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运车辆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根据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车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租赁车辆状况及用途1.乙方承租车辆具体车型车牌、租赁车辆的车况以交付车辆时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2.乙方租赁车辆用途为: 运输。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的支付1.租赁期限为 1 年,自 年 月至 年 月止,具体租赁时间以交付车辆时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2.租金为每辆车每月 元,租赁车为 辆,支付方式为现汇;3.自车辆实际交付之日起,每月 15 日前结算上月租金。第三条 车辆
2、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1.乙方承担租赁期间保险。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等车辆损坏、灭失,乙方应立即向公安、交通、保险公司等部门报案,并通知甲方;2.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甲方无条件配合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等相关的一切事宜。事故赔偿费用,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部分依法处理。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1.1 按时收取租金;1.2 甲方对乙方营运业务及驾驶员的信用有知情权,乙方应配合甲方了解,乙方不得隐瞒;1.3 租赁期间,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车辆前提下可以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2.甲方的义务2.1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车辆不能存在故障、事故、待修以及任何形式的纠
3、纷等情况,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甲方承担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运输损失;2.2 甲方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时对车辆及营运手续进行年检、年审,乙方承担正常的且有正规票据的费用,因年审、年检产生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手续脱审,脱保,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运输损失。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租赁期间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甲方保证不干扰乙方正常的营运使用;2.租赁期间,乙方须使用国标柴油并保证车辆日常维护保养;3.乙方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外发布对甲方及租赁车辆不利的语言或作出其他有损甲方及租赁车辆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条 车辆维修管理1.
4、租赁期间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2.车辆在交付使用 1 个月内,若车架、车厢、发动机、传动、电路等主要设备系统发现损坏或故障,经确认非人为造成,甲方应为乙方更换车辆,否则乙方有权拒付租金。第七条 合同解除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视为违约1.1 逾期交付租金超过 30 日;1.2 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甲方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视为违约2.1 甲方交付的车辆的车况及手续无法达到运输要求,同时经调还仍然无法达到要求的;2.2 甲方随意干涉乙方对车辆的使用及管理,影响乙方的经营活动;2.3 甲方不积极配合乙方处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第八条 合同期满1
5、.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交还租赁车辆。车辆交还时的车况按第一年新车的 30%折旧,第二年的 25%折旧,第三年的 20%折旧,以此类推;2.乙方如继续租用租赁车辆,应提前 10 日告知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续租,乙方应提前十天告知甲方,并与甲方续签租赁协议,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第九条 违约责任1.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未能向乙方交付车辆,每逾期一天须承担日租金的 1.5 倍作为违约金;2.租赁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租,乙方未及时交还租赁车辆的,每逾期交还一天,须向甲方支付日租金的 1.5 倍作为违约金;3.租赁期未满,若甲方单方终止协议或者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方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租赁车辆付出的保险费、管理费、保养维修费等一切费用及损失。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租赁车辆交接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