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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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监考人员守则1.监考人员须提前 15 分钟到达考场,按学号顺序“S”形单人单桌排定考生座次,课桌的桌斗应背向学生。检查一卡通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与学生本人是否相符(无一卡通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不允许参加考试) 。2.考前 5 分钟,宣读考场规则 。3.考场规则宣读完毕后,发放试卷。考场内有 A、B 卷的试卷,A、B 卷要按照“S”形隔开发放。4.考试开始 15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 30 分钟后,考生才允许离开考场(公共英语课考试全程不允许退场) 。5.监考人员要严肃认真,忠于职守。监考期间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就座,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看书、交

2、谈、吸烟、接打手机等) 。6.维护考场秩序,处理考场内突发事件。7.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收回其考卷,做好记录,令其退场。8.考试课的期末考试时间为 100 分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9.考试结束前 10 分钟,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待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止,收取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才允许考生退场。10.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需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 ,连同试卷一并交至主考老师验收。11. 主考教师应提前将试卷从文印室领出并负责将试卷和考场记录单、考生签到表在考试前 15 分钟送至考场,考试期间,主考老师不得离开考试区域,应在自己负责的考场范围内进行巡视,以便解答考试中出现的问

3、题。考试结束后接收并密封试卷。对不遵守监考人员守则的监考人员,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给予相应处理。- 2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考场规则1.考前 15 分钟,考生应携带一卡通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2.考生入场后,须按指定位置就座(按学号顺序“S”形单人单桌) ,并将一卡通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备查。3.考生只准携带黑色签字笔、2B 铅笔笔等必备工具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带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工具、纸张及通讯工具等(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不听劝阻者,取消考试资格。4.迟到 15 分钟,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 30 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公共英语

4、课考试全程不允许退场) 。5.如发现试卷有字迹不清、缺页、卷面缺损等印刷质量方面的问题,考生可举手提问,有关试题内容等问题不得提问。6.保持考场肃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喧哗。7.考试结束前 10 分钟,考生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止,收取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才允许离开考场。8.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3 -考试纪律一、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给予相应处理: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3.提示或暗示

5、考生答题的;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5.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6.在评卷中擅自更改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或不按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7.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8.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9.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

6、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4.伪造、编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5.在考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4 -三、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存在雷同卷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相关责任人、负责人,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7、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细则(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细则,下同)丢失、泄密,或者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细则、考生答卷、考试成绩,以及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

8、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2.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3.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4.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5.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6.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7.扰乱、妨碍考场、评卷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5 -考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

9、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

10、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找他人替考的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组织作弊的;10.其他作弊行为。三、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

11、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五、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考生,将依照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考生有考试违纪、作弊和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其考试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7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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