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解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 财务工作。现就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理解和执行问题,解答如下: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有哪些?答: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
2、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 孙子女;另外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所谓“ 三代以内” 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 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
3、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2、有回避亲属关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时有何要求?答: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 财务 工作。3、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回避?答: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
4、,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其任职回避主要按以下原则掌握:(1)与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2)与地方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该副职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在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是否回避,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决定。4、领导干部任职需要回避时,一般由哪一方回避?答: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