045 日,营养 3045 日。5.1.11 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 90120日,护理 3045 日,营养 3045 日。5.1.12 眼球摘除16.491:误工 3060 日,护理 1520 日,营养 1520 日。5.1.13 外伤性青光眼:误工 3018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14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H44.003:误工 90180 日,护理4560 日,营养 6090 日。5.1.15 眼球后血肿:误工 456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

14、.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1.17 眶壁骨折S02.801: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 日,护理1530 日,营养 3045 日;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2 耳部损伤S09.9035.2.1 耳廓损伤S09.906:a)耳廓血肿:误工 152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15 日;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 153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 153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 456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2.2 外耳道损伤: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

15、误工 2030 日,无需护理和营养;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 日,护理 4560 日,营养 4560 日。5.2.3 鼓膜穿孔S09.251:a)自行愈合:误工 1530 日,无需护理,营养 17 日;b)手术修补术:误工 3090 日,护理 17日,营养 17 日。5.2.4 听骨链损伤: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 306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b)手术治疗:误工 90t- 12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5.2.5 内耳损伤:a)迷路震荡:误工 609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 90120 日,护理30

16、60 日,营养 1530 日。5.3 鼻部损伤S09.9015.3.1 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 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 17 日。5.3.2 鼻翼缺损:误工 6090 日,护理730 日,营养 715 日。5.3.3 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S02.211):a)线状骨折:误工 2030 日,无需护理,营养 17 日;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 3060 日,护理 2030 日,营养 2030 日。5.3.4 鼻窦损伤S02.811:误工 609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715 日。5.4 颌面部、口腔损伤5.4.1 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人身

17、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 第 4 页 共 10 页工 1520 日,无需护理,营养 17 日。5.4.2 颌面部皮肤创S01.801: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 3.5 cm 或累计小于或等于 5 cm:误工 153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7 日;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 3.5 cm 或累计大于5 cm:误工 2045 日,护理 17 日,营养715 日;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 3060 日,护理17 日,营养 715 日。5.4.3 上、下颌骨骨折S02.403、S02.602: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 6090 日,护理1530 日,营养 3060

18、 日;b)粉碎性骨折:误工 90120 日,护理 30 日,营养 6090 日。5.4.4 颧骨、颧弓骨折S02.402、S02.401: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 60 日,护理 1530日,营养 2030 日;b)粉碎性骨折:误工 120 日,护理 2030 日,营养 3060 日。5.4.5 牙槽骨骨折S02.802:误工 3060日,护理 715 日,营养 1530 日。5.4.6 牙齿损伤:a)牙齿脱落或折断S03.251、S02.5151:误工 3045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530 日;b)复位固定:误工 609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3045 日。5.4.7 颞颌关节

19、损伤颌关节单纯脱位S03.051、颌关节哆开性脱位 S03.052、颞下颌关节脱位 S03.053、颞下颌(关节) (韧带)扭伤S03.452:误工 609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2030 日。5.4.8 舌损伤S09.952:误工 309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530 日。5.4.9 腮腺损伤:误工 30120 日,护理715 日,营养 720 日。5.4.10 面神经损伤S04.501:误工 90120日,护理 730 日,营养 730 日。5.4.11 三叉神经损伤S04.351:误工120150 日,护理 730 日,营养 730 日。6 颈部损伤6.1 颈部皮肤创S11

20、.05、S11.901误工 156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7 日。6.2 咽部损伤S11.251误工 2030 日,护理 720 日,营养 720日。6.3 喉损伤S19.8516.3.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 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6.3.2 喉切割伤:误工 306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6.3.3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 609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6.3.4 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 9018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6.4 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S11.151、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 S13.5516.4.1 甲状腺功能轻

21、度损伤:误工 4560 日,护理 1530 日,营养 1530 日。6.4.2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 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6.4.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 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6.4.4 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 15018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6.5 甲状旁腺损伤6.5.1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 4560日,护理 1530 日,营养 1530 日。6.5.2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 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6.5.3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

22、情况确定。7 胸部损伤7.1 胸部软组织损伤7.1.1 擦伤/挫伤S20.802/S20.201:误工1530 日,无需护理,营养 l7 日。7.1.2 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 20 cmS21.901:误工 153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15 日。7.1.3 皮肤创长度大于 20 cmS21.901:误工 3060 日,护理 115 日,营养 1530 日。7.1.4 胸壁异物存留S21.952:误工 3060日,护理 115 日,营养 1530 日。7.2 肋骨骨折S22.3017.2.1 一处骨折:误工 3040 日,护理715 日,营养 1530 日。7.2.2 多根、多处骨折:

