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廉洁自律管理制度为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员工廉洁从业,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原则第 1 条 公司全体人员务必认真遵守、学习、宣传廉洁自律制度,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讲原则、守法纪,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第 2 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是公司廉洁自律最高管理部门,负责廉洁自律制度的制定、培训和违反本制度的调查、取证、接受复议和发布最终处理结果。第 3 条 各部门经理(总监)是本部门廉洁自律的第一责任人,对廉洁自律负总责,对本部门内员工和业务单位(人员)发生的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审计监察部门报告,不得隐瞒
2、,纵容包庇。第 4 条 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并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督,自觉履行监督义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和事给予劝阻,劝阻不成功的应向公司举报。第二章 廉洁纪律禁止性要求第五条 全体员工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觉拒绝并杜绝公司以下禁止性规定:(一)行贿或介绍贿赂。(二)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礼品、礼金、信用卡或有价证券。(三)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和办理有关手续过程中,吃、拿、卡、要及报销个人开支。在公司业务、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 “回扣” 、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提供信息、情报,伙同他人
3、私下串通,直接或间接参与工程承包、建材招投标等活动,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和好处。(五)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按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政策严格把关,有意隐瞒事实或放松监督管理,降低标准送人情。(六)不按原则、制度办事,不认真履行职责,该批的不批,不该批的滥批;该查的不查,查了的不处理。(七)利用工作之便,向企业推销、指定或强行摊派建筑材料设备,从中收取回扣、好处费。(八)私自接受其他企业、个人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利用开会、考察工作等时机,接受邀请企业的高档宴请和贵重礼品。(九)私事公办,伪造票据,在单位报销各种费用。(十)在项目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要、接受或变
4、相接受回扣和好处费。(十一)接受或者索取关联企业、潜在合作者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宴请、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十二)公司员工不准从事、接受和提供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十三)其它以权谋私行为。第六条 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采购人员廉洁自律,不得违反公司下列禁止性规定:(一)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干预或插手采购、销售、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二)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或变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采购事项。(三)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决定本部门及下属人员的聘用、奖励、晋升和处罚事项,或擅自决定部门成员薪酬和福利待遇,滥发补
5、贴。(四)找借口弄虚作假签证人工费、机械台班费、超付或大额现金支付劳务队伍、设备、材料商各种款项。第三章 罚则第七条 对违反公司廉洁自律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处于以下一种或两种以上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行政记过;(三)撤职或降职;(四)开除;(五)可追加罚没违纪所得金额 1.2 倍经济处理;(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第八条 对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标准:(一)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向供应商索取、接受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的财物、宴请及娱乐活动安排,发现一次扣发500元工资,二次扣发1000元工资,三次给予开除。(二)工程技术与管理
6、人员、采购人员要求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接受有偿服务,或向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报销个人费用,一经发现核实按获取费用的20倍进行经济处罚,等价超过500元人民币给予开除,情节严重者(等价超过5000元人民币)追究法律责任。(三)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对索取、受贿知情不报、包庇者给予个人经济处罚5000元人民币,部门负责人降职、降薪、罚款直至开除。(四)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参、采购人员加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单位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变相的其它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行为;一经发现辞退。第九条 举报人须对所举报事项真实性负责,严禁虚构检举事项,一经查实对检举人从严处理。第四章 奖励第十条 公司设立廉洁自律举报电话:违反廉洁自律举报专用邮箱:第十一条 公司对索取、受贿检举、举报一经查证属实者,每次给予 1000-5000 元人民币奖金,并替检举者保密。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