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昆明颐康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2013 年 6 月制 2昆明颐康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章程 .4第一章 总则 .4第二章 资金来源 .5第三章 业务范围 .5第四章 股东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6第五章 董事会 .7第六章 财务、会计 .10第七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资本 .10第八章 解散、终止和清算 .11第九章 其他 .11昆明颐康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11第一章 总 则 .11第二章 开办资金、业务范围 .12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13第四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14第五章 变更、终止及资产处理 .14第六章 附 则 .15教学管理制度 .16教学研讨制度 .18教师管理及聘任制度 .1
2、9昆明颐康职业培训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0第一章 总则 .20第二章 财务组织体系 .21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规范 .24第四章 会计政策管理 .28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29第六章 应收账款管理 .32第七章 存货管理 .33第八章 固定资产及工程项目管理 .34第九章 对外投资管理 .38第十章 无形资产管理 .39第十一章 资产减值、损失及处理管理 .40第十二章 筹资管理 .42第十三章 成本与费用管理 .44第十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45第十五章财务报告及分析管理 .46第十六章 财务信息系统管理 .48第十七章 财务人员培训管理 .493第十八章 子学校财务管理 .51第十九章
3、会计档案管理 .53第二十章 会计工作交接 .55第二十一章 附 则 .55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56教务管理员岗位职责 .58学员管理规定(试行) .59学员守则(试行) .60安全保卫制度 .60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62设备安全操作规定 .64宿舍长工作职责(试行) .68后勤管理员岗位职责 .694昆明颐康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章程全体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昆明颐康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第二条 地址:昆明第三条 性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
4、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老龄事业发展所需的各应用型人才。第五条 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第六条 首届培训学校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组成人员: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若干;董事长法人担任,董事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设秘书一人。第七条 董事会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或者其代表、培训学校站长、培训学校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第八条 董事会章程对培训学校股东、董事、监事、站长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资金来源第九条 培训学校由个人出资设立。第十
5、条 培训学校享有股东资产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培训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培训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培训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十一条 培训学校成立后,由培训学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培训学校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培训学校申报注销,经培训学校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第三章 业务范围6第十二条 业务范围:一、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干部疗养院、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托老所)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职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二、面向社会培训,向上述养老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培养输送
6、专业技术人才。第四章 股东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三条 股东权利一、出席股东大会,依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培训学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会成员;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培训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得培训学校的剩余财产;七、股权优先受让;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7一、执行董事会决议;二、遵守董事会章程;三、按约定时间、方式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并以其他资额为限对培训学校承担责任;四、培训学校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违约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第十五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后,转让人
7、和受让人应向股东会报告,并办理手续;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半数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即视为同意转让;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四、股东依法转让的出资,由培训学校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董事会8第十六条 培训学校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
8、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聘任和解聘站长、名誉站长、副站长和站长助理;二、修改培训学校章程和制定培训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培训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培训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培训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培训学校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培训学校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八、修改章程。第十九条 股东对培训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培训学校形式、修改章程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 2/3 以上 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按其职权对其余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通过。9第二十条
9、 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校站长为聘任制,并由董事会任命。第二十二条 培训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站长长负责制,股东成员不得干涉培训学校内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培训学校站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校务会;二、主持培训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三、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培训学校工作;四、对培训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五、聘任或解除教职员工。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校的收入归全体股东,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亦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及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培训学校每年 12 月底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对股东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第二十五条 培训学校站长不按照本章程以及全体股东的决议执行事务时,
10、董事会有权更换培训学校站长。10第二十六条 股东不得从事有害本培训学校利益的活动。第二十七条 被聘任的培训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在站长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如超越授权范围执行事务,或者故意造成重大过失,给培训学校造成重大损害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财务、会计第二十八条 培训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九条 培训学校每年 12 月底前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第三十条 培训学校每年弥补亏损,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摊。第七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资本第三十一条 培训学校合作或者分立,由培训学校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培训学校增加资本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约定方式决定股东认缴的增资数额。