23、误工 6012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3060 日。7.3 胸骨骨折S22.201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 第 5 页 共 10 页误工 60120 日,护理 2030 日,营养3060 日。7.4 气胸S27.001、S27.0117.4.1 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3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7.4.2 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90 日,护理 1530 日,营养 1530 日。7.4.3 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90120 日,护理 3045 日,营养 3045 日。7.5 血胸S27.1

24、017.5.1 小量(胸腔积血 500 mL 以下):误工306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7.5.2 中量(胸腔积血 500 mLl 500 mL):误工 6090 日,护理 1530 日,营养 1530 日。7.5.3 大量胸腔积血 1 500 mL 以上):误工 90120 日,护理 20 -30 日,营养 3045日。7.6 肺损伤S29.9517.6.1 肺挫伤S27.301:误工 3090 日,护理 1520 日,营养 1520 日。7.6.2 肺裂伤修补术S27.3152/33.491:误工 609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3060 日。7.6.3 肺叶切

25、除31.401:误工 9012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3060 日。7.6.4 一侧全肺切除32.501:误工12018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6090 日。7.6.5 肺爆震伤:误工 90120 日,护理3060 日,营养 3060 日。7.6.6 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S17.852:误工 609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3060 日。7.7 食管损伤S19.8547.7.1 保守治疗:误工 3060 日,护理3060 日,营养 2030 日。7.7.2 手术治疗:误工 90120 日,护理60120 日,营养 6090 日。7.8 气管、支气管损伤S27

26、.5051、S27.40517.8.1 保守治疗:误工 3060 日,护理3060 日,营养 2030 日。7.8.2 手术治疗:误工 90120 日,护理60120 日,营养 6090 日。7.9 心脏损伤S26.901误工 120210 日,护理 90120 日,营养6090 日。7.10 胸内大血管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7.11 胸导管损伤S27.8053误工 609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7.12 纵膈气肿、脓肿、纵膈炎误工 9018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7.13 膈肌损伤S27.80517.13.1 膈疝形成S27.801:误工 3060 日,护

27、理 3060 日,营养 4560 日。7.13.2 手术治疗:误工 9012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7.14 乳房损伤S27.311、S20.151误工 3060 日,护理 115 日,营养 730日。8 腹部损伤S39.9058.1 腹部软组织损伤8.1.1 皮肤擦、挫伤S30.852、S30.151:误工 1530 日,无需护理,营养 17 日。8.1.2 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 20 cm:误工153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15 日。8.1.3 皮肤创长度大于 20 cm:误工 3060日,护理 115 日,营养 1530 日。8.1.4 腹壁异物存留:误工 456

28、0 日,护理715 日,营养 1530 日。8.1.5 腹部穿通伤行腹部探查术54.111:误工 456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8.2 肝脏损伤S36.10528.2.1 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 日,护理1530 日,营养 3060 日。8.2.2 修补术或部分切除术50.221:误工9015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6090 日。8.3 脾损伤S36.0028.3.1 非手术治疗:误工 60 日,护理 1530日,营养 3060 日。8.3.2 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41.501:误工 9012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6090 日。8.3.3 延迟性脾破裂

29、:误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8.4 胰腺损伤S36.20518.4.1 挫伤:误工 6090 日,护理 2030日,营养 3060 日。8.4.2 修补术:误工 90180 日,护理3060 日,营养 60120 日。8.4.3 部分切除或全胰腺切除术:误工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 第 6 页 共 10 页90180 日,护理 6090 日,营养 6090 日。8.4.4 假性囊肿:误工 90180 日,护理6090 日,营养 6090 日。8.5 肾损伤S37.0018.5.1 挫伤:误工 3090 日,护理 1520日,营养 1520

30、日。8.5.2 破裂:误工 90120 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90 日。8.6 腹部空腔脏器损伤8.6.1 空腔脏器修补术:误工 609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60120 日。8.6.2 空腔脏器部分切除术:误工 90120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60120 日。8.6.3 腹部探查术:误工 6090 日,护理3045 日,营养 4560 日。8.7 膀胱、输尿管、尿道损伤S37.2051、S37.1051、S37.30518.7.1 挫伤:误工 1530 日,护理 1530日,营养 715 日。8.7.2 破裂:误工 3090 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

31、日。8.7.3 手术治疗:误工 60150 日,护理4060 日,营养 45- 60 日。8.8 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S37.5051、S37.4051(创伤性子宫穿孔S37.601、创伤性子宫破裂 S37.602、子宫损伤通入体腔开放性伤口 S37.6151)8.8.1 挫伤:误工 1530 日,护理 1530日,营养 715 日。8.8.2 破裂:误工 3090 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 日。8.8.3 手术治疗:误工 6090 日,护理4560 日,营养 4560 日。8.9 腹膜后血肿S36.8053误工 609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9 脊柱、骨盆部损伤

