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按照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及省纪委八次全会要求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检查考核办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十一届八次全会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
2、风建设, 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 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二、责任内容和范围(一)局领导班子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长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责任是: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本局工作紧密结合,认真制定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定期检查落实,注重标本兼治,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
3、防和遏制腐败。3、组织职责范围内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教育。4、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结合单位实际,健全完善机关内部各项廉政制度。5、对分管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6、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树好榜样,教育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二)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责任是:1、贯彻执行局党组对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
4、作意见,提出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要求,并具体组织实施。2、组织本科室人员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条规、制度,进行廉政教育。3、认真贯彻执行本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并结合本科室实际,提出与科室职能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4、对本科室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完成其他工作任务中贯彻执行各项廉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汇报。5、廉洁自律,做好表率,带头执行各项廉政法规。(三)科室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责任:1、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各类法规、制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2、在工作中自觉遵守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维护好开发局整
5、体形象,在督导基层工作时,严禁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时刻检点自己的言行,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3、履行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机关内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责任监督和考核(一)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报告制度。局各科室每年年底将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贯彻落实情况向局党组作出书面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必须执行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此外局领导班子成员应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二)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评议制度。局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
6、通过民主评议,广泛听取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公开接受监督,评议工作每年可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及其他综合评议结合进行,并将评议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三)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局领导班子,应定期对自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平时按局确定的责任范围,一级抓一级,对职责范围内党员干部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地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四)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年底对本局领导干部统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同时报县纪委、监察局,并接受县纪委、监察局抽查。(五)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奖惩制度。局党组将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较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时实行一票否决。四、责任的追究和处理局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的,经查实后报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