32、9.1 脊柱骨折T08X0519.1.1 非手术治疗:误工 45150 日,护理4560 日,营养 4560 日。9.1.2 手术治疗;误工 120180 日,护理6090 日,营养 6090 日。9.2 椎间关节脱位误工 4560 日,护理 3045 日,营养2030 日。9.3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9.3.1 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20 日,护理3060 日,营养 3060 日。9.3.2 手术治疗:误工 90150 日,护理6090 日,营养 6090 日。9.4 脊髓损伤S14.101、S24.101、S34.101、S34.4019.4.1 脊髓震荡:误工 3060 日,护理3045

33、日,营养 2030 日。9.4.2 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9.5 骨盆骨折S32.8019.5.1 稳定型骨折:误工 60120 日,护理2030 日,营养 3060 日。9.5.2 不稳定型骨折:误工 120180 日,护理 6090 日,营养 6090 日。9.6 阴茎损伤S39.9049.6.1 挫伤S30.252:误工 130 日,护理17 日,营养 115 日。9.6.2 裂伤S31.251:误工 1560 日,护理 130 日,营养 130 日。9.6.3 脱位:误工 3060 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 日。9.6.4 断裂或缺损S38.20l:误工

34、 3090日,护理 4560 日,营养 4560 日。9.7 阴囊损伤S39.9589.7.1 阴囊血肿、鞘膜积血S30.202:误工1560 日,护理 730 日,营养 730 日。9.7.2 阴囊撕裂伤S31.3 51(阴囊开放性伤口 S31.301):误工 3090 日,护理 2030 日,营养 2030 日。9.8 睾丸损伤S39.9599.8.1 睾丸挫伤或脱位S30.258:误工3060 日,护理 2030 日,营养 2030 日。9.8.2 睾丸破裂S31.352:误工 609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3060 日。9.8.3 -侧睾丸切除62.301:误工 6090日,

35、护理 4560 日,营养 4560 日。9.9 女性外阴裂伤S31.452误工 6090 日,护理 2030 日,营养2030 日。9.10 阴道损伤S39.955误工 6090 日,护理 2030 日,营养2030 日。9.11 外伤性流产、早产误工 6090 日,护理 2030 日,营养3060 日。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 第 7 页 共 10 页10 肢体与关节损伤10.1 肢体软组织损伤10.1.1 皮肤擦、挫伤:误工 715 日,无需护理,营养 17 日。10.1.2 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 20 cm:误工152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36、 115 日。10.1.3 皮肤创长度大于 20 cm:误工 2030日,护理 115 日,营养 1530 日。10.2 骨折10.2.1 锁骨骨折S24.0: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20 日,护理3060 日,营养 6090 日;b)手术治疗:误工 90120 日,护理3060 日,营养 6090 日。10.2.2 肩胛骨骨折s42.1: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20 日,护理3060 日,营养 3060 日;b)手术治疗:误工 90180 日,护理3060 日,营养 6090 日。10.2.3 肱骨骨折S42.2、S42.3、S42.4: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80 日,护理30

37、60 日,营养 6090 日;b)手术治疗:误工 90270 日,护理6090 日,营养 6090 日。10.2.4 尺骨鹰嘴骨折S52.003: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 日,护理3060 日,营养 3060 日;b)手术治疗:误工 90- 120 日,护理3060 日,营养 6090 日。10.2.5 尺桡骨折S52.4051:a)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20 日,护理30 v60 日,营养 6090 日;b)手术治疗:误工 90180 日,护理3060 日,营养 6090 日。10.2.6 腕骨骨折S62.101:a)骨折:误工 9018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2030 日

38、;b)脱位:误工 12018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2030 日。10.2.7 指、掌骨骨折S62.602、S62.301:a)非手术治疗:误工 4560 日,护理2030 日,营养 2030 日;b)手术治疗:误工 3090 日,护理 2030日,营养 2030 日。10.2.8 股骨颈骨折S72.002:a)非手术治疗:误工 240365 日,护理120180 日,营养 3090 日;b)手术治疗:误工 180365 日,护理90150 日,营养 90180 日。10.2.9 股骨粗隆间骨折S72.101:a)非手术治疗:误工 180270 日,护理120180 日,营养 309

39、0 日;b)手术治疗:误工 180270 日,护理90180 日,营养 90180 日。10.2.10 股骨干骨折S72.301:a)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80 日,护理60120 日,营养 3090 日;b)手术治疗:误工 90300 日,护理60120 日,营养 6090 日。10.2.11 股骨远端骨折S72.404;a)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80 日,护理60120 日,营养 3090 日;b)手术治疗:误工 120270 日,护理60120 日,营养 3090 日。10.2.12 髌骨骨折S82.001:a)非手术治疗:误工 120150 日,护理3060 日,营养 3060 日

40、;b)手术治疗:误工 120180 日,护理6090 日,营养 3060 日。10.2.13 胫骨平台骨折:a)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50 日,护理6090 日,营养 3060 日;b)手术治疗:误工 120180 日,护理6090 日,营养 3060 日。10.2.14 胫腓骨骨折S82.201:a)胫骨骨折:误工 120-180 日,护理 3090日,营养 60-90 日、b)腓骨骨折:误工 60-9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3060 日;c)胫腓骨双骨折:误工 120180 日,护理3090 日,营养 6090 日;d)开放性骨折:误工 150180 日,护理 60-90 日,

41、营养 60-90 日;e)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误工 150180 日,护理 6090 日,营养 6090 日10.2.15 踝部骨折S82.801:a)单踝骨折:误工 90120 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D 日,b)双踝骨折:误工 90L80 日,护理 3060日,镕养 6090 日 Ic)三踝骨折:误工 90180 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 日。10.2.16 舟、楔骨骨折:误工 120 日,护理3060 日,营养 6090 日。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 第 8 页 共 10 页10.2.17 跟距骨骨折S92.00l/S92.

42、101:a)单纯骨折:误工 90-180 日,护理 60-90 日,营养 6090 日;b)累及关节面:误工 90-240 日,护理6090 日,营养 90120 日;c)手术治疗:误工 90240 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 日。10.3.1 肩关节脱位S43.001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 日,护理3060 日,营养 2030 日;b)手术治疗:误工 60180 日,护理 3060日,营养 20-30 日。10.3.2 肘关节脱位S53.101: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 日,护理 3060日,营养 2030 日;b)手术治疗:误工 60180 日,护理 3060日

43、,营养 6090 日。10.3.3 髋关节脱位S73.052:a)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50 日,护理3090 日,营养 3060 日;b)手术治疗:误工 90180 日,护理 3090日,营养 60-90 日。10.3.4 其他关节脱位a)胸锁/肩锁关节脱位S43.201/S43.151:误工 60-18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30 日;b)腕部脱位S63.001:误工 6018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2030 日;c)掌指/指间关节脱位S63.153/S63.151:误工 609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30 日;d)距骨脱位S93.054:误工 60120

44、 日,护理 3090 日,营养 2030 日;e)跗骨间/跗跖关节脱位S93.353/S93.352:误工 60-120 日,护理 30-90 日,营养 2030 日;f)跖趾/趾间关节脱位S93.151/S93.101:误工 6090 日,护理 3090 日,营养 2030 日;g)趾间关节/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60180 日,护理 3090 日,营养 6090 日。10.4 四肢大关节韧带损伤误工 60-120 日,护理 60-90 日,营养 30-60日。10.5 主要肌腱断裂误工 60-15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治疗情况确定。10.6 肢体离断10.6.1 断肢:误工 120180

45、日,护理3090 日,营养 90 日。断肢需持续治疗的,可视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0.6.2 断指:误工 6090 日,护理 3090日,营养 3060 日。多指离断可视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0.7 断肢(指、趾)再植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10.8 周围神经损伤10.8.1 臂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损伤(尺神经/桡神经/正中神经/腋神经/肌皮神经)S14.301:误工 180365 日,护理 30150 日,营养3060 日。10.8.2 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坐骨神经/股神经/胫神经/腓总神经)S34.451:误工180365 日,护理 30150 日,营养 3060 日。10.9 四肢主要

46、血管损伤误工 9018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3060 日。11 其他损伤11.1 烧烫伤T20T3211.1.1 轻度:误工 3045 日,护理 130日,营养 2030 日。11.1.2 中度:误工 6090 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 日。11.1.3 重度:误工 120 日,护理 60120 日,营养 90120 日。11.1.4 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1.2 冻伤T3311.2.1 局部冻伤:a)I 度:误工 1530 日,护理 130 日,营养 130 日;b)度:误工 3045 日,护理 1530 日,营养 3060 日;c)度:误工 6090 日,护理

47、6090 日,营养 6090 日;d)度:误工 120150 日,护理 6090 日,营养 6090 日。11.2.2 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1.3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11.4 损伤致皮下软组织出血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 30%以上,误工6012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1.5 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 第 9 页 共 10 页性休克误工 609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1.6 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误工 9012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11.7 损伤致挤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精品笔